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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安县万世清水电站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华安县丰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华安县丰山镇人民政府 邮编:363801 电话:7288031法定代表人:黄俊勇 职务:丰山镇镇长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邮编: 电话:法定代表人: 职务:为加强管理,搞活水利经济,吸收民间资本进行扩容增效改造,提高水电站的经济效益,经丰山镇党委研究决定,通过公开竞价,甲方同意将所属华安县万世清水电站30年经营管理权以交纳电量(每年)_ 万度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后订立如下合同:一、承包内容:华安县万世清水电站现有水轮发电机组(125kw2)及厂房和配套的水工建筑物,升
2、压变压器,值班宿舍等。二、承包期限:三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竞价后确定时间)。三、甲方义务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电站依法经营所应办理的相关手续。2、甲方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3、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收回上述经营管理权,甲方应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扣除当年度应缴纳的承包价款所剩余的部分)。四、乙方义务1、承包价款缴纳时间计算: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电量 万度(年承包电度按本辖区内当年小水电上网电价折现金支付),五年,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一次付清前五年承包款,五年后每年于12月25日前支付当年承包款。2、乙方必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3日内一次性付给甲方10
3、万元,作为承包期间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确认乙方履行了全部承包义务后,不计息退还给乙方。3、水电站相关执照都已经过期,承包者需自行补办相关手续;水电站设备比较老化,承包者需自行进行技改;以上费用由承包者负责。4、由于该电站累积在电业局的电费收入余额约10万元(以电业所结算度数为准)还未结算,承包者需协助结算。5、乙方对承包标的享有自主经营权,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6、乙方在实行承包管理期间,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承包期内所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管理工资及国家政策规定应缴税费(包括工商、税务、环保、安全、水利局等所有部门所要求的费用)乙方要全额
4、负责。由于乙方引起的税费不交等原因影响执照等不能年检或被注销,由乙方负责并赔偿。7、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电站产权所有制不变、法人不变,所有与电站有关证照及年检等事项由乙方负责。承包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交付经营的财产和设施设备,并负有维护和保管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交付的财产、设施设备变卖,不得转包他人,不得用于借贷抵押或担保。8、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可另行协商。9、乙方应按时支付承包金,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承包金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乙方仍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经营权以转让、转租、转包等任何方式转手给第三者
5、,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经营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和乙方转让、转租、转包的全部收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11、乙方对水电站进行技改或扩建,新增设施、设备在承包期满后无偿归甲方所有,并确保该水电站能正常运转。12、合同期满,若甲方要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乙方。13、乙方应注意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14、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10天内将本合同所列的经营场所及主要设备移交给乙方经营、使用和维护,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双方人员对承包标的进行清点并列出详细清单,双方代表签字后交接,华安县万世清水电站承包资产移交
6、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5、在承包期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收回上述经营权或暂停乙方经营权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技改增容增加的投资部分,通过有权机构评估,甲方折价收回。16、乙方应接受华安县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17、乙方在技改及经营过程中,须和第三者发生关系的,应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18、乙方在技改及生产经营中若与他人发生纠纷,应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19、乙方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护等工作。五、其他事项1、违约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
7、止合同。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抵扣应向甲方上缴的电量作为补偿。若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承包费,逾期一个月以上,按每天200元加收滞纳金,超过六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取消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2、解决争议办法:本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补充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七、本合同共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有关部门存档肆份。甲方:华安县丰山镇人民政府 乙方: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