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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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是指具有法定经营资质的人才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拥有人才的劳动力使用权并承担雇主责任,将签约人员外派至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关工作,并向被外派的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盈利性经营行为。派遣服务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服务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由此,三方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用工方式,对于扩大就业、节约企业用人成本和管理成本具有双重意义。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发展迅速,我国劳动合同法亦对劳务派遣作了专章规定。本文仅从用工单位角度出发

2、,就劳务派遣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关于劳务派遣协议的签约主体 劳务派遣协议的签约主体应当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实践中,一些派遣机构可能与异地的关联单位合作,例如“XX劳动服务事务中心”等,派遣机构往往将部分权利义务委托给该关联单位。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此类关联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以及在代替派遣单位履行部分权利义务时,是否获得相应授权。同时,在服务协议中应约定劳务派遣单位为责任的承担者,以免产生纠纷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 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有别于劳务派遣协议期限,这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各自约定的期限。前者是派遣单位与劳动者

3、的约定,后者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约定。实践中,一些劳务派遣协议往往有类似“如果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终止日期超出本协议有效期,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顺延”的约定。此类约定混同了两种期限,使得用工单位在协议到期后,无权退回劳动者,甚至长期受制于劳动者与派遣服务机构的劳动合同,丧失了退出劳务派遣协议的权利。 在派遣协议到期终止后,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动者应自然退回。为劳动者谋职系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职责,不应过分仰赖于前一用工单位从而减轻甚至免除自身的职责。 三、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及经济补偿的承担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4、规定的八种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第四十条的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 实践中,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经常将上述经济补偿责任转嫁至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根据第四十六条的引述,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理应尽其审慎选择的义务,应当就该劳动合同承担一定的用人风险,而非在其向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后一劳永逸地免除其可能面临的补偿责任。 诚然,大多数劳务派遣单位声称其所收取管理费远

5、远低于其可能承担的补偿金,由其全部承担有失公允。此时,建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协商后在协议中约定,由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作适当补偿,但由派遣单位承担主要补偿责任应当是没有异议的。 四、关于规章制度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法律上的用人单位,为了规范劳动者的工作行为,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也有义务遵守执行。而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生产经营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制定规范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也无可厚非。关键问题是,一旦这两家单位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对此,法律法规没有做明文规定。因此,用工单位如果想让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员工有约束力,应当注意两点:第一,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协议前阅知

6、其规章制度,避免矛盾;第二,在派遣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被派遣员工应同时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当规章制度有冲突时,以用工单位的为准。 五、关于被派遣劳动者侵害用工单位合法权益的赔偿 劳动者如果因过错损害到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经济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因此,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往往很难得到完全的弥补。用工单位如想保护自身的权益,就应当把这种员工的侵权责任转化为派遣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服务机构应教育自己的员工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视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可适当追究劳动者的责任。这样,既避免了侵权责任的难以认定,也强化了派遣服务机构的雇主责任,还可以最大程度的弥补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 六、关于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角度出发,此规定无可厚非。但如用工单位无过错,由其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否向劳务派遣单位追偿呢?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鉴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属于普通民事关系,双方也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作出具体约定,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工单位的权益。 陈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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