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系列文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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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系列文件(1+6)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九年九月目录1、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42号)2、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5号)3、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6号)4、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200万元以内项目简易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7号)5、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78号)6、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

2、9179号)7、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09185号)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长寿府办发200914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明确项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16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

3、下简称项目单位)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第四条 区发改委为本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和督促实施。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和审计。项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对项目的投资概算、工程预算进行审查,牵头组织对项目施工设计进行优化审查。第五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优化项目评审项目招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审计资料存档资产移交等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

4、施工的“三边”工程。第二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平衡计划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年度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应当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增补项目的资金来源。第七条 区发改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第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业主、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时限及分年度投资额。属新开工项目的,应有开工时间;(二)拟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当年工作目标、前期费

5、用额度;(三)增补项目预备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第九条 资金平衡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确定年度投资规模总量,并基本落实资金平衡计划。资金平衡计划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资金平衡计划应当按照自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争取上级资金补助、融资解决等渠道分别落实。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资金平衡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量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经区发改委商区财政局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

6、制度。区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街镇研究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三条项目立项。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范围。不属于计划范围的,应有区政府同意建设该项目的相关文件。(二)投资来源基本确定。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委提出立项申请,区发改委按规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发改委转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属于区级以上规划载明实施的,其立项和可研报告合并审批。上级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项

7、目单位应进行以下工作:(一)凭立项批复向区规划局提出包括拟建地点和规模的选址申请,区规划局对用地的合规性审查后,对符合规划用地的发给选址意见书或向市规划局转报;(二)凭立项批复向区国土局提出包括拟建地点和规模的用地申请,区国土局对用地性质、规模等内容审查后,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发给用地预审通知书或向市国房局转报; (三)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区环保局审批,区环保局对环境影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环保局转报;(四)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审批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许可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五条 可研报告的编制与审批。项目单位应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

8、的咨询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报区发改委审批。 审批可研报告前应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区发改委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向市发改委转报。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可研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评估后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制。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实行代建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区政府指定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第四章 项目征地拆迁第十七条 区国土局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征收、统一供地,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拆迁安置方案;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承办征地拆迁中的具体事务;区

9、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第十八条 项目使用新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在取得项目用地预审通知文件后,向区国土局提出供地申请。区国土局负责审查申报资料,按以下规定完成项目供地:(一)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区国土局自受理符合规定的供地申请起,原则上在五个半月内完成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批文、征地拆迁批文、赔付及房屋拆迁等,并向项目单位交付土地。(二)项目建设用地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区国土局自受理符合规定的供地申请起,原则上在八个半月内完成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批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批文、征地拆迁批文、赔付及房屋拆迁等,并向项目单位

10、交付土地。(三)项目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由区规划局受理符合规定的规划调整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划调整批文。区国土局自城乡规划调整批准起,原则上在八个半月内完成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批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批文、征地拆迁批文、赔付及房屋拆迁等,并向项目单位交付土地。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按以下规定拆迁和供地:(一)存量国有土地属农用地的,由区国土局编制房屋拆迁和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项目业主向区国土局足额缴纳拆迁费用后,由区国土局实施拆迁和供地,并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二)存量国有土地属城市建设用地的,由区房管局编制房屋拆迁和安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项目业主向

11、区房管局足额缴纳拆迁费用后,由区房管局实施拆迁后,交由区国土局办理供地。第二十条 拆迁安置方案应明确拆迁安置户数,需新建定向销售住房套数和建设投资额,项目单位应在征地拆迁前将定向销售住房建设资金足额缴纳至区定向销售住房建设基金账户。第五章 项目设计与评审第二十一条 地质勘察及质量监督。可研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应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对提供的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项目单位对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监督,签订勘察服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勘察工作的深度和相应责任。没有按合同要求作勘察造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出现重大问题或缺陷的,项目单位应追究勘察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

12、面报告。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及审批。地勘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地勘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并对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应专家或技术人员对进行审查优化,项目单位或设计单位应依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意见和建议实施优化。未经优化的项目不得审批。对城市景观和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应在初步设计前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报区规划局审批。第二十三条 项目概算的编制及审批。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概算报区发改委审批。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区发改委审批概算应委托区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后

13、,按规定进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批准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研报告。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要求及质量监督。初步设计批复后,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项目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监督。在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和相应责任,施工图审查和项目建设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齐造成较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应追究设计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由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并采用专家组评审或专业机构评审方

14、式对项目设计进行优化,项目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依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提出的优化意见和建议进行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费用由评审中心直接支付。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施工图设计优化中已委托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可直接报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备案,项目单位不得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评审中心不得审核项目预算。第二十七条项目预算核准。经核准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建设的控制造价,在项目实施中不得突破。项目预算未经核准的,项

15、目不得进行招标和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项目预算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送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审核。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会审并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核准;总投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形成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设计文件和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并对编制预算的质量负责。项目单位编制预算的误差应小3,对送审预算的误差大于5的,应追究预算编制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第二十八条工程招标最高限价核定。项目单位依据核准的项目预算,结合当期市场行情提出工程招标最高限

16、价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并将批准文件送相关监督部门及评审中心备案。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应在项目预算中的工程控制造价基础上下浮10%以上。第六章 项目招标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一般应在区政府确定的战略合作中介机构名单库中选择并委托,并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市级主管部门另有要求或不适宜在战略合作中介机构名单库中选择的,可以采取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但应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施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一般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采用委托方式确定的应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审批程序。邀请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区发改委审查同意报区政府分管区长批准后

17、实施,其他项目由区发改委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勘察、设计、监理费低于30万元的项目;(二)单项工程建安造价大于3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第三十一条 招标和评标方法。项目招标一般采用最高限价下的综合评估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招标人应按照经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后的设计文件、核准预算、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和区发改委及行政监督部门出台的标准招标文件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报区发改委和区监察局备案,并按备案的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保证金制度。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应缴完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5%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和5%的质量保证金,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在规定

18、时限内没有交完工程保证金的,或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工程保证金总额缴完的时限按照保证金的大小确定: (一)保证金在200万元以下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保证金在200500万元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三)保证金500万元以上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保证金应有至少50%的现金。第三十四条实行合同备案制度。招标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预留20%的工程尾款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条款,并将拟签合同送区审计局和项目评审中心备案。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一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签订的补充合同必须

19、与主合同的约定一致,其增减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应当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第七章 项目开工与建设第三十五条 实行开工许可制度。项目单位须将项目开工建设条件报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三十六条设计变更的论证与审批。项目建设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论证与审批:(一)由项目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拟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变更后工程造价增减情况;(二)组织专家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经设计单位同意并进行设计变更;(三)单次变更增加造价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

20、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副区长审批后要向区长碰头会报告。(四)以下重大设计变更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追究相应责任:1、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变更和关键部位设计变更;2、一次设计变更后增加造价大于核准预算5%的,累次设计变更后增加造价大于核准预算10%的。第三十七条 实行设计变更预算审核制度。项目建设中设计变更的,其设计变更预算报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并按原程序核准,核准的设计变更预算作为设计变更部分的控制造价。第三十八条 项目施工管理与质量监督。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推广使用有利于提

21、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并对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监督,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施工质量标准和相应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现场质量监督人员和责任,尤其是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做到现场监督,责任到人。督促监理单位尽职尽责履行监理任务。项目建设和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单位应追究施工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审计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先

22、组织预验收,然后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通过后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人员和验收单位应对验收质量和结论负责。项目验收必须严格、全面检查竣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单位对验收不合格的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或达标,同时应追究施工单位相应的责任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审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审计。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变更的项目不予验收。第四

23、十二条 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制度。项目预算核准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报请区审计局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决算的依据。区审计局在收齐项目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完整资料后,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计需要,区审计局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评估。项目预算核准在3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自行复核,区审计局进行抽查审计。复核结果或审计结果报经区政

24、府分管区长批准后作为项目单位支付工程款和办理决算的依据。第四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将项目设计文件、按规定权限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核准预算及中标价款等作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的依据,并严格执行以下原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内的工程款实行中标价包干,施工图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款不得突破设计变更的核准预算;(二)施工图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或设计变更预算未经审核的,其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款不得列支;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算审计)的结果不得突破核准预算。对突破核准预算的,区审计局应当向区政府专题书面报告。第四十四条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完决算后编制项目决

25、算报告,送区审计局审计。项目未经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对不属于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实行自查备案制度。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试使用后3个月内,将自查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审计局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查结果不实的,应对该项目实施审计并纠正。竣工决算审计应坚持对项目其他费用除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必须支付的可以据实列支外,其他各项费用均不得突破投资概算的原则。第四十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第九章 项目单位的职责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策划、立项申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决算报告及上述文

26、件的送审等前期工作。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负责落实项目开工建设的各项条件,研究处理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签署工程变更单等项目组织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并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下列规定:(一)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确定工程监理单位;(二)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依法订立合同,各项合同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三)禁止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单位必须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执行;(四)实行预留工程尾款制度。项目单位在办理决算时,必须预留20的工程尾款,待决算审计后结

27、算;(五)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单位每月必须对投资、质量、进度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分别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从项目策划、立项审批、项目设计、工程招标、项目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全过程形成的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整理归档。第四十九条 项目能够办理产权登记的,决算审计后30日内项目单位应办理产权登记,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登记后30日内应将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第五十条代建制项目,其项目策划、立项申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决算报告等由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负责。第十章 监督与服务第五十一条 区发改委对项

28、目实施进行全面督促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五十二条 区财政局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和财务管理问题。第五十三条 区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应跟踪监督项目的合同签订、设计变更、财务决算等重要环节。第五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监理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帮助项目单位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或困难,协调处理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保证项目顺利推进。第五十五条 区监察局对项目涉及的职能部门的履职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项目建设中的行政违纪行为。第十一章 责任和处罚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

29、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在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肢解项目建设内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的;(五)违反本办法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六)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七)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八)未按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九)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规定整理归档的。(十)未按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 第五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

30、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的;(二)违反本办法变更设计或未完善备案手续的;(三)因征地拆迁组织不力而不能按期交付土地的;(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降低验收标准的;(五)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不力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六)违反本办法拨付建设资金的;(七)评审、验收、审计等材料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第五十八条项目单位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31、机关处理。第五十九条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施工图和预算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区发改委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条建立和完善质量、信用考核制度。项目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咨询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质量、执行合同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质量和合同执行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直至进入黑名单。第十二章附 则第六十一条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及消除事故隐患、排危抢险、防灾救灾项目的审批、设计等可以制定简易程序

32、进行管理。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长寿府发200519号)同时作废。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试行)(长寿府办发200917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项目评审机制和实施程序,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区关于政府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项目评审范围是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且单项财政性资金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

33、项目。项目评审包括可行性研究评审、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优化审查、设计评审和投资概算、预算审核。第三条 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简称项目评审中心)负责优化项目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核项目预算并提出核准预算意见。参与可行性研究评审、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优化审查和概算审核。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优化,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设计优化、预算编制及预算审核均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评审中心据此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备案并对项目预算进行复核。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其预算必须送项目评审中心审核。第四条 项目评审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利于发展和廉洁高效的原

34、则。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实行核准制度,经核准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建设的控制造价,在项目实施中不得突破。项目造价确需增加并突破核准预算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项目预算。第二章 项目设计评审第六条 项目设计评审遵循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评审方法采用专家组评审或专业机构评审。第七条 项目评审中心建立专家库和专业机构库,并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家5-7人组成专家组或选取相应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设计进行评审并提出优化意见和建议。项目单位或设计单位依据专家组或专业机构意见和建议实施优化。第八条 项目实施中变更设计的,其变更设计须报项目评审中心备案。第三章 项目预算审核第九条 项目预算

35、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包括工程(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审中心可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项目评审中心复核。项目预算审核或复核结束后,由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会审,并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核准。项目施工中变更设计的,其变更设计预算须经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并作为变更设计部份的控制造价。 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由项目单位审核后报项目评审中心复核,再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会审后核准。由项目单位自行审核的项目,其项目设计、预算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由项目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批准(核准)后,由项

36、目评审中心向项目单位印发核准预算通知书,作为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的依据。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核采用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相结合的方法。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主要原材料按本地市场价格计价。原材料价格由评审中心采用造价信息与市场调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审定,报经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同意后执行。主要原材料价格按季度公布。(二)规模土石方工程实行预算单列。 (三)人工费按定额计价结合本地市场价格调差。第十五条 项目其他费用包括项目从立项、设计、建设、监理到交付使用以及事后评估等全过程所需的非直接工程费。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其他

37、费用,应列出费用明细并说明支付标准及依据,与工程(施工图)预算一并送审。第四章 项目评审费用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中介服务收费包括审核服务费和效益评审费。施工图审查和预算审核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取。效益评审费按以下标准计取:(一)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设计优化降低造价的,按降低造价的10%计取;(二)因工程材料优化而降低造价的,按降低造价的2%计取;(三)因工程量增减的优化分别按增减造价的1%计取;(四)项目预算漏项、纠正计算失误、建议取消不合理取费等分别按增加或减少造价的0.4%计取;(五)因材料价格调整而审增或审减的不取费。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专家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评审中心

38、集中支付。该费用由评审中心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中借支。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单位归还。第五章 项目单位的职责及义务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以电子文档(光盘)和纸质文档向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报送如下资料各一套:(一)请予评审项目的函件。应明确项目业主、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预算金额等;(二)项目立项(可研)批复;(三)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图;(四)项目预算(含项目的其他费用);(五)与工程(施工图)优化和造价计算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与项目评审中心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交底。积极配合项目评审中心或中介服务机构作好项目评审工作。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中心对送审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项目

39、单位补齐资料。第六章 项目评审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接受项目被评审单位的宴请或娱乐消费;(二)不准向项目被评审单位提出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三)不准在项目被评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四)不准接受项目被评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审核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对项目预算审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应通过竞争、抽签或排序方式确定中介机构。项目评审中心应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制定相应的预算审核质量指标体系,由中介机构通过竞争方式获得;预算审核项目竞争条件不具备或竞争性

40、不强的,可通过抽签或排序方式决定。第二十四条 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项目评审中心对编制预算和预算审核质量不高、误差较大或不负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告诫或五年内取消在长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审核工作。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审工作时限(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期5个工作日;(二)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路工程、市政道路、房屋建筑项目,评审期25个工作日;市政管网、桥涵、隧道、景观工程及土地整治等较复杂的项目,评审期30个工作日。第七章 责任和处罚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41、法处理。(一)单项总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未按照本办法进行项目评审的;(二)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项目评审的;(三)未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执行的,或者在实施过程中违规变更的;(四)违规突破核准的项目预算的;(五)因资料不全或设计深度不够而不能进行项目评审,并造成项目建设严重推迟的;(六)报送的工程(施工图)预算与预算审核结论相差过大的;(七)备案项目的设计、预算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较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4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长寿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长寿府办发200917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国有资金包括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第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43、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第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工作;牵头制定本地区招标投标综合性规定;对工程招标投标以及招标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牵头协调解决在监督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争议;依法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第五条 区监察局依法对全区国有资金投资施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依法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第六条 区建设、区水利、区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国有资

44、金投资施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职责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施工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资格审查条件等的确定;依法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核准;4、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等。第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九条 依法必

45、须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施工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施工单项合同在3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采购,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施工单项合同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采购,应以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择承包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以资金不足或其他理由拆散、分零、分期组织招标。特殊情况确需分期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分期组织实施

46、方案报区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未通过审查的不得组织实施。3、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达到规模标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发改委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项目;(二)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占合同估算比例过大的项目;(三)消除事故隐患、排危抢险、防灾救灾的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发改委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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