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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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彝良县中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第四条 院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医院各科室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工作。第二章 议事范围及程序第五条 下列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涉及医院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经济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其包括的项目如下:(一)

2、医院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的制订(二)大型设备的购置(三)大型修缮(装饰)工程(四)大额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处置(五)大额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采购(六)大额医院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七)药品招标采购(八)基本建设项目(九)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信贷(十)医院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方案的制订(十一)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十二)对外经济(联办)合同签订(十三)对外投资(十四)对外担保(十五)其他重大项目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院务会、院办公会、职代会、或全院职工大会形式研究决定。第七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咨询论证。有关科室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

3、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提请院长决定是否上会;(二)会前通知。院长决定上会后,由院办公室负责通知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三)充分讨论。会议由院分管领导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四)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五)作出决策。对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院务会、院办公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院长做出决定;(六)记录存查。院办公室负责记录“重大事项决策会

4、议纪要”内容以备存查。第八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科室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等信息及时反馈给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整理后报院领导班子成员。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管理第九条 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设备科提请医疗设备委员会讨论,进行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科学论证,设备委员会同意后,报院务委员会审批,必要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政府项目资金的报政府采购办理。 第十条 规模较大的投资、基建工程项目,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订项目合同,涉及政府招投标的,按政府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药品、医用

5、耗材采购,由药剂科提出申请,报药事委员会审核后,报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签订正式供货合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十二条 大额后勤物资及办公用品采购,按分管权限由相关部门审批,报院务委员会讨论后方可办理采购。第十三条 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预付款项、银行信贷、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经院院务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财务报销审批及签字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医院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职称评定等事项,涉及大幅度增长工资及各种补贴变动的,报请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人事、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处置、相应管理部门按规口管理

6、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将盘点结果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根据盘点结果进行汇总、盘盈分析、盘亏分析、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涉及资产处置的,报院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交财务科备案、执行。第四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规则,并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负总责。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和班子成员年度述职述廉的必述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对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第十八条 除特殊事项外,经过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未经集体议事,班子成员擅自决定的,或因决策失误、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要自觉主动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制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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