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公司专项事务委托代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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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贷公司专项事务委托代理合同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甲方:山东东方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方便乙方,简化乙方办理贷款或过户业务的时间和程序,乙方特委托甲方为其办理_ 业务,代办内容包括房产过户、房产抵押、代领产权证件、代交过户、个人信用消费担保贷款,抵押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业务。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事项及费用如下: 备注:1、办理贷款过程中由甲方原因引起的代理事项不能继续办理,甲方退 回乙方预交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身原因引起的代理事项的终止,办理贷款过程中已付的费用概不退回,未付费用由甲方返还乙方。 2、放款时间由乙方备齐资料,正式进入甲方工作流程之日起计算。 1 3、乙方提供的资料:

2、身份证、结婚证、资信证明等(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产权人同上。 4、乙方提供上述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否则甲方有权不退款。 5、实际收费以职能部门所出具的发票(收据)收取。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所有手续办完自动失效。 甲方:山东东方正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办理人: 2 乙方: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住址: 日期: 年 月 日篇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及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书编号:20 年 委托书 第 号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编号:20 年委托字第 号 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委托人在

3、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 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 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受托人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 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

4、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 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并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 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帐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 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

5、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 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 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九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

6、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

7、定;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五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帐户,用于核算委托资金;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发放后,受托人应设立委托贷款账户

8、,用于核算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 第十六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七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向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并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委托贷

9、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

10、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三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委托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11、,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篇三:委托贷款代理协议 委托贷款代理协议 编号:20年 委托字 第号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系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 日将委托资金划入其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该账户内资金受托人不支付利息。 第二条 委

12、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标准,由委托人确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并对担保的可靠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审查确认后,委托人与担保人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存款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

13、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编号、币种、金额、利率、期限、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于贷款到期日前 日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 日通知担保人,并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后,方可签订展期协议。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

14、方式在委托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 委托人应按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九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 第十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委托贷款。 第十一条 委托人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用;追索担保人或

15、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主体资格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五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

16、为委托人开设委托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委托资金;受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与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存款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若因此产生的对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受托人应要求委托人先行落实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受托人向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公司出具

17、有权机构决议,并承诺所委托的委托贷款对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 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按委托人书面要求协助催收催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授权要求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授权内容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授权受托人代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不再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义务,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受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三个月后,视为死帐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未按约定存入委托贷款资金或超过委托资金帐户存款额度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受托人无法或拒绝发放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对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若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时,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全部的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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