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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第1条 宗旨和目的为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帮助教职工正确处理校内工作和校外兼职的关系,制定本规定。第2条 适用范围及例外本规定所指兼职,是指本校教职工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在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的公益性和非赢利性兼职不受此限,在学术性组织的公益性、非盈利性且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兼职不受此限。第3条 禁止性兼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学校委派,教职工不得在其他单位(含来前单位)担任专任职务,不得在校外的企业中兼任董事长、经理、财务负
2、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开办公司等盈利机构,在校工作未满一年的新聘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在校外兼职。第4条 基本要求1. 教职工在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兼职。2教职工在校外兼职,应当有利于扩大汕头大学的学术声誉或正面社会影响。3. 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需在申请兼职时提出并经学校批准。4.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本人及校外聘用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确需使用者,需事先报学校审批。第5条 审批程序1. 学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应专注于岗位工作(合同已有约定的除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校外兼职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在校外兼职。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2. 教职工到校外兼职,需持聘请单位的邀请函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申请表。3. 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人事处备案。4. 教职工兼职单位和兼职职务发生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所在单位报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到人事处更新备案材料。第6条 违规处理1如果教职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2. 现已在校外兼职未办理过相关手续的,应自发文之日起两周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逾期不办,按擅自在外兼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