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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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的管理和控制。2 职责2.1 工程施工部门负责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经济技术分析,可行性论证,负责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提出。2.2 工程施工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分别按本标准明确的要求进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批准。2.3 审计部门负责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审核、审计,并保存相应的资料。3 管理内容和方法3.1 建设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的涵义和内容3.1.1 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的涵义及内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部门在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

2、现场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3.1.1.1 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窝工损失。3.1.1.2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或设计变更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窝、返工而发生的材料倒运、人员和机具调迁等损失。3.1.1.3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下来的施工力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1.1.4 在施工过程中常会遇到由于工作面过分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

3、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企业在发生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设单位,并在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后实施,此时施工企业应办理工程签证。3.1.1.5 对于大检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大都没有任何正规的施工图纸,往往在施工前由施工企业提出一套检修方案,或由建设方书面提出方案,施工完毕后办理工程签证,然后依据工程签证办理工程结算。3.1.2 设计变更的涵义及内容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章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3.1.2.1 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

4、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原来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由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都应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3.1.2.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设计变更。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作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施工方、监理方(如有)、建设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3.1.2.3 工程开工后,由于工艺、功能等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在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3.1.2.4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

5、,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它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3.2 签证办理的要求3.2.1 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按本规定不应办理的施工签证,坚决不予办理。3.2.2 经建设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坚决杜绝采用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3.2.3 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3.2.3.1 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3.2.3.2 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各项费用;3.2.3.3 设计变更

6、、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3.2.3.4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3.2.3.5 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3.2.3.6 受公司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3.2.3.7 由于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3.2.4 不宜办理的施工签证3.2.4.1 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公司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3.2.4.2 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3.2.4.3 可以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内容;3.2.4.4 可以通过施工方案调整的内容;3.2.4.5 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3.2.5

7、不能办理的施工签证3.2.5.1 属于其他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3.2.5.2 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3.2.5.3 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3.2.5.4 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3.2.5.5 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3.2.5.6 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3.2.5.7 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3.2.5.8 施工单位为创品牌工程、业绩工程增加的费用;3.2.5.9 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3.2.5.10 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3.2.6 办理施工签证应做技术、经济分析。特别要严格控制影响工

8、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较高的施工签证,对于这类施工签证一定要做技术论证和经济比较。确实无法避免又必须发生的费用项目,应当由施工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分管领导组织有关方面人员研究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签署高造价施工签证。能够通过另行招标、另签合同(或补充协议)、变更设计或追加工程立项解决的,要另行招标、另签合同(或补充协议)、变更设计或追加工程立项。3.2.7 办理施工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3.2.8 办理施工签证由监理单位(如有)或建设方主办,不允许施工单位代办。3.2.9 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

9、监督并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建设方驻工地代表(甲方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3.2.10 建设方驻工地甲方代表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3.2.11 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方项目负责人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并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工程管理负责人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3.3 工程现场签证的办理3.3.1 现场签证3.3.1.1 格式内容及填写要求(详见工程

10、签证单)3.3.1.1.1 工程名称;3.3.1.1.2 签证日期;3.3.1.1.3 连续编号;3.3.1.1.4 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3.3.1.1.5 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3.3.1.1.6 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3.3.1.1.7 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二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3.3.1.1.8 监理单位(如有)签证意见;3.3.1.1.9 监理单位(如有)经办人、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3.3.1.1.10 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分管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等人员签字,加盖公章。3.3.1.2 现场签证的批准3.3.1.2.1 签证数额在1万元以内,且

11、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3%的,由工程项目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3.3.1.2.2 签证数额在1万3万元以内,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4%的,由工程项目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质检组核定后(土建由土建质检组负责,工艺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3.3.1.2.3 签证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工程项目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共同提出,报总经理审批。3.4 设计变更的办理3.4.1 变更的内容、原则3.4.1.1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3.4.1.2 工程

12、变更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规范使用和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3.4.1.3 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发现原设计中有差、漏、错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作必要变更,并应遵循以下原则。3.4.1.3.1 不降低技术标准,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同时节约投资;3.4.1.3.2 方便施工,确保工期和安全;3.4.1.3.3 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3.4.2 变更的提出3.4.2.1 由于工程变更可能会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无论任何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须由现场项目负

13、责人确认并按规定程序办理。3.4.2.2 未按相应程序由相关部门审批的,承包商不得实施任何工程变更,否则不予计量和支付。3.4.2.3 严禁工程变更审批部门化整为零,化大为小,越级审批。3.4.2.4 工程变更单上应有初步估算工程变更造价。3.4.3 变更的确认3.4.3.1 设计变更由设计院办理,包括变更联络单与图纸,设计院提出的变更图纸、联络单由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监督执行,工程中间验收时质检组根据变更内容验收,并确认工作量,竣工结算时随竣工资料、图纸一并存档。3.4.3.2 现场工艺或施工做法变更由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经批准后通知施工单位,能用文字说明的可用文字说明,文字不能完全正确说明应用

14、CAD 图纸办理。在竣工结算时同竣工图一并存档。3.4.3.3 工程变更发生时,相关人员要及时处理并确认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4.4 变更的审批3.4.4.1 工程变更的审批,必须按照工程变更内容与造价的数额审批,不得越级审批。3.4.4.2 工程项目变更内容审批。3.4.4.2.1 设计院提出变更图纸及联络单或建设方提出经设计院同意的变更同原设计图纸具备同等条件,应同等执行;3.4.4.2.2 建设方提出的工艺变更或施工变更应经分管经理批准后执行;3.4.4.2.3 工程项目变更造价审批权限 工程变更数额在1万元以内,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3%的,由工程项目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分管副总

15、经理审批; 工程变更数额在1万3万元以内,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4%的,由工程项目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质检组核定后(土建由土建质检组负责,工艺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工程变更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工程项目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共同提出,报总经理审批。3.5 其他要求3.5.1 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作随签”,变更施工前完成签证不得过期补签。3.5.2 办理施工签证要求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歧义、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合同价还是市场价,施工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不得与原工程

16、项目建设合同存在分歧。3.5.3 办理施工签证要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一式六份(施工单位1 份、主管部门2 份、监理方1 份、计划科1 份、分管副总经理1 份)。3.5.4 建设方工程师要按专业不同分工办理施工签证,避免签署本专业之外的施工签证。因专业人员不全无法按专业办理的施工签证,应当由建设方驻工地代表提出,建设方内部工程管理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3.5.5 建设方工程师办理完毕施工签证后保留一份存档,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3.5.6 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施工签证(原件)同其他结算资料一并上报计划企管部,并将施工签证和其他报审资料存档管理。施工单位办理工程形象进度款时施工签证可以报送复印件。3.5.7 报送社会审计的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所有报审资料由社会审计机构全部返还公司存档管理。 4 检查与考核4.1 不应办理签订和变更的而擅自办理签证和变更给公司造成支出费用增加,按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报公司领导研究处理。4.2 未按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方法办理签证的,所办理的签证视为无效,产生的签证费用由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自已解决。4.3 本标准的检查与考核由计划企管部负责。5 报告和记录5.1 工程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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