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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收房通知书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们是贵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XX业主。在贵公司X次延期交房后的X月中旬开始,我们陆续收到贵公司发出的收房通知书。我们怀着期待的心情在X月X日开始赶往贵公司收房。而在收房现场却让我们看到一个无法接受的的事实:“XXXX”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设施仍在紧张施工。小区内施工现场凌乱,道路无法通达,国家规定的收房必须出具的相关文件不能提供。贵公司利用部分业主急于住房的心理,强制收房业主与贵公司签定 “收房后认可房屋具备交房条件,房屋质量问题自负”的协议。我们无法接受这种现实,试图向贵公司寻求答复,也曾请政府出面协调,但却得到贵公司诸多无理甚至荒谬的答复。现因贵公司多
2、次违约,特向贵公司发出拒绝收房通知书:1、贵公司拒绝出具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法律规定的证明-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 交接”约定: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2、依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对住宅工程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在
3、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交给住户。但贵公司未能出具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
4、,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2000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 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据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现贵公司拒绝出示上述房屋经验收合格的证明,表明房屋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合同第十一条约定:“
5、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示范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条件,包括四种情况下可以交付: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条件是第1种,那么以开发商是否取得其当地建设管理机构发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为标准。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取得了备案证
6、,就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否则,视为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现有判例。买受人认为,由于贵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未能出示法定及约定的证明文件和证明文件不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由贵公司承担。综上所述,鉴于贵公司的严重违约、违法行为,依据法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精神,希望贵公司以积极的姿态,本着优良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做好妥善解决泰和世家二期问题义务及责任;我们将保留行使一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由于你们消极作为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公司承担。请贵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前就前述所有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如逾期未予答复,我们将依法进行维权,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将由贵公司承担。 XX业主附:拒绝收房业主签名表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