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范本10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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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福建省莆田市合同编号: 发 包 人: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项目业主)盈峰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人)监 理 人: 设计证书等级: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目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2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6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20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33附录B:项目投资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34附录C:监理项目机构和检测设备36附录D: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含项目监理部公章启用函)37第一部分 协议书项目业主: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投 资 人:盈峰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 理 人: 按照 ,监理人由投资人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 为 (以下简称

2、“本工程”)的监理单位。为加强对监理人、投资人和相关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三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福建省莆田市。3、工程规模: 。4、工程总造价:约 万元。二、 词语限定1、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2、协议书中通用条件的委托人指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人双方。三、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委托书;3.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

3、容附录B项目投资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三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 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暂定 元整( 万元)。包括:1.监理酬金: 元;2.相关服务酬金:无。六、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 元整( 元);由监理人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到项目业主指定账户,在项目竣工验收且全部资料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七、 期限1、监理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年。2、相关服务期限:略。八、 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承诺,按

4、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九、 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订立地点:中国莆田市。3、本合同一式拾贰份,监理人肆份,发包人捌份(项目业主、投资人各肆份)。(以下无正文)双方确认,双方对签署本合同已全部完成各自内部的法定正式批准程序,并且授权以下代表签署本合同,共同遵守之。发包人项目业主:(盖章)发包人投资人:(盖章)莆田市城市园林服务有限公司盈峰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住所:莆田市荔城区胜

5、利北路东岩住所: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山公园大楼 八二一街319号919室邮政编码:351100邮政编码:351100电话:0594-6726271电话:0594-6278088传真:0594-6726271传真:0594-6275999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莆田分行银行帐号:145050100100140461银行帐号:5601014170003057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住所: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莆田市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本通用条件,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

6、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

7、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

8、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

9、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

10、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

11、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12、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

13、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

14、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

15、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

16、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

17、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18、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

19、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

20、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21、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

22、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

23、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

24、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25、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

26、.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

27、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

28、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2本合同中,委托人包括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人。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同通用条件。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以及工程图纸包含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监理工作(也包含试验检测等监理)。2.1.2监理

29、工作内容还包括:(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2)代表项目业主及项目投资人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编制见证取样方案。(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4)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日记,并每月将复印件(副本)抄送项目业主及项目投资人。(6)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配合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和审计。(7)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8)本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

30、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2、勘察、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建设文件。3、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试验检测合同。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其他现行监理规定。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略。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项目监理机构和检测设备见附录C。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规定。监理人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及授权使用的项目监理机构章详见附录D,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相关函件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监理机构章的,均视为得到监理人的授权。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所承诺的

31、总监及项目监理部人员应全部到位,若非出现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人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标准。但总监每变更一次,监理人应缴纳违约金20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变更一次,监理人缴纳违约金10000元;监理员每变更一次,监理人缴纳违约金5000元。若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的,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不予支付尚未支付的监理费,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而给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造成的其它损失,概由监理人负责赔偿。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下列所涉及的事项应取得项目业主、项目投资

32、人专门授权或经项目业主、项目委托人代表书面签认:(1)同意工程分包、承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更换,或主要材料或设备的替换;(2)签发开工令、同意暂停施工或延期;(3)同意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变更;(4)同意合同价款调整、索赔,或暂列金额、暂估价的使用;(5)签发工程计量、支付证书、竣工结清证书;(6)其他合同约定或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书面确定的事项。除上述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授权监理人办理。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应事先书面征得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同意。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如下表:序号报告的种类时间份数1监理规划第一次工地会议

33、7天前22监理实施细则单项工程开工7天前23监理月报(应包含进度、质量、安全、造价、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见证取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记录)次月5日前24专项报告收到批示或会后3天内25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含会议签到记录)会后3天内16监理日记复印件次月5日前12.7使用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项目投资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项目投资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完项目投资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双方办理接收。3.委托人义务3.4项目投资人代表项目投资人代表为: 。项目投资人代表的职责:1、项目投资人应负责将监理人每月签署确认的

34、有关项目进度、质量、计量等文件资料报送项目业主;2、项目投资人应按照经监理人确认并由其报项目业主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人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涉及本专用条件第2.4.3项(1)至(6),以及监理人主要人员更换、确定监理报酬等重要事项应由项目投资人加盖项目章或法人公章确认,其他事项由项目投资人代表办理。3.6答复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同意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8项目业主义务项目业主代表为: 。项目业主代表的职责:1、项目业主负责对项目进行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2、涉及监理人主要人员更换、确定监理报酬等重要事项应

35、事先书面报告并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3、项目业主对监理机构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成本控制、安全监督及合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4、监理人出现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有权书面通知项目投资人及时更换监理人,并要求项目投资人支付5-20万元违约金,项目投资人支付该违约金后,有权向监理人追索;5、项目业主负责审核、审批及支付工程监理费用。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补充:A、监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承担违约责任:(1)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约定,将监理服务的工程项目部分予以转让或分包。(2)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或主要监理人

36、员不到位。(3)监理人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利益。(4)监理人不按本合同、施工合同或监理规范审查设计变更或经济签证,签发支付证书,或审查、签发文件有重大错误的。(5)监理人对监理报告、文件或记录有弄虚作假、伪造签字的。(6)监理人向承包人吃、拿、卡、要,接收承包人礼金、礼物,或无偿使用承包人各类设施(合同约定或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同意的除外)。(7)监理人不按照合同第2.5款约定提交报告,或提交报告不符合要求。(8)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情形。B、委托人可视其违约情节采取

37、以下处理方法:(1)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2)当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日内未予纠正,可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并可在14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若监理人仍未整改,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可终止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情节轻微的,每项次扣1000元至5000元;情节严重的,每项次扣5000至10000元;情节较严重的,每项次扣10000元至100000元。(3)在出现A项(1)、(3)、(5)、(6)情形时,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在上述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自行或指派

38、第三方完成合同或其任何部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总造价4.2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的违约责任4.2.1增加: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及违约责任:十、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十一、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义务。4.2.3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注:本合同的币种均为人民币)。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监理报酬的计算

39、(1)本工程工程总造价暂定为 万元。监理报酬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标准的80%计算,即:监理报酬=收费基准价80%,收费基准价=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其中:a按照工程总造价 万元暂计的收费基价为 万元,最终确定监理报酬时,收费基价按照工程结算总价计算;b专业调整系数暂定0.9,最终确定监理报酬时,绿化工程专业调整系数为0.8,市政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为1.0,按照工程类型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分别计算监理报酬;c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d高程调整系数为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监理报酬暂定为 万元。最终监理报酬按照工程结算总造

40、价金额计(结算总造价指财政审核后的总造价下浮率)。监理报酬支付:(1)预付款:在监理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本合同后14日内,支付预付款 元整( 元)(2)月进度支付:监理人应在每月25日前提出月进度付款申请,月进度付款=当月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总造价(暂按 万元计)监理报酬(暂按 万元计)80%,经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人审查后在次月5日前支付。每次付款应在按规定考核合格后进行。(3)竣工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的14天内支付到90%;在完成监理报酬审核且缺陷责任期届满后28天内结清余款。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自三方代表签字

41、并加盖法人公章后生效。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莆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发生时,另行协商)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发生时,另行协商)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8.4奖励(发生时,另行协商)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有

42、关规定。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有关规定。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有关规定。8.7通知为保持通畅、高效、有序的信息传递,监理人文件(含通知、报告、申请及他文件)应同时交予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人,如需由项目投资人确认的文件,由项目投资人确认后转报项目业主。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按有关规定。9.补充条款9.1监理服务持续时间延长的,监理人不再对此要求增加延期监理费。9.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

43、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5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但监理人不得再对此要求增加监理费。9.3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现行规定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否则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有权予以处罚,若给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监理人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9.4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按现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验收规范及检验评定标准实施监理,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否则监理人应无偿再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至再次验收合格

44、,由此给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监理人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9.5若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发现项目监理机构成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或业务水平无法满足工程管理要求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具有相应资质以上的人员,并由监理人负责更换人员的重新备案工作,若监理人未能在委托人提出更换通知后15日历日内完成上述工作,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有权对监理人进行处罚甚至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引发的一起后果及损失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不再有任何异议。9.6监理人的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如在合同履行期间,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根据项目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在岗时间安排点名发现不在岗,

45、监理人必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项目总监不在岗每人次支付违约金3000元;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监理员不在岗的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监理人的监理费中扣除。若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抽查时,发现监理机构人员不在岗人次一个月内累计超过5人次(包括5人次)或总监在岗时间一个月内少于20天,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乃至终止合同,由此给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概由监理人负责赔偿。9.7监理人应为其在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办理生命保险,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安全负完全责任。监理人向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申请拨付监理费时必须提供正规的税务发票,发票抬头应为项目业主全称,否则项目业主、项目投资人有权不予拨付监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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