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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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根据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新社综20121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二、积极配合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宣传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其

2、自觉遵守。 三、住宅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5日内,同承租人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承租人入住3日内,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提交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七、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

3、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应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九、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十、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十一、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十二、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十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起5日内

4、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或合同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十四、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的管理。十五、出租房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十六、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十七、出租房屋禁止发生下列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二)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三)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四)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公安派出所:(盖章) 出租人:(签章)受委托人:(签章)身份证号码:经办人: 经办人:出租屋地址: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说明:本责任书一式二份,派出所、出租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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