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地名普查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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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第二次地名普查培训资料义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办公室二O一O年九月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义政办发201010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精神,我市被确定为第二次省级地名普查工作试点市。为顺利开展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名是十分重要的基础地理信息。近些年来,

2、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地名管理服务规范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加快推进,全社会对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更便捷、更规范、更高效的要求。为此,亟需进一步强化地名基础工作,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和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地名普查是加强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地名普查工作,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国际商贸名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抓紧抓好这次地名普查工作。二、明

3、确地名普查的目标任务本次地名普查主要任务是查清市域范围内地名的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设立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建立现势性强、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地名信息系统,推进我市数字地名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三、地名普查内容和具体范围(一)行政区域(镇、街道)名称;(二)非行政区域(矿区、农、林、渔区、工业区、开发区、市场、口岸、地片、区片)名称;(三)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名称;(四)居民点(居民住宅区、自然村、安置点)名称;(五)交通运输设施(铁路、公路、道路、街巷、汽车站、火车站、航空港、停车场、桥梁、隧道)名称;(六)水利、电力设施池塘、水库、蓄(

4、泻)洪区、水渠、渡槽、堤坝、发电站名称;(七)纪念地与风景点(寺庙、教堂、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文物保护点)名称;(八)单位名称(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九)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的房屋以及大型建筑物、建筑群和15层以上高层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名称;(十)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井、泉、矶)名称;(十一)陆地地形盆地、丘陵、山脉、山峰、峡谷(坑)、山岗(背)、沼泽、森林、洞穴名称;(十二)其他需要普查的名称。四、地名普查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本次地名普查工作自2010年7月开始至2010年12月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准备启动

5、阶段(7月1日7月31日)。成立义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工作班子,制订地名普查方案,部署开展地名普查工作,对地名普查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收集地名有关资料和与地名普查相关的地形图,完成地名普查表格设计、梳理、分类、对现有地名国家数据库资料核对、更新补充等项具体准备工作。(二)调查登记阶段(8月1日9月30日)。地名普查人员根据普查的要求到实地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位置、范围和相关信息等;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并对资料情况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根据收集的数据和调查情况进行梳理分类登记,并在地图上校对标

6、注。(三)审定录入阶段(10月1日11月15日)。组织人员对地名调查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根据国家、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依据国家、省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在逐级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建立地名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并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四)总结验收和成果应用阶段(11月16日12月20日)。主要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归档、总结完善地名普查工作、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进一步进行数字化处理;按要求逐级上报地

7、名普查成果,并通过验收;开展地名普查成果的应用,包括编制出版标准地名图集和地名志、地名管理系统的建设、地名公共服务产品的研制等;对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全市地名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的日常工作。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单位职责见附件2),确定分管领导并落实联络员。(二)严格工作要求,确保普查质量。本次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专业技术要求高,我市作为第

8、二次全省13个地名普查试点县市之一,任务尤其繁重。各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要求,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减少和避免工作反复,确保全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保质按时完成。(三)加强整理开发,促进成果应用。要通过地名普查认真整理、分析和考证普查数据,依法处理地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利用普查成果,及时编制出版各类标准地名图集、地名志等资料。大力推进地名管理系统建设和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开放,加强各部门间地理数据的共享和整合,促进普查成果的有效应用。 附件:1.义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义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9、:义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奎明副组长:金军民(市府办)蒋 民(民政局)成 员:杨宗庆(民宗局) 王 越(档案局)王基昌(经济发展局)陈 东(公安局)陈薛萍(民政局)朱琴芳(财政局)朱少灵(编 办)张黎明(国土局) 骆 嵘(建设局)刘伟明(交通局) 吴燕平(水务局)吴宗根(林业局)金勇华(文广新局)陈红亮(统计局) 胡青菊(365管委会)黄仕林(市场发展局)吴建华(旅游局) 熊世才(体育局) 陈玉丹(农业开发区)吴潮海(市志编辑部)鲍荣建(工商局)傅仁庚(质监局) 应文明(佛堂镇)徐能兴(苏溪镇)王利民(上溪镇)金国强(大陈镇)卢江民(义亭镇)丁洪林(赤岸镇)赵关

10、友(稠城街道)王一民(江东街道)朱福明(稠江街道)徐坚定(北苑街道)宋荣泽(后宅街道)何祖春(廿三里街道)余文东(城西街道)何浩亮(人武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陈薛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附件2:义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由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一、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第二次义乌市地名普查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2组织部署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3协调解决普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5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二、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11、室职责1起草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技术规范;2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地名普查员的业务培训;3做好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报送普查成果,建立义乌市地名标准数据库和地名管理系统;4编纂义乌市标准地名图集、志书,设置地名标志;5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成员单位职责口岸办:提供口岸名称的资料及相关信息;民宗局:提供宗教场所(寺庙、教堂)及宗教组织的相关资料及信息;档案局:提供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档案,指导地名普查成果的收集、组卷、归档工作;经发局:提供工业区、开发区、规模企业、发电厂名称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公安局:提供全市各镇(街道)、村(居)人口、民族分布等相关资料及信息;

12、财政局:负责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经费保障,确保所需经费落实到位;编 办:提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国土局:提供矿区名称资料及相关信息和地名普查所需各类地图、地理资料;建设局:提供市域城镇1:500等比例尺矢量地图、义乌市域现状地图、规划图和城镇街巷、公园、广场、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15层以上楼宇、城镇桥梁等)名称及相关信息;交通局:提供交通运输类设施(铁路、航空港、公路、汽车站、火车站、停车场、桥梁、隧道)名称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水务局:提供水利设施(池塘、水库、水厂、蓄泻洪区、渡槽、水渠、堤坝、水力发电站)和水系(河流、渡口、湖泊、三角洲、湖岛、井、泉)名称及渔区名称的相关资

13、料及相关信息;林业局:提供陆地地形(山、山峰、山岗(背、岭)、峡谷(坑)、森林、绿地、洞穴)及自然保护区、林区、林场名称等相关资料和信息;文广新局:提供纪念地、文物古迹(遗址、亭、台、碑、塔、矶)名称的资料及相关信息,指导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统计局:提供全市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配合做好全市地名普查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365管委会:配合做好地名普查成果应用到数字城市建设工作;市场发展局:提供市场名称的资料及相关信息;旅游局:提供旅游风景区名称的资料及相关信息;体育局:提供体育场(馆)名称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农业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农业开发区名称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市志编辑部:提供与地

14、名相关的历史资料;工商局:提供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单位名称的资料和相关信息;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事业单位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镇(街道):落实社区、村(居)委会辖区范围内的居民点、自然村等名称的资料及相关信息的上报和汇总工作;提供本镇(街道)、工作片(管理处)、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名称的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武部:提供军事区名称资料及相关信息,协助做好特殊地区地名普查、标准化处理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试 行)浙江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一O年七月 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1

15、1第一条 目的11第二条 普查任务11第三条 普查图要求11第四条 地名代码编制规则11第五条 普查表式、图式11第二章 地名普查内容12第六条 地名核查内容及分类标准12第七条 地名的基本信息12第八条 地名的属性信息12第三章 地名调查17第九条 资料收集17第十条 编写地名普查目录17第十一条 填写地名登记表18第十二条 地名调查方式18第十三条 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草图18第十四条 整理地名登记表18第十五条 地名及标志位置测量18第十六条 外业数据采集要求18第十七条 地名普查数据采集系统19第十八条 室内处理采集信息19第十九条 采集数据与国家地名数据库数据转换19第二十条 地名

16、语音19第四章 地名图上表示19第二十一条 普查地图19第二十二条 图上表示的地名20第二十三条 地名在地图上的定位原则20第二十四条 工作图地名标注要求20第二十五条 工作图地名位置符号的标绘20第二十六条 工作图标绘整饰要求21第二十七条 地物的修测21第二十八条 绘制地名普查成果图21第二十九条 地名在矢量图上注记要求21第三十条 地名普查成果图图外整饰要求22第三十一条 地名普查成果图归档22第三十二条 历史地名普查要求22第五章 地名标准化处理22第三十三条 审定地名22第三十四条 跨省地名审定原则22第三十五条 跨市和跨县(市、区)地名审定原则22第三十六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23第

17、三十七条 地名标准化规定23第三十八条 地名罗马字母拼写23第三十九条 地名审音定字23第六章 地名标志设置23第四十条 地名标志标准23第四十一条 设置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位置要求24第四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书写内容24第四十三条 地名标志照片及登记24第四十四条 已设立的地名标志普查要求25第七章地名 普查表格填写25第四十五条 填写地名普查表格要求25第四十六条 地名成果表25第四十七条 地名目录26第四十八条 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26第四十九条 地名标志登记表27第八章 地名数据库建设27第五十条 建立地名数据库要求27第五十一条 标绘行政区域界线27第五十二条 地名信息的录入27第五十

18、三条 地名信息录入方式27第五十四条 矢量地图的修改、整饰27第五十五条 对地名普查数据进行图形匹配28第五十六条 资料的数据处理和存储28第九章 普查成果验收上报28第五十七条 成果验收和抽查28第五十八条 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验收标准29第五十九条 验收程序29第六十条 普查文件资料及成果的立卷归档29第六十一条 成果上报30第十章 附 则30第六十二条30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名用字读音申报审定表32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名成果表3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名名录3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名标志登记表35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36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地名成果

19、表填写说明3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为做好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统一标准,规范成果,保证质量,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地名普查办发20lO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文件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 普查任务 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立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建立现势性强、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地名信息系统,推进我省地名信息化应用工作。第三条 普查图要求 第二次全省地名普

20、查工作用图及地图数据,统一使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1: 5万、1:l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有条件地区可使用更大比例尺地图数据。第四条 地名代码编制规则 地名代码按照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l号)编制。第五条 普查表式、图式 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的各类表式、图式符号统一使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规定的样式。第二章 地名普查内容第六条 地名核查内容及分类标准 普查地区根据地名分类,核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人文地理实体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为标准。第七条 地名的基本信息 普查地名的基本信息内容是:标准地名、罗马字母拼

21、写、地名发音、别名、简称、使用时间、地理位置、语种、密级、地名的含义、来历、历史沿革、地理实体概况、多媒体信息等内容。第八条 地名的属性信息 普查地名的附加属性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海域类。115岛屿:类型(岛)、最长长度(米)、最大宽度(米)、面积(平方公里或平方米)、近陆距离(米)、土岩类型、所在海洋、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人口(万人或人)、年降水量(毫米)。 1156岛:岛屿数量、最大岛屿(含最大礁石)、面积(平方公里)、潮汐类型(半日潮,全日潮混合潮)、最大潮差(米)、底质类型(基岩/水泥/珊瑚礁)、所在海洋、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164.海岸:岸线长(公里)、

22、面积(平方米)、结冰期、海洋产业种类、年均水温(摄氏度)、底质类型(基岩/水泥/珊瑚礁)、所在海洋、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162-1165.岬角、半岛:面积(平方米)、走向、所在海洋、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水系类。 l2l.河流:长度(公里)、流域面积(平方公里)、主要支流、河流级别、河流类别(内流河/外流河,地上河/地下河,常年河/季节河)、主要水文站(可选1至3个)、径流量(指正常年径流量,可选1至3个)、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峡谷:起点名、止点名、河流名、所属山系、长度、宽度、走向、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2.湖泊:类型(常年湖/时令湖,淡

23、水湖/咸水湖/苦水湖)、最大长度(公里)、最大宽度(公里)、面积(平方公里)、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主要水源、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沿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物)。 1217.三角洲:类型(扇形/鸟足形/尖形)、海拔(米)、面积(平方公里)、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311232.河岛、湖岛:面积(平方米)、近陆距离(米)、土壤类型(黄棕壤/黄褐土/棕壤/暗棕壤/白浆土/棕色针叶土/漂灰土/灰化土)、相对高程(米)、潮差(米)、植被覆盖率、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人口(人)、自然聚落、建筑物等。 125.瀑布:上游水源、最大落差(米)、最大宽度(米)、所在(跨)行政区、其

24、他信息。 126.泉:类型(泉/温泉)、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输出量(立方米)、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水质、深度(米)、年均水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陆地地形类。 131.平原:海拔(米)、四至、最大长度(米)、最大宽度(米)、气候类型、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土壤类型(黄棕壤/黄褐土/棕壤/暗棕壤/白浆土/棕色针叶土/漂灰土/灰化土)、年均温差(摄氏度)、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4-1346.丘陵、山脉:类型(山脉/丘陵)、走向、长度(公里)、宽度(公里)、主峰名称、主峰海拔(米)、平均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5、1344.山峰:所在山脉、海拔、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41.山口、关隘:长度(米)、宽度(米)、海拔、所在山脉、所在(跨)山峰、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51.沼泽:水源、土壤类型(黄棕壤/黄褐土/棕壤/暗棕壤/白浆土/棕色针叶土/漂灰土/灰化土)、年均温差(摄氏度)、深度(米)、长度(米)、宽度(米)、面积(平方米)、年均温度(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动植物种类、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54.森林:长度(米)、宽度(米)、面积(平方公里)、气候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土壤类型(黄棕壤/黄

26、福土/棕壤/暗棕壤/白浆土/棕色针叶土/漂灰土/灰化土)、植被种类、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水源、建筑物等)。1391.洞穴:宽度(米)、高度(米)、长度(米)、面积(平方米)、容量(立方米)、海拔(米)、土岩类型、所在山峰、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1.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类。 212-213-214-215.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行政区:行政区划代码、总面积(平方公里)、总人口(人)、政府驻地、政府网址、上级行政区、下级行政区、电话区号、邮政编码、行政级别(选择省级、地级、县级或乡级)、区划单位(省级、地级、县级、乡级以此类推)、其他信息如地理位置(在上一级行政区域的方位)、毗

27、邻的相关行政区、政府驻地人口(人)、民族构成、气候类型、地貌特征、主要山峰、主要河流、主要矿产、主要工业、主要农业、主要交通干道、主要文教科体卫事业单位、著名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著名历史人物、主要历史事件和主要特产等。 2161-2162.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下级组织、辖区范围、电话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人口(人)、面积(平方公里)、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工业、农业、商业、主要驻区单位、名胜古迹等)。2171.矿区:范围、驻地、产值(万元)、主要矿产、设立时间、人口(人)、面积(平方公里)、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2172.农、林、渔区:类型(农业区/林区/渔区)、范围、人口

28、(人)、面积(平方公里)、年均气温(摄氏度)、无霜期(天)、年均降水量(毫米)、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 2173.工业区、开发区:类型(工业区开发区)、范围、人口(人)、面积(平方公里)、占地面积(平方公里)、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主要产业、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 2174.口岸:类型(口岸)、范围、人口(人)、面积(平方公里)、主要商品、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主要产业、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 2175.军事区:对社会公开名称。 2176.地片:面积(平方公里)、所在(跨) 行政区、其他信息如范围、人口(人)等

29、。 2177.区片:面积(平方公里)、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范围、人口(人)等。 22居民点类。 221-222-223224.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场点:类型(城镇/农村/工矿点/农、林场)、电话区号、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人口(人)、面积(平方公里)、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交通运输设施类。 2312-2313水运港口:类型(海港/河港)、泊位(个)、年客运量(人)、年货运量(万吨)、岸线长(米)、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 2315.渡口:年客运量(人)、渡程

30、长度(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 2321公路:起点、止点、长度(千米)、宽度(米)、路面质地、道路等级、沿途重要地物、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径行政区、其他信息。 2331.铁路:起点、止点、相接线路、主要车站、长度(公里)、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 2341.航空港:年客运量(人)、年货运量(万吨)、占地面积(平方米)、停机坪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 2351.街、巷:起点、止点、长度(米)、宽度(米)、路面质地、道路等级、门牌

31、号范围、沿途重要地物、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 2353-2354.车站、停车场:类型(车站/停车场)、建筑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主要运营线(条)、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年货运量,指火车货运站;年客运量,指火车客运站、长途汽车站;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 2361桥粱:所在河流(含道路)、最大载重量(吨)、长(米)、宽(米)、高(米)、最大跨度(米)、结构、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 2362隧道:长(米)、宽(米)、高(米)、跨度(米)、最大承重量(吨)、所在山峰(含河

32、流、湖泊)、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24.水利、电力设施类241.井: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输出量(米/秒)、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水质、深度(米)、年均水温(摄氏度)、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地质特征等)。 24212422.池塘、海塘:所在河流(含湖泊、海)、长(米)、塘顶高程(米)、顶宽(米)、内坡(米)、外坡(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面积(平方米)、平均深度(米)、最大水深(米)等。 2423.水库:主要水源、蓄水面积(平方公里)、总库容(亿立方米)、长(公里)、宽(公里)、年发电量(

33、万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灌溉面积、防洪能力、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2424.蓄(泻)洪区:主要水源、面积(平方公里)、堤长(公里)、最大进洪流量(立方米/秒)、蓄洪水位(米)、蓄洪量(亿立方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地位和作用等)。2431.水渠:起点、止点、平均流量(立方米/秒)、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地位和作用等)。244.堤堰:所在位置、长(米)、顶宽(米)、高(米)、质地、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地位和作用、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2462.发电站:类型(火力/

34、水力/风/核/潮汐)、总容量(千瓦)、日发电量(万度)、年发电量(万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 25.纪念地、旅游景点类。25l.纪念地、遗址: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人物或事件、保护级别、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电话区号、主要建筑物、主要景点、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252253.公园、风景区:占地面积(平方米)、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254.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建立时间、级别、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

35、路或交通线等)。26.建筑物类。261.房屋:地址、占地面积(亩)、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主体层数(层)、主体高度(米)、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电话区号、管理单位电话、邮政编码、使用单位、建成时间、其他信息(如特殊意义等)。262.亭、台、碑、塔:位置(地址)、主体层数(层)、主体高度(米)、管理单位、电话区号、管理单位电话、邮政编码、使用单位电话区号、建成时间、其他信息(如特殊意义等)。2631-2632.广场、体育场:位置(地址)、占地面积(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电话区号、管理单位电话、邮政编码、建成时间、其他信息(如特殊意义、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 27.单

36、位类。271-272-273-274-275.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军事单位:所属行业、地址、电话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业务范围、单位网址、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第三章 地名调查第九条 资料收集搜集整理地名的相关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第一次全国海岛资源调查资料、908调查资料、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图、海图、专业志、谱牒、碑刻、文物考古资料、党政机关和各专业部门的文件、通告、简报、年鉴、统计资料、勘界协议书及附图等。第十条 编写地名普查目录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

37、料,编写地名普查目录,标注所收集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并造册登记。第十一条 填写地名登记表根据地名普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填写地名登记表,地名登记表可由国家地名数据库中按地名分类打印表格或按普查内容印制表格。第十二条 地名调查方式根据地区情况,采取政府部门协作分类调取、校对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召集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调查。第十三条 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草图根据地名普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到实地对照、核实、采集地名信息,实地标注工作草图。第十四条 整理地名登记表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和室内收集的资料对地名登记表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 对暂不能到实地

38、调查的地名,应进行室内资料收集整理,填写地名登记表。 第十五条 地名及标志位置测量地名、地名标志的坐标,在地形图上能准确判定位置的,可采用图解法,确定坐标。在地形图上不能准确判定位置的,应到实地进行测量。用图解法测量的,首先在国家地名数据库矢量地形图上确定地名或地名标志的点位,然后量取该点位的地理坐标,图解坐标精度表示到秒。实地测量的,首先在实地确定点位再采用GPS等测量方法确定地理坐标,测量精度要求到001秒。第十六条 外业数据采集要求地名普查外业数据采集使用统一的工作平台,进行测量、采集和处理有关地名属性信息。第十七条 地名普查数据采集系统陆地普查数据采集和处理使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采

39、集系统,或其它GPS技术方式,测量地名位置,并录入地名属性信息和照片、音像等多媒体信息。第十八条 室内处理采集信息在计算机上对实地采集的记录、照片、录像、录音等进行检查、整理、编撰,处理为标准内容。第十九条 采集数据与国家地名数据库数据转换将采集的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完成地名位置和地名属性信息的导入、转换等工作。第二十条 地名语音标准地名的发音,应制作语音文件存入国家地名数据库。语音文件可采用合成音或人工发音两种形式,合成音能准确反映地名汉字发音的用合成音,多音字、生僻宇等要录制人工发音文件。合成音可由国家地名数据库自动报读。第四章 地名图上表示第二十一条 普查地图 普查工作图和国家地名数

40、据库矢量图数据使用1:5万和1:1万比例尺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陆地地名普查l:5万、1:1万比例尺地形图及其矢量图数据,由省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更大比例尺地形图及其矢量图数据,由各市、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使用的地图及数据必须报省地名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使用,使用的地图数据须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图上表示的地名国家地名数据库矢量图和普查成果图上标绘内容: (一)按地名分类将行政区域、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辖区、非行政区域、居民点、纪念地、旅游胜地、水系、陆地地形等类的标准地名标绘在国家地名数据库矢量图和普查成果图上。 (二)城区

41、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地名,以普查成果图能表示为原则,选择主要的标注,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建筑物、单位名称等地名根据图面承载情况可选择标注,也可不标注在图上,未在普查成果图上标注的地名,也要填写地名成果表,并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地名在地图上的定位原则 (一)有驻地的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单位等地名,以驻地为定位点; (二)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设施、纪念地、建筑物等地名以该地物为定位点; (三)线状地名以地物中心线定位,面状地名以地形的几何中心或最高点为定位点。第二十四条 工作图地名标注要求普查工作图上所有地名都要

42、使用0.3mm以下红、蓝两色中性碳素笔进行标注,地名注记的修改、增删一律采用红笔标注,其他用蓝笔标示。文字注记要字体正规,字迹清晰,用字规范、位置准确,图面整洁。第二十五条 工作图地名位置符号的标绘工作图上用直径3mm的“”符号表示地名在图上的位置,圆圈内的中心点为地名定位点,红色符号代表实测坐标点位,符号位置在工作图为示意性表示,在国家地名数据库矢量地图上根据坐标准确表示点位。蓝色符号代表图解坐标点位,符号在工作图上表示为准确点位。在国家地名数据库矢量地围上根据工作图标绘的点位量取坐标。 第二十六条 工作图标绘整饰要求工作图上地名名称及其位置没有变化的,用蓝色笔在地名注记文字下划横线。 实地

43、有名而地图上没有标注的,用红色笔将地名标注在工作图定位点适当位置,如图上标注不开,可采用编号代替并在圈外采用相应编号注明。地图上有地名而实地没有的,用红色笔圈上此地名,并在圈内划45度斜线。地图上的地名与实地地名不符的,用红色笔圈上图中的地名,圈旁标注确定的标准地名。第二十七条 地物的修测对国家地名数据库矢量地图上新增或变化的地物,只选择与地名有关的重要地物进行修测,如铁路,公路,主要街道等,方法是实地测量地物的起止点和拐点,在工作图上示意性用红色直线表示并注记地名名称,室内在根据实测坐标用相应图式符号和标准地名注记标绘到矢量图上。第二十八条 绘制地名普查成果图 根据地名普查工作图和地名坐标,

44、将现今地名和相应的图式符号,标绘在国家地名数据库矢量地形图上,喷印国家地名数据库中经过整饰的地图,制作成地名普查成果图。地名普查成果图图例格式见附件6。第二十九条 地名在矢量图上注记要求地名在矢量地形图上注记的位置,点状地名按位置点的右、上、左、下顺序选位注记,线状地名按地物走向散列式注记,面状地名在范围内或中心处注记。注记不能压盖地名位置圈式符号。地名注记的字体、位置、颜色、样式见附件6。第三十条 地名普查成果图图外整饰要求地名普查成果图图外整怖内容包括:成果图名称、标绘者、检查者、验收者、时间、密级、编号、单位及印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普查成果图整饰格式见附件6。第三十一条 地名普查成果图归档地名普查成果图一式四套,民政部、省地名主管部门、市地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各一套。第三十二条 历史地名普查要求考证准确的历史地名可填写地名登记表,录入数据库,地名普查成果图上不标绘。第五章 地名标准化处理第三十三条 审定地名将历史资料、现势资料,与外业调查成果相结合,进行核对、分析、论证,依照地名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第三十四条 跨省地名审定原则跨两省(区、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名,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由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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