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厅租赁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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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厅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150404198408140047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150404198208287116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商厅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第一条商厅坐落地址甲方出租的商厅坐落地址:赤峰松山区锡伯河街北、松州路东华龙馨苑小区商业楼01014号,建筑面积96.02平方米。第二条租赁期限租期叁年,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商厅:1乙方擅自将商厅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2、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并按日赔偿违约金¥2000元。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商厅,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1、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三万八仟元整(¥_38000.00_元)。2、第二年、第三年租金按原租金无上浮。3、乙方须向甲方交纳¥2000元商厅租赁保证金,乙方必须在每年11月10日之前缴纳当年房租。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商厅转租他人或租约未满叁年,均不予退还保证金。第四条租赁期间商厅修缮甲方将商厅交给乙方后,乙方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方能对所租商厅进行装修及修缮。如承租方不再使用甲方的商厅后,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商厅架

3、构。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1、供暖费、物业费由甲方承担。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度,电表底数为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商厅的质量或商厅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4使用该商厅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第六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1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甲方出卖商厅,须在2个月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商厅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

4、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第七条注意事项及违约责任1乙方在租赁期间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安全用电,杜绝消防隐患。如发生一切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2、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5000元。3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2000元。4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商厅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商厅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第八条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

5、再续签合同的;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九条免责条件若租赁商厅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商厅,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3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 承租方: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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