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参考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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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经营合同(参考范本)甲方: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高等级公路服务区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服务司乘人员,提高服务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高速公路 服务区的 经营项目的使用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标的物及用途甲方将所属 服务区的 经营项目场地、设施、设备(见下表),交给乙方使用和经营,乙方利用上述财产只能从事相应经营项目业务。 项目区域便利店(超市)其他东区西区乙方应根据投标文件所提出的经营计划书中所列出的经营场所的装修装饰、设备配置等进行装修、配置。投入

2、资金由乙方负担,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所形成的不可移动资产的产权自建成之日起归甲方所有。乙方需设置收银系统,与甲方监控系统并网对接。承包人对服务区设施、设备要充分了解。本合同为现状承包,对所承包范围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等全部由乙方承担。二、进场时间乙方在竞得经营项目后,需在 年 月 日前进驻服务区现场,办理经营移交手续及装修等有关事宜。三、使用年限及承包费1、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为三年,如乙方在经营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合同:(1)乙方有符合本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及处理第3款严重违约责任并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2)受到上级领导批评,媒体曝光,顾客重大投诉的;(3)

3、未按甲方要求及投标承诺达到服务标准的;(4)经甲方年终考核不及格的;(5)甲方布署的重大活动、接待任务未完成的;(6)无故拖欠承包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7)设施、设备损坏不及时维修,影响服务形象,受到甲方通报批评的;(8)未以投标时所用超市品牌入驻服务区的或冒用品牌、未按投标品牌模式管理的。(9)在取得承包资格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存在借用资质,冒用品牌,转包行为的,甲方将终止双方合同,并追诉承包人违约责任。(10)在服务区的经营过程中对商品销售价格不以“同城同价”制度实行的。2、承包费:第一年度租金 万元,第二年度租金 万元,第三年度租金 万元。3、承包费包含租赁费用及公用运营分摊费用,

4、公共运营分摊费用含人工,绿化,小型维修,公厕、广场水电、物料消耗及低值易耗,服务区排污、垃圾清运、综合楼水电、物料消耗及低值易耗、采暖费用,按经营单位具体使用面积、使用频率及收益情况综合确定。 4、甲方负责服务区内设施的管理。 5、甲方在乙方经营场所分装电表、水表,并按实际使用量根据当地用电、用水标准计费,乙方向甲方缴纳。6、服务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资产税统一由甲方缴纳。7、乙方负责承包相应经营项目的设施、设备及自购设备的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四、乙方给甲方费用支付方式1承包费承包年度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个经营年度开始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该年度承包租金。2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在合同

5、签定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等同一年的承包费),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乙方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乙方拖欠租赁费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如乙方仍拖欠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追偿乙方欠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五、服务区的经营项目(项目内容要求与中标项目对应)1便利店(超市)经营:乙方需满足司乘人员的购物需求,提供日用百货、烟酒饮料、方便食品、旅游用品等商品销售。乙方不得在便利店(超市)经营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

6、动,不得增设货架柜台销售食品或商品,不得销售现场加工、加热食品。2日常及法定节假日的经营:根据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的特点,乙方应在高速公路开通的情况下,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内,保证每天24小时为司乘人员提供上述经营服务。六、服务区的免费服务项目1免费开水供应服务:乙方保证向司乘人员免费供应开水。2应急救助服务:对于进驻服务区的司乘人员和车辆,如果出现突发性急病、受伤、火灾等意外情况,乙方应立即实施救助。根据需要免费提供车辆和通信服务。3环境服务:乙方应加强对相应经营项目的经营环境和建筑物及装饰灯具、音响的管养。力求为司乘人员提供一个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的歇息场所。七、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 按照甲、乙

7、双方签定的财产移交清单所列,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移交场地、设施、设备及物品。2.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制度,对乙方的房屋设备管理、用工、物价、服务质量、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治安保卫等方面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维护服务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的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制度,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影响服务区的安全时,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责令乙方立即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经营活动,整改及停业期间的损失由乙方负担。3. 负责公用设施的大修、改造及日常维护和管理。4. 甲方负责对服务区设施、设备(锅炉、

8、配电室、供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室外照明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5. 协助乙方协调处理经营中的对外关系。6. 发现乙方有损坏甲方财产及服务区对外形象的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甚至提前终止本合同。7. 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法、违规经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8. 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和潜在纠纷,使用期满时应在十五天内一次性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9. 甲方在以下情况下具有关闭服务区的权利:(1)国家、自治区、地方政府重大政策调整及国家、自治区、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确需关闭服务区的情形;(2)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洪水和海啸等自然现象及战争、市政工程建设和其它政府政策等社会现象);(

9、3)服务区或服务区所属高速公路有新、改扩建的情形。10. 甲方具有对服务区资产转让的权利(甲方内部转让)。转让后,受让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保持不变,保证本合同的继续履行。11. 甲方保证不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第三方对服务区进行追索或主张权利而导致服务区无法经营。八、乙方的权利与责任1.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服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服从甲方对乙方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照甲方服务区的管理要求对服务区进行管理,主动协调各方关系,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行承担一切经营费用和经营风险。2. 为顾客提供文明、优质服务,主动、自觉地维护服务区的文明窗口形

10、象,承担违法、违规、顾客有理投诉等方面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3乙方为车主提供合同所要求的经营项目与免费项目的服务,并服从甲方制订的经营服务标准和规范以及物价的控制指导,乙方有权利参与服务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及服务标准的制订。4. 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将使用的动产、不动产转让,不得擅自变更标的物用途,不得擅自改动服务区所有标识、标牌及名称,不得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5. 乙方负责财产移交清单所列建筑物、构造物、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并承担费用。服务区经营用设施所需的水、电、暖等费用由乙方承担。6、乙方须以品牌便利店(超市)的形式入驻服务区,严格按照品牌便利店(超市)连

11、锁店的服务标准、形象标准、管理标准进行经营服务工作,并服从招标人相关经营及服务要求。7. 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装饰,费用自理,所形成的不可移动资产的产权自建成之日起归甲方所有。8.在不影响观瞻的前提下,乙方可在相应的经营区域内使用本企业商标标识、宣传本企业的服务功能和品牌形象,但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9. 负责营业场所必须的经营设备的配置,费用自理,并负责承担所承包经营场所建筑物垂直投影以内,屋顶以下设施的维修和维护,承担相应的费用。乙方后厨设施设备配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配置,要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餐饮项目)。10. 拥

12、有使用期间服务区内部用工和分配的自主权。11、乙方派驻服务区的管理团队必须保证管理人员的稳定性,经营期间派驻服务区主要负责人不得更换。12.乙方必须提供收银系统和收银设备,乙方负责招聘收银人员并承担收银工作,收银人员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收银系统须联网接入甲方财务管理系统,接受甲方统一监督及管理。13.乙方必须按时参加甲方以及所在服务区、停车区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并积极落实会议有关精神。14 .乙方人员当班期间,按甲方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同时在不影响正常营业的情况下,有义务积极全力地协助甲方完成重大活动和检查的承办任务。15. 负责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安

13、全防范及治安管理工作,承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消防、治安、交通事故及员工伤亡等一切安全责任和相关费用。16. 使用期满后,乙方应在15天内按清单所列财产,包括乙方改造的设备如数归还甲方(固定装修或新建、改建不动产不得损坏,并无偿移交甲方)。造成损坏的财产,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增添的可移动设施由乙方带走,其余财产归甲方所有。17. 按时足额交付甲方应收费用,每逾期一日,按应交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先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乙方应在十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乙方构成实质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8. 甲方向乙方提供 间职工宿舍及 间办公室,乙方向甲方按月支付400元

14、/月/间职工宿舍及办公室租赁费。19. 因甲方原因(如公路改扩建)造成乙方全年累计停业15天以上或连续10天以上,甲方应按实际天数相应扣减使用费用,计算方法为:当年度承包费除以365天乘以实际停业天数。对上述停业,甲方仅减免甲方应收取的租赁费用,由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经营性损失是高速公路自身建设特点决定的,故此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由此可能造成的任何经营性损失。20. 乙方经营所需的证件、手续及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和承担,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便利。但不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21. 乙方应就承包经营项目范围内的各项财产及经营管理项目办理财产保险及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不少于

15、300万元人民币),承包范围内因客观自然灾害、意外及安全责任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2、乙方应对其雇用的服务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23. 服务区的经营项目不得转包,如发现乙方有转包、转让或擅自处置服务区财产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4. 因高速公路车流量减少,或其他行政手段如交警部门、地方政府原因造成车辆分流,属高速公路经营风险,乙方应独立承担风险并承担相应损失,甲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经济补偿。25、乙方须在服务区的经营过程中对商品销售价格实行“同城同价”制度。九、违约责任及处理1. 轻微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轻微违约,甲方有权责令

16、其整改,并可视情形对a-c项按照100元/人次,对d-h项按照1000元(含1000元)5000元/次的标准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造成危害后果的视情形按一般违约或严重违约处理),乙方需在甲方书面通知处罚7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1)员工未按要求穿工作服装或着装不规范及员工不注意个人卫生,违反行业标准,影响整体形象的;(2)员工未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精细化管理标准等相关制度有关条款的;(3)未按甲方要求组织员工参加业务培训,所聘员工不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技能或有关从业条件的(如上岗操作证、健康证明等);(4)未配收银、消毒、杀蝇、除鼠等设备或未按规定对炊具、餐具等进行消毒处理及计量设备有效校对、调试,尚

17、未造成危害后果的;(5)未按照消防要求配置和完善消防安全器材,或违反消防安全器材,或违反消防安全操作程序,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6)经营场所脏、乱、差,影响服务区整体形象,尚未造成其他后果的;(7)产品、商品及服务未明码标价、错标价格(含标签不规范不统一)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物价管理规定行为的;(8)未按照甲方统一规范设置和完善各种标牌标识的或私自设置各种广告标志标识的。2. 一般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约,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并可视情形按照5000(含5000元)10000元/次的标准对乙方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严重违约处理):(1)未达到甲方规定的开业条件擅自开业,或未按甲方

18、要求完善经营条件和设施的;(2)拒绝或不配合甲方行使本合同甲方权利的;(3)采购和销售过期、假冒等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要求的食品及管制刀具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禁违规经营的行为;(4)缺斤少两或虚假服务,或采取其他强买强卖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严重后果按严重违约处理);(5)食品加工、销售、采购、贮存流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服务区分公司制度;(6)服务态度恶劣,辱骂、胁迫、围攻甚至殴打顾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发现未实行微笑服务的(造成严重后果按严重违约处理);(7)未及时对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或因此影响甲方声誉和高速公路形象的(造成严重后果按严重违约处理);(

19、8)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不服从或不符合甲方管理要求及合同约定条款,且提出整改意见(含口头整改)后,仍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9)未通过收银系统私自收取营业款项的情况的。(10)未按本合同第八项第11条约定在服务区经营期间对派驻服务区主要负责人进行更换的;3. 严重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和整改,并可视情形按照10000(含10000元)50000元(/次)的标准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1)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或超范围经营(含变相经营广告)的;(2)擅自转租、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区

20、内资产或承包经营项目的或与第三方产生经济及法律纠纷的;(3)添置、修缮或改造不动产,未取得甲方同意,甲方除有权按“一般违约”责任追究其违约责任外,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必须另负责赔偿;(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酿成重大责任事故(事故性质和登记由国家有关部门界定),或对事故瞒报、延报或谎报,延误事故处理时机的;(5)未按要求办理各种经营所需的证照或各类证照未按要求年检或不符合标准的;(6)哄抬物价或采取其他手段抬高或变相收取费用的;(7)顾客投诉至甲方后,甲方要求乙方进行认真核查处理,乙方不认真核查处理的或查实无误的;(8)拒绝接入收银系统或未通过收银系统私自收取营业款项在甲方下达整改通

21、知书后仍出现三次以上的同类问题的;(9)同类问题甲方下达三次以上的书面整改通知仍未执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10)乙方拒绝参加甲方及上级领导机关对服务区考核评定的。(11)遭到自治区级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遭到自治区级以上新闻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按严重违约责任处理)。(12)服务区经营项目受到总公司、交通厅或自治区及以上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顾客重大投诉的;(13)未按本合同第八项第6条约定以品牌便利店(超市)的形式入驻服务区的及未按照品牌便利店(超市)连锁店的服务标准、形象标准、管理标准进行经营服务工作的;(14)未按本合同第八项第25条约定在服务区的经营过程中对商品销售价格不实行“同

22、城同价”制度的。4.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如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并同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额的30%。如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5. 因不可抗力和重大政策调整,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调整或行政手段因素而对该使用项目造成的损失及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各自承担相应损失。6. 违约及本合同纠纷处理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协商不成,提交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服务区的正常经营。7. 无论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宜

23、继续经营或不能继续经营,由甲方接管经营,以保证服务区的正常运转。8. 服务区因改扩建及整体经营管理模式的改变而造成服务区停止营业,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十、合同的终止1.合同到期以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协议经营期内,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使用费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的;(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标的物的用途、擅自对标的物进行改造或扩建的;(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标的物转让、转借、抵押、处置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4)乙方经营难以保障高速公路司乘人员的需要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影响高速公路声誉和形象的;(5)乙方或其

24、工作人员利用标的物进行非法经营、从事非法活动的;(6)乙方或其工作人员故意或严重损坏标的物的;(7)在经营期内,乙方因服务质量或经营管理等受到处罚的;(8)未按投资计划书实施投资或与计划书相悖的;(9)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且经书面催告后15日日内仍未能改正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十一、其他事项1. 本项目的招商文件,财产移交清单、甲方制定的相关制度(服务区管理办法汇编等)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3.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就本合同履行有关事宜而相互通知的文件或其它有关资料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单方送达后,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未在15日内做出答复的视为默认;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5.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甲方住所地签署。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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