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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甲方(医疗机构名称):乙方(配送企业名称): 为构建诚信、公正的药品购销新秩序,维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成果,根据合同法和 年度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责任(一)甲方保证通过河南省医药招标采购网从乙方采购药品。(二)甲方根据用药情况,每一年与乙方签订一次购销合同。甲方的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允许有一定数量的差异。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可以周为单位发布采购计划,每周临时采购计划不应超过一次;县级医疗机构可以半月为单位发布采购计划,每月临时采购计划不应超过两次。甲方应充分考虑临床应急需要,备足应急药品。(三)甲方在合同约定的
2、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对乙方配送的合格中标药品,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收或退货。(四)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结算药款,对不能按时以现金支付企业药款的,可采取“医院承兑、企业贴息、银行配合”的办法,由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配送企业开具时间不超过两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由乙方根据需要采用贴息提前支取或按期兑现的的方法取得药款。(五)本合同限定为甲方在一年内的采购品种数量(具体采购需求附后),实际药款结算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供货发票为准。二、乙方责任(一)乙方保证按照 年度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及本合同涉及的内容,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中标药品。(二)乙
3、方保证按照甲方的需求承担中标药品相关伴随服务,如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中止采购其中标品种。(三)乙方必须具有满足所有甲方临床用药需求的供货能力,不论甲方药品采购规模大小,乙方均须保证供货,供货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或紧急情况用药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8小时。(四)乙方全权负责中标药品的质量问题,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需的药品资质文件。三、违约处理(一)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甲方违反“甲方责任” (一)、(二)、(三)条款的,由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同级纪检、纠风、检察、卫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全市或全省
4、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三)甲方违反“甲方责任”第(四)条款的,逾期仍未结算药款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或各省辖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催款通知书,并会同纪检、纠风、检察、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法人进行诫勉谈话,限期做出付款承诺。对甲方其他违约行为的处理,见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四)乙方无不可抗拒因素,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经批准,取消该企业所有中标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五)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的处理,见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四、五章的规定。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