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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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留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规范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留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留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JW202签证申请表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并在入学后第一周内缴纳学费、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方可办理居留手续。没有按时交学费及无特殊情况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超过一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获得合格健康证书方可入学。新生入学时,必须按国家体检要求和标准进行身体复查,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经复查发现患有疾

2、病,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查,体检合格者,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习期限从下一学年算起,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留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流程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JW202签证申请以及护照到国际学院学工办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缴清费用后予以注册;注册后,新生应如实填写家庭信息表

3、,签订湖北理工学院和留学生之间的住宿合同,领取宿舍钥匙和留学生手册,上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纸质照片8张、电子照片1张。 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扫描高中成绩单、高中毕业证、护照以及其它相关证件,并在到校后24小时内进行临住登记。 新生完成报到后到国际学院教务办领取课表。 第五条 学籍表 学籍表是学校永久保存的、记录留学生在校期间基本情况的重要档案资料,分为电子学籍表和书面学籍表。 书面学籍表中的留学生自然情况栏目由留学生用蓝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真实、准确、清晰、整洁。 学籍表由国际学院指派专人保管,并承担学籍变动和成绩填写工作,因故必须改写时,学籍管理人员必须在书面学籍表改写处签字盖章。 留学生毕

4、业时,学籍表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条 学生证 学生证包含个人信息,是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有效证件。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证由国际学院加盖注册印章,留学生毕业后学生证归还学校。留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丢失者应及时报国际学院声明作废,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交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八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留学生实行毕业生电子注册。留学生毕业时,由学校按教育部要求,根据留学生学籍表信息统一提供毕业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入学时间等电子信息。 第

5、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稳定性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原则上不允许留学生调换专业。 第十条 原则上留学生不能办理转学。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伤、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诊,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因事请假或缺课累计达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二条 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需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国际学院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因伤病或因事休学以一年为期限。 第十三条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一律离校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医疗费用和回国往返路费自理。 第

6、十四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书面申请、休学证明到国际学院报到。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生须在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身体,合格者由国际学院院长签发复学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对要求复学的留学生,有证据表明其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五条 留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章 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在考核之内。留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的考核。学校根据留学生的考试成绩决定其留降级、退学、肄业、结业、毕业等学籍问题。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采取笔试、口试、平时考试等方式。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试时间

7、为1.52个小时,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左右。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不合格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计,补考不合格,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后考试合格,成绩按60分计。 第十九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汉语作为每学年必修课,贯穿于教学全过程。留学生必须通过相应汉语水平测试。 第二十条 留学生缺勤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本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经学生书面申请获学校批准后,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按60分计。 第二十一条 毕业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由专业知识考试和汉语考试组成。留学生在最后一年实习后参加毕业考试及综合技能考试。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如

8、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国际学院提出复查试卷的申请,经国际学院院长批准,由国际学院教学管理人员会同课程所在教学院相关人员核查,复查结果报国际学院,并通知留学生本人。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考试,确因伤病、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于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国际学院院长批准后参加缓考。 第二十四条 凡未履行考试请假手续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旷考课程不计分,直接纳入补考课程,并给予旷考留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以证明学生身份,特殊情况可由国际学院开具证明信,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章 留级降级 第二十六条 凡

9、学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以上未合格者,予以留级或降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降级的学生要向学校缴纳降留级期间的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退学由国际学院审核,学校校长批准。 在校学习期间降级超过两次者。 在校学习期间休学累计超过两学年者。 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休学后经学校审查不允许复学者。 一学期中请假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而不同意休学者。 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等疾病者。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在校期间累计受过三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

10、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不按期交纳学费、学杂费、课程重修费者。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退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条 留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在校表现作出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健康状况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习期满,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时有课程经重修仍不合格者。 毕业考试或综合技能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毕业实习期间,违反纪律发生责任事故者。 考试舞弊累计两次及以上者。 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 未取得汉语水平考试四级证书者。 第三十三条 因成绩不合格结业的留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留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达到相应标准,毕业时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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