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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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参考文本适用于未建立理事会的公办中小学校使用说明一、为贯彻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规划纲要和“六五”普法规划文件精神,推进新区依法治校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小学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吸收其他省市学校章程样本的基础上,拟定我区学校章程参考样本,供各校在修订学校章程时参考。二、该章程参考样本,旨在为我区公办中小学校修订学校章程时提供指导,为学校依法治校和管理现代化提供依据和参照,并为学校的制度文化建设奠定基础。

2、各校在修订学校章程时,一般应以原有的学校章程为基础,适当借鉴参考样本中的内容和形式,努力形成有时代特点、有本校特色的章程。三、为完善学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办学宗旨与文化特色,各公办中小学校在修订章程时,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结合学校发展规划,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目。四、【 】及其内文字为条标,“说明”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依据或要求。两者仅作学校制定或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正文中列举上位法或依据应写全称,下位的校内规章制度名称一般不以书名号写出。五、章程标题为二号宋体字,各章标题为三号宋体字,各条序号为三号黑体字,正文为三号仿宋体字。(学校全称)章程(

3、年月日经第 届第 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年月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年月日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自年月日起正式生效)序 言(说明:本部分可自主确定是否需要,如需,则可简叙学校发展沿革、办学理念、学校文化等内容,一般控制在400字以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说明:章程是中小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的基本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要有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4、实施纲要也将章程建设作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法律依据列举中分别增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依据。)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 ;英文表述为;住所地址为 ;邮政编码为 ;官方网址为 。(说明:学校如有简称,应补充简称为“”,英文简写为“”。住所地址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有多个校区,应逐个写明各校区地址及邮政编码,如有网址也应写明。)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 年制(高中、初

5、中、小学等)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本校面向 招生,招生对象为,办学规模为_个年级,_个班级,总体不超过_人。(说明:中小学校招生对象、招生规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为准。它决定学校教职工的应有编制人数,也是学校校园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设施设备配置指标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说明:学校可充分总结提炼学校文化精神,凝练办学理念,凸显价值追求,形成具有本校鲜明特色的品牌宣言书,后面各章应紧紧围绕该核心价值追求展开表述。)第五条【办学宗旨、办学理念与发展目标】 办学宗旨与使命(说明:学校应将办学核心理念、价值追求在本条予以凝炼概括,并适当展开阐释。本条内

6、容也可进一步涉及学校的社会责任,强调其公益性。)学校发展目标(说明:学校应围绕办学宗旨,明确发展定位,分款将发展愿景、发展理念、办学追求、办学目标、中长期发展目标等在本条展开全面而精炼的阐述。也可进一步涉及学生培养目标和教师发展目标。)第六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校训为(说明:学校应依据校情将学校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条加以全面而精炼地阐述,可进一步选择编写诸如校风、学校口号、师生誓词等教育信条。)学校标识:校标、校旗、校歌、校徽、纪念日(说明:本条应依据校情选择编写,学校重大纪念日以及校报、校刊名称等均可在此体现。)第七条【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

7、期订制_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说明:学校可将组织架构创新和管理改革成果在相应条款中加以反映,以体现创新与特色。)第八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说明:本条依据是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8、2020年)提出的“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卫党2010147号)对完善本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也有明确规定。)第九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

9、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7.按

10、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8.负责学校安全工作。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说明:本条依据是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卫党2010147号),其中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对校长的主要职权有明确规定,学校可参照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条【党团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

11、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有利于完善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机制。)第十一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

12、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对此有明确要求,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二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 、 、 和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说明:学校可结合

13、学校职能部门设置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三条【其他常设机构】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说明: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务委员会一般以校长为主任,委员人选通常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

14、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在探索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部分学校中,其委员人选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学生(高中)代表及校友代表等组成。学校还可依据校情建立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等机构。学术委员会在小学为可选项。)第十四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

15、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说明:本条依据是2010年市委组织部、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的通知(沪教卫党2010147号),其中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要求, 学校可参照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

16、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15号)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制度】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说明:本条依据是上海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根

17、据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表述。)第十七条【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相关规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的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学校可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成立针对劳动人事问题的调解委

18、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可选项,建立依据是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1款,针对目前校园伤害事故所带来的纠纷亟需调解,建议学校自行设立,以最大程度化解各类纠纷。)第十八条【校园安全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第十九条【办学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

19、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说明:本条主要是明确学校的外部监督,促进学校民主办学,开放办学。)除上述所列基本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外,学校还可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也可将组织机构创新或管理改革成果在相应条款中加以反映,以体现创新与特色。)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说明:本章样本主要提供思路,学校不必拘泥于样本条款数目与顺序。学校应围绕办学理念及价值追求充分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做法,依据校情重新编写本章内容,充实创新。本章内容应当与第二章中的办学宗旨与使命、培养目标、办学品牌紧密呼应,体现特色。)第二十条【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

20、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说明:各校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如部分学校备课组接受教研组的领导,也有些学校备课组接受年级组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可依据校情重新编写。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立专业办公室等。)第二十一条【班级及社团管理】(说明:建议包括班级事务管理、班集体环境营造等。)(说明:建议包括校内社团建设宗旨

21、与原则,管理、活动和激励机制,学校社团特色,等等。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中等职业学校可增加有关“学生创业工作室”管理活动机制的内容。)第二十二条【课程管理】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

22、所长。 (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关于“培训就业、实习实训管理”的条款,如:“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第二十三条【教学管理】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_。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说明:建议包括课程计划执行、教学质量监控、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学生课外负担控制、学习困难学生转化等基本内容。实施小班化教学的可以在本条内写明。)【课堂管理】(说明:建议包括课堂学习氛围、方式、评价等,体现民主、平等、和谐和自主、合作、探究等课程改革理念。)第二十四条【教育科研管理】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

23、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说明:建议包括表述管理愿景、建构管理网络、确定校本载体等内容。)【信息技术管理】(说明:学校可按照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阐述相关内容。)第二十五条【德育管理】学校实行_的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

24、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说明:学校可依据校情选择填写心理辅导(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咨询)站,并表述校本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路径与特色。)艺术周(节)科技节(说明:学校可凝炼行之有效的艺术、科技和劳动等教育管理与活动特色加以阐述。)第二课堂活动校外实践活动志愿者团队工作管理(说明:学校可呼应第二章,围绕办学理念及价值追求,总结提炼学校各类教育教学管理的原则及基本做法,逐条阐述,如本条在“学校实行_的德育管理”的原则统领下分款阐述基本做法,下同。学校德育管理应突出

25、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可加强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第二十六条【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说明:如果有体育节等

26、学校设立的相关教育活动“节”均可写入,下同。学校可依据校情选择填写医务室或卫生室。寄宿制学校禁烟范围应增加“学生宿舍”。)第五章 学生第二十七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实施_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说明:本条可参照不同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内容表述。若是义务教育段学校,可按第二款编写。若是中等职业学校,则通过自主招生、中考招生和招生市场等三种方式录取学生。)第二十八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

27、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二十九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

28、.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三十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说明:本条依据是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037号)及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9、(沪教委基201265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三十一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说明:义务教育段学校适用“学生成长手册”,中等职业学校适用“课业成长手册”。)第三十二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内容。)第三十三条【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

30、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说明:没有学生会组织的小学和初中,可依据校情发挥少代会作用,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第三十四条【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说明:本条旨在为维护学生基本权益、锻炼培养学生公民意识、提升学校服务质量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学生评价结果在教师绩效考核中如何运用,由学校另行制定细则。)第三十五条【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

31、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说明:本条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针对教育现状与社会进步需求,突出强调并践行人权教育。学校可根据实

32、际情况增加“鼓励学生创新能力、保护学生质疑精神的条款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条款。)第三十六条【学生奖惩】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说明: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第六章 教职工第三十七条【人事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

33、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说明:本条依据是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72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三十八条【教师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

34、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说明: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享有的若干权利,学校可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第三十九条【教师义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35、,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说明: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若干义务,学校可结合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表述。)第四十条【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四十一条【教师培训】学校制

36、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第四十二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四十三条【班主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教师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

37、、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第四十五条【教师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_、_、_、_和_等。(说明:开办资金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学校在核准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即原先

38、所谓“全额拨款”,其余依据实际情况从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五类中选择填写。)第四十七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四十八条【资产管理与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

39、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第四十九条【资产安全】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第五十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40、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一条【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及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的相关规定,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五十二条【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说明:本条依

41、据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第五十三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五十四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

42、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说明:本条依据是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也有明确要求,学校如建立家长委员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五十五条【家校联系机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

43、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第五十六条【社区服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说明:建议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参考国外先进做法,规定“利用社会力量组建社区体育俱乐部管理学校体育场地开放事宜”,此社区体育俱乐部不以营利为目的,工作人员带有志愿者色彩,政府或社会团体予以一定经济支持。)第五十七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

44、、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说明:学校如建立校友会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表述。)第五十八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说明:中等职业学校应增加有关校企合作的内容。)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说明: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教育教学、学生

45、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第六十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说明:章程不能违反上位规定。)第六十一条【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第六十二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章程修订的提出部门或人员。)第六十三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 负责解释。(说明: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指定章程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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