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关于教职工限价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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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梧州学院关于教职工限价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1本规定只适用梧州学院建设的教职工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2我校的教职工限价商品房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稳定人才队伍和解决学校教职工的住房困难。我校的限价商品房按照梧州市政府公布的限定价格,由梧州学院协助开发商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学院教职工家庭出售。3我校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梧州市相关的政策执行。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坚持学校主导,多方参与,并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2、4学校教职工限价商品房选房分房办法另行制定。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计分、公示和轮选办法(详见梧州学院教职工限价商品房分房选房办法)。5准入管理。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对象为学校认定的本院在编在职教职工家庭(以夫妻双方为计,含单身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家庭。申请购房者先由个人自主报名,经审核批准,方具申请购买本限价商品房资格。一户家庭仅限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6退出管理。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满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学校按原价进行回购。教职工自取得房产证书之日起,10年内自主调离或辞

3、退的,所购住房要按原价退回学校,由学校继续向符合条件的本校教职工出售;若退休原因且有意转让的,则不受10年服务时间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关于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规定。学校回购的限价商品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本校教职工家庭出售。回购或转让时,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上述规定应在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7监督管理。学校明确,已经获得购房指标的购房人,不准私下转让购房指标。如果一旦出现私下转让购房指标的,一经查实,则取消其购房资格。申购人如果需调整的已选房源的,可在

4、已选房人员当中自行协商调换。放弃申购的不再重新接受申请。学校要加强对已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后续管理。限价商品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个人,由学校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购房工作完成之后,学校将组织入住的住户通过民主推荐、选举的方式,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对住宅小区进行自主管理。物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8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教职工限价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梧州学院教职工限价商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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