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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针对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于2017年5月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
2、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 2017年115号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一)会计核算要求,1,2,(1)居民企业(2)会计核算健全、
3、实行查账征收(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4)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研发和经营)(5)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1)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调整。,PART 01,正面要求,负面处理,1、人员人工费用: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明确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明确对于研发人员进行股权
4、激励的之处可以加计扣除明确了企业研发人员同时从事研发及非研发活动如何进行加计扣除: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2、直接投入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明确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
5、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
6、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明确了可加计扣除范围要求: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讨论、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不超过总费用10%
7、。扣除限额=(一)至(五)费用之和*10%/(1-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废止)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废止)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
8、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三)特殊收入的扣减(废止)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全额冲减研发费用支出;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40号公告新条款: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研发费用归集(总局公告20
9、15年97号),(四)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五)不允许加计费用的扣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总局公告2015年97号),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
10、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价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委托研发:(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40号文明确,此费用为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
11、计扣除。(2)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特别事项的处理,2、合作研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有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集团研发: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收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有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价计扣除。4、创意设计活动:企业为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价计扣除。(财税20
12、15119号)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特别事项的处理,(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三)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
13、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其他事项补充(总局公告2017年40号),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会计核算要求,(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
14、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申报及备案管理,留存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
15、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申报及备案管理,申请加计扣除研发项目应当制定研发项目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原理或技术路线;(二)项目主要技术创新内容(技术关键、技术难点等);(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四)项目研究开发费预算安排;(五)项目研发条件,包括研发团队及开发实验条件等;(六)项目成果市场应用前景及经济效益预测分析等。,研发项目计划书,1、预缴申报时,据实计算扣除;年度申报和汇缴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注: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的可追溯享受并及时补办手续,最长追溯期限为3年。(财税【2015】119号)2.关于形成亏损的处理:研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财税【2009】98号),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2017.12,谢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