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物资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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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物资年度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宁夏中燃采合字(2012)0009号买 方: 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宁夏中卫市应理南街禹都新村11#办公楼A座法定代表人: 马金龙卖 方: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网资质号: 0144住所: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滨安路1186-1号法定代表人: 石义民鉴于卖方已取得中燃采购网合格供应商资格并获准向买方供应燃气表和表接头,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及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中燃采购网入网的各种协议;2、中燃采购网进行的有关招标或竞价活动的招标或竞价文件、卖方相应的投标或竞价文件及售后服务承

2、诺;3、卖方与中燃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合作协议;4、买卖双方在中燃采购网上于本合同期限内所形成的所有有效订单及相关文件。上述文件中的条款、内容如与本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第二条 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规格、产地、计量单位、质量标准产品名称、数量、单价、合同金额、规格、产地、计量单位以双方在中燃采购网上形成的有效订单为准,按实际发生量结算。没有中燃采购网有效订单发货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交易价格以中燃采购网上颁布的有效价格为准,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增值税、所得税、期间费用、保险费、利润、制造成本、及卖方将货物从工厂运至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等所有费用。质量标准:燃气表质量标准:

3、(1)膜式燃气表制造及检验标准为:GB/T6968-1997膜式燃气表、JJD-577-2005膜式煤气表检定规程(2)IC卡燃气表执行标准为:CJ/T112-2000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第三条 结算和支付币种本合同使用人民币结算和支付。第四条 付款条件4.1卖方已开具相应数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4.2发票应注明:买方名称;产品名称;合同编号。4.3卖方在货物发运后立即向买方提交以下凭证:(1)产品验收清单(2)产品质量保证书(3)产品合格证(4)产品性能有关技术资料及安装尺寸(5)由卖方出具的第三方检验证书(即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证书)(6)其他必备资料4.4买方发现产品的质量、规格、数

4、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缺少必要的据以验收的技术资料,将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已付完货款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4.5付款方式双方每月核对上月实际到货的数量和金额,买方在收到卖方购货发票的情况下,90日内支付卖方实到货物数对应金额的80%,在合同期限末最后一个月结算至90%,合同期限内最后一个月到货或未到货物在到货并收到购货发票后90日内结算至80%,余款和年度质量保证金一起支付。买方有权选择电汇、支票、网上支付等付款方式。结算时买方暂留必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照本合同期限内订单货物总金额的10%执行,质量保证金在下一年度内支付。第五条 到货期:卖方应按双方订单确定的交货日期交货(买方如有产

5、品种类、到货时间等计划变更,需提前15天通知卖方)。卖方承诺的正常交货期:序号物资名称规格材质正常交货期(天)备注及说明1燃气表和表接头以订单为准15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六条运输和交货卖方负责运输本合同标的货物至买方指定地点。第七条包装卖方对产品的包装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设有统一标准的采用结实、适于搬运、吊装的包装。包装应能防雨、防潮、防尘。由于包装不良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的损坏、丢失、磨损、碰伤等,卖方应负责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所有包装物应为非归还性的,所有包装和包装材料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项下的交易价格中。每一份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专用工具及备品、备

6、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途。第八条到货标志卖方应在每次供货单上和产品包装上清楚地标明合同编号、运单号、货物名称、毛重、数量及交货地点、买方名称“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等标志。第九条装运通知卖方应在产品装运结束后立即用书面形式将合同编号、产品名称、数量、发货时间、发货地点、到货地点、到货时间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安排接货。第十条质量和数量保证10.1卖方保证其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合法权利人,其拥有货物完整的所有权,并有权对货物进行本合同项下的处分。10.2卖方保证货物系全新的且各方面符合本购销合同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并符合买方的使用目的。10.3卖方提供的产品必须保证是买方指定供

7、货厂家自行生产或装配的。10.4买方如有数量或品种型号的变更,以其书面通知为准。10.5卖方保证所供应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并保证经过当地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当地质检部门对产品进行检测的有关费用由卖方负责。第十一条技术服务和联络11.1技术资料的交付:如买方提出书面需要,卖方必须在买方提出需要后一周内将产品完整的技术图纸、资料提供给买方一套;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连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如果买方通知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将这些资料免费提供给买方。11.2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一周内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并提供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

8、工程设计、产品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服务费用已包含在产品价格中,买方不另行支付费用。11.3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物资有关的资料提供给与买方有关的第三方,并不由此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第三方提供。11.4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第十二条监造与检验12.1监造(1)买方在必要时可进行监造,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合同价外费用。(2)如进行监造,卖方必须为买方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

9、理。(3)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产品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指出并要求买方按约定质量标准改进,卖方须无条件接受,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进度。若卖方怠于改进或因改进造成逾期交付等违约行为的,买方有权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卖方有义务主动及时的披露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和擅自处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良后果均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不能因为买方参加了产品监造而免除卖方对产品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12.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验收(1)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产品(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合格才能出厂发运。在出厂前需通知买方,买方视需要可到卖

10、方生产单位进行验收。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应随货一起提供。(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产品的包装、外观、件数、技术图纸、产品有关资料等进行清点检验并参与开箱检验,如果买方对产品的包装、外观、件数、技术图纸、产品有关资料等无异议,买卖双方应在产品验收清单上签字确认;如果买方发现产品的包装、外观、件数、技术图纸、产品有关资料等存在任何问题或瑕疵、残损,买方有权拒收,并由卖方处理解决。如开箱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到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所作检验结果和记录与卖方到场时具有同样效力,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买卖

11、双方在产品验收清单上签字确认前,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3)如发现物资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在买方验收后因非卖方原因发生货物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买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委

12、托权威的且买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6)上述各项检验、验收仅是货物到货现场检验、验收,即使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第十三条安装和调试配合13.1合同产品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并会同卖方派遣人员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13.2合同产品在安装过程中及完毕后,买方如有需要,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问题。13.3买方为卖方派遣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但费用由卖方自理。第十四条质量保证14.1质量保证范围包

13、括:由卖方供货的全部物资(包括配件),质保期内若发现确系由于卖方提供物资的材料、设计、制造所致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负全部责任,并应免费更换零部件或整台(套)产品。14.2质量保证期:自每批货物完成验收之日起24个月。14.3质量保证责任:属于保证范围和内容的产品,卖方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4小时内响应(回复并提供解决办法),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确认和处理出现的质量问题,卖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卖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买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质保金不足以偿付部分,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14.4质量保证金的

14、返还: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经保修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保证金(扣除质量保证期内的保修费用等)返还卖方。14.5质量保证期满后,卖方提供产品安全使用期内的售后服务,提供易损件,只收成本费;质量保证期后出现故障,卖方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给予解决,如不能如期解决则视为违约。14.6质量保证期满后,若有零部件出现故障,经权威机构鉴定属于质量问题时,则由卖方免费负责更换及维修,若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还应负责赔偿。第十五条索赔15.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5.2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以及应由卖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

15、,买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卖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卖方代表提出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卖方在收到买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3)卖方在收到买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买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已经认可该项索赔;(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买方按照其掌握的索赔事件的进展向卖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0天内,向卖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第(1)-(3)项规定相同。15.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给卖方造成经济损失,卖方可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向买方提出索赔。第十六条瑕庇担保16.1权

16、利瑕庇担保: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本合同产品的全部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等所有合法权利)请求,如发生此类纠纷,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给买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卖方还应当负责赔偿。16.2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卖方应保证供应物资或其任何一部分在安全使用期内,在无人为破坏情况下的质量合格且符合使用目的,若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内因产品的质量问题给买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安全问题均由卖方承担责任,卖方并承担由此给第三人和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七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

17、限于严重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等)、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拒的事件。本合同标的物资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拖延了交货和装运或无法接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将上述事件立即通知买方,且在其后十四天内卖方应以特快专递邮寄一份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事件证明书给买方,同时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交货。若事件持续超过三个星期买方有权终止相应订单的执行。第十八条违约责任18.1除本合同第十七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若不能如期交货,卖方同意支付违约金。延迟交货违约金将从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每延迟交货一天,违约金为该订单总价的1%,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订单总价的20%。若卖方

18、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推迟三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该订单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18.2卖方提交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时,应当无条件予以更换或退货,因此造成的逾期供货,卖方应当按18.1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卖方产品质量问题或卖方逾期供货给买方造成其他直接和间接损失的,卖方还应承当赔偿责任。18.3 卖方提交的货物出现数量不足时,买方有权要求做出以下措施:(1)要求卖方按合同要求的数量补足,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买方可向第三方购买同类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多支付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18.4买方若逾期付款,则买方除应支付

19、未付款项外,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卖方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第十九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买方不再向卖方下达新的订单,但本合同全部条款仍继续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二十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义务。第二十一条送达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邮寄、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

20、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买方: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宁夏中卫市应理南街禹都新村11#办公楼A座邮政编码:755000卖方: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高新区(滨江)滨安路1186-1号邮政编码:310052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合同。第二十三条其它补充条款双方约定的其它补充条款如下:第二十四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签署本合同前,双方已全面阅读了本合同,并充分理解了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买方: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卖方: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开户名:宁夏深中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开户名: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中卫支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解放支行帐号:2903021509201063024帐号:661580617310001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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