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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公正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一)第一节 公正界说,1.公正或正义是伦理学、政治学、法理学、经济学等的跨学科难题。追溯人类研究可看出,这个难题由三个问题合成:解析这些难题的起点是:2.公正界定的历史探微,公正的一般问题,公正的根本问题,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公正究竟是什么?,一、公正界说,柏拉图理想国中的经典界说:A.色拉叙马霍斯: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正义就是被统治者服从于统治者。B.苏格拉底:正义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是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份内的事。,公正界定的历史探微,正义就是拥有自己的东西,只干自己的事。(国家)正义的规则: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
2、职业。综上所述,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各司其职,各守其份;得其应得,失其应失。,公正界定的历史探微,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界说:A.毕达哥拉斯学派:把公正规定为不折不扣的回报。即“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一种原始公正观念。B.亚里士多德: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在于违反比例。公正就是过多与过少之间的适度。包括: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回报的公正和政治的公正。,公正界定的历史探微,公正/正义的经典定义,来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阿奎那确认了这个定义: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穆勒进而说:人公
3、认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为公道;人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公正界定的历史探微,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他指责罗尔斯和诺齐克,他们阐述的正义与非正义的主张里,应得赏罚都没有占据中心位置。公正的经典定义虽不错,其间却有一个概念不够明确:,什么叫给人应得?,什么叫应得?什么叫应失?,公正界定的历史探微,通过亚里士多德的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来解构“应得”的涵义。A.分配的公正:分配的公正基于:比如:,某种配得,民主制,自由身份,寡头制,财富或出身,贵族制,德性,公共物分配,对公共事业的贡献,公正界定的历史探微,B.矫正的
4、公正:在交易活动中,会出现“得”与“失”。一个人在交易中,如果:得到的多于自己原有的是得到的少于自己原有的是如果在交易中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还是原有的那么多,既没有“得”,也有没有“失”,人们就说是自己 当“得”与“失”纷争时,找法官。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官是中间,职责是恢复“应得”。因此,,“得”,“失”,“应得的”,矫正的公正就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公正”/“正义”的三个代表定义:亚里士多德:正义是具有均等、相等、平等、比例性质的那种回报、交换行为。阿奎那:正义全在于某一内在活动与另一内在活动之间按照某种平等关系能有适当的比例。王海明:公正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
5、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返回,二、公正原则,1.公正原则:公正是等利(害)交换 2.公正原则的诠释3.公正原则的评价,公正是等利(害)交换。具有两种相反含义:有一种反驳意见:把公正定义为等利(害)交换,岂不将公正局限于经济领域,犯了定义过窄的错误?!辩驳分析:该反驳意见源于对“交换”概念的误解:以为交换仅仅是人们通过给予对方某物以换取它物的行为,被认为是:好,等利交换,等害交换,某物从甲方转移到乙方,以换取它物。,公正原则的诠释,交换分为两种类型:罗洛夫说:“在甲乙两人之间可能发生许多不同类型的交换;其中至少有两大类:
6、经济的和社会的”。A.经济交换的根本特点是:交换者给予对方某物,是为了换取对方的它物,交换关系是 B.非经济交换的根本特点是:交换者给予对方某物,未必是为了换取对方它物,相互间的交换关系未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而往往是,经济交换,非经济交换(社会交换),目的手段关系,因果关系,(1)等利(害)交换的公正原则,是一切交换行为的普遍规则。如:“等价交换”,就是这一原则在经济领域中的具体表现。(2)公正原则,是层次低的境界道德原则。问题:等利(害)交换是公正的。不等交换就一定不公正吗?以“善的不等交换”为例:善的不等利交换是否公正?,公正原则的评价,它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超越公正、高于公正的份外善
7、行:故曰:“用金钱交换金钱与用爱交换爱,是各有一套规则的”。恶的不等害交换是否公正?它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超越公正、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结论:A.公正原则是人类社会得以续存的最重要原则。B.公正原则是一个底线原则。只剩下“公正原则”的社会,决不会是一个有境界的社会。,仁爱,宽恕、宽容,公正原则的评价,公正类型,1.以公正行为本身性质为根据的分类 2.以公正行为者的性质为根据的分类3.两种分类法的合成类型,以公正行为本身性质为根据,可分为两类:所谓根本公正,就是权利与义务相交换的公正,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公正。与之对立,根本不公正则是权利与义务相交换的不公正。所谓非根本公正,就是非权利义务交换的公
8、正,是无关权利义务的公正。与之对立,非根本不公正则是非权利与义务相交换的不公正。,根本公正,非根本公正,以公正行为本身性质为根据的分类,以公正行为者的性质为根据,可分为两类:所谓个人公正,就是个人为行为主体的公正,是个人所进行的等利(害)交换行为。如:与之对立,个人不公正则是行为主体为个人的不公正,是个人所进行的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如:,个人公正,社会公正,张三以德报德,以怨报怨,李四恩将仇报,以怨报德,以公正行为者的性质为根据的分类,所谓社会公正,就是社会为行为主体的公正,是社会所进行的等利(害)交换行为。如:与之对立,社会不公正则是社会为行为主体的不公正,是社会所进行的不等利(害)交换
9、的恶行。如:,法院判决杀人者偿命、欠债还钱,同一交通事故中的死难者异价赔偿,我国上世纪的脑体倒挂,按劳分配,恶人昌好人背,林林种种的歧视待遇,以公正行为者的性质为根据的分类,如果把“根本公正与非根本公正”两类型和“个人公正与社会公正”两类型结合起来,公正便分为四大综合类型:社会根本公正,也就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所谓“分配公正”,即社会给每个人分配权利义务的公正: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个人根本公正,社会根本公正,个人非根本公正,社会非根本公正,两种分类法的合成类型,社会非根本公正,是社会所进行的无关权利与义务分配的公正。如:个人根本公正,是个人所进行的权利与义务相交换的公正,即
10、个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公正: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是个人公正的根本问题。个人非根本公正,是个人所进行的无关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公正。如:,政府与公务员,社会根本公正,社会非根本公正,社会与义演者,父母子女与抚育赡养,富豪捐赠与弱势受赠,个人根本公正,个人非根本公正,(一)贡献原则(二)品德、才能原则,第二节 公正的根本问题,贡献原则,1.何谓贡献原则?(what)所谓贡献原则,正如圣西门等所说,就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A.“使每个社会成员按其贡献的大小,各自得到最大的富裕和福利”。B.“按照每个人对大家协同生产创造财富所做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C.“社会成员应根据其贡献来获得因他提供的服务而应得的
11、一份收入”。2.贡献原则缘何公正?(why)3.贡献原则怎样分配权利?(how),问题:为什么按贡献分配权利是公正的?(1)原来,权利与义务同属“利益”范畴,而分属“索取”与“贡献”/“给予”概念:权利是被权力所保护的应该且必须得到的利益,是应该且必须的索取。义务则是被权力所保护的应该且必须付出的利益,是应该且必须的贡献/给予。(2)一目了然,贡献在先,索取在后:贡献/给予是索取的源泉和依据。社会应以每个人贡献的利益为依据而分配给利益。哈耶克说得好:“一人享有之利益应当与其他人从其活动中获致的利益相符合”。,贡献原则缘何公正?(why),贡献原则怎样分配权利?(how),(1)贡献在先,索取在
12、后。贡献/给予是一切索取的源泉和依据。应该按照贡献分配索取。按照贡献分配索取,无疑是指索取应与贡献成正比:贡献越少,索取应该越少;贡献越多,索取应该越多。索取的限度是:不应多于贡献。贡献与索取的三种关系的公正性判断:,索取,贡献,索取,索取,贡献,贡献,公正,不公正,仁爱,(2)权利,是一种特殊的索取。按照贡献成正比分配索取,也就要求按照贡献成正比分配权利:贡献越少,权利应该越少;贡献越多,权利应该越多。按照贡献分配索取与按照贡献分配权利不同:贡献与索取相等是应该的,贡献与权利相等却是不应该的。因为,索取并非都是权利,并非一切索取都有受权力保护的应该且必须性。有一部分索取不属权利。权利,是一种
13、特殊的索取,是受权力保护的应该且必须的索取。因此,权利要小于索取。同理,,权利,索取,权利,索取,且,义务,贡献,义务,贡献,且,为什么?,故:,贡献,义务,权利,应相等,必多于,必多于,权利,索取,贡献,应相等,应多于,必多于,贡献,义务,权利,应相等,应正比,必多于,权利,索取,义务,贡献,索取与贡献、权利与义务四者的关系,特殊的贡献,特殊的索取,贡献原则,总 结(1)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2)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这就是社会公正的贡献原则,也是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品德、才能原则,1.潜在贡献与实在贡献
14、2.品德、才能是潜在贡献中的内在因素 3.按照德才分配权利的原则与“用人如器”4.“德才原则”与“贡献原则”的关系,潜在贡献与实在贡献,一般地,按贡献分配权利:贡献在先,权利在后。实际上很多极其重要的权利的分配,如职务、地位、权力等,往往是权利分配先于贡献。问题:是否按贡献分配权利原则出了问题?否。因为贡献有实在与潜在之分。职务、权力等的分配,往往以潜在贡献为依据。比如:,选民选举总统,董事会任命总经理,总司令委派前线将军,美国大学聘请教授,潜在贡献与实在贡献,所谓潜在贡献,就是才能、品德等自身内在的贡献因素和运气、出身等非自身的外在贡献因素,是导致贡献的因素、原因,是尚未做出但行将做出的贡献
15、,是可能状态的贡献。所谓实在贡献,就是品德、才能、运气、出身诸内、外贡献因素相结合而就,且已经做出来的贡献,是现实状态的贡献。,品德、才能是潜在贡献中的内在因素,潜在贡献有外在贡献因素和内在贡献因素。(1)外在贡献因素:运气、出身等主体不能自主的、自身外部的因素。现代社会,任何权利的分配都不应依据外在贡献因素。(2)内在贡献因素:品德和才能等人自身的内在的因素。权利的分配应依据品德和才能两大内在贡献因素。二者的结合体就是决定贡献大小的充分条件:德才较高的人,贡献必较大;德才较低的人,贡献必较小。,按德才分配权利的原则与“用人如器”,德才分配权利的社会公正原则,(1)既不是任人唯才,仅按照才能分
16、配权利;(2)也不是任人唯德,仅按照品德分配权利;(3)而是任人唯贤,兼顾德才分配权利。(4)任人唯贤、兼顾德才,决非求全责备,而是“用人如器”。“用人如器”,就是说,每件“器具”都有其独特的功用,只要使用其长,将其用在合适的场所,都能发挥其优势作用。对人的使用亦是这个道理。,按德才分配权利的原则与“用人如器”,总结(1)德与才是职务等权利的潜在的源泉和依据,社会应该任人唯贤,按照每个人的德与才分配职务等权利。(2)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应该“用人如器”,根据每个人所具有的品德与才能的性质而分配与其相应的职务等权利。这就是社会根本公正的德才原则。,“德才原则”与“贡献原则”的关系,(1)按照德才分
17、配权利并非是把德与才分离相待,而是德才兼备,力避有德无才和有才无德。德才是权利分配的潜在依据;德才原则是潜在的贡献原则,是社会根本公正的潜在原则。(2)贡献是权利分配的现实依据。贡献原则是实现了的德才原则,是社会根本公正的实在原则。(3)德才原则不过是贡献原则的推演、引申,从属于、依据于、决定于贡献原则。贡献原则高于德才原则,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保全贡献原则而牺牲德才原则。,第三节 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一、平等概念 平等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而不平等则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差别。,二、完全平等原则,完全平等: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即让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份额(权利或义务)。完
18、全平等又区分为两个原则:一是“一切权利完全平等”。这为极端平等论者所主张。二是“基本权利完全平等”。这为大多数平等论者所主张。,三、比例平等,(1)何谓“比例平等”?“比例平等”首创于亚里士多德。他曾这样解释这个概念:“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这种比例至少需要有四个因素,因为“正如A对B,所以C对D。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霍布豪斯:“从人们的差别出发,把平等作为一种调节,即以各人在某方面之差别为依据而给予相应的差别待遇。这种平等,便不是绝对数量的平等,而是比例平等”。(2)比例平等的实质比
19、例平等,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比例,与每个人的“某方面之差别”(即“相关项”或“有关性质”)的不平等的比例是完全平等的。所谓相关项,就是分配非基本权利的依据、根据。究竟以什么作为权利分配的相关项?平等论者们的主张是不一致的。如:萨托利举出了四种:,需要,才能,品德,功绩(贡献),四、完全平等与比例平等的关系,基本权利的优先性究竟体现在哪?(1)对单个人而言,在一个领域的人权与在另一个领域的非人权的冲突。如:一个社会,为让人们得到更多的经济非人权,而剥夺其政治、思想等方面的基本权利,是不应该的。(2)对群体而言,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与另一部分人的非基本权利的冲突。如:政客们的政治游戏和选民的政治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