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 委托代理协议书(XX县)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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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方(甲方):XX县财政局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为确保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财政资金运行高效、安全,XX县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二)乙方向甲方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向预算单位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信息,并向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三)甲乙双方按XX县县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履行管理职责。第二条 代理

2、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一)甲方在乙方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二)甲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向乙方发出直接支付指令。(三)乙方收到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安全、准确地将财政性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实现财政性资金的代理支付。(四)乙方在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必须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因客观因素无法办理的应及时反馈甲方,不得压票。(五)乙方应在办理资金支付的当日向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两个工作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提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六)甲方因特别紧急事项发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处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七)财

3、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乙方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甲方收回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乙方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2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清算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预算外专户),并生成退款通知书通知甲方及预算单位(对无法确认退回资金相对应的原支付信息的应通知甲方确认后退回)。第三条 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一)甲方为预算单位在乙方的分支机构开设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和经批准的特设专户。(二)在每月26日前,甲方向乙方下达预算单位次月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若

4、当月发生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调整变动,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再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三)乙方在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第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通知单”分解到所确定的预算单位的开户行,各开户行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当日向各级预算单位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四)经甲方授权的预算单位用款,乙方的分支机构应在确保预算单位提交的结算凭证上的法律必载事项及“附加信息”栏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提取的电子信息一致的情况下,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否则应及时作退票处理。经甲方授权的预算单位需要支取现金时,可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

5、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支取现金。(五)乙方在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必须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因客观因素无法办理的应及时反馈预算单位,不得压票。(六)乙方应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自行超额度支付的资金不得参与财政资金清算,超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七)预算单位需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乙方可以与预算单位签订协议,乙方在接到水、电、通讯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算单位办理支付手续。(八)预算单位因特别紧急事项发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处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九)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或不齐全退回预算

6、单位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乙方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乙方应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2工作日)将资金退回清算银行(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并将退款信息通知预算单位(对无法确认退回资金相对应的原支付信息的应通知预算单位确认后退回),相关各方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第四条 清算业务(一)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及本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及本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清算。(二)乙方根据已办理支付或退回的资金,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

7、支付的基础上,分别开具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银行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同时按一级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分别填制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逐笔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作为银行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分别于当日15时00分前 与国库单一账户、营业终了前与本行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三)乙方在进行预算外资金清算时,应审核以下内容:1、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准确。2、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金额与其附件的合计金额是否一致。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4、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

8、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5、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库存余额。出现以上任一情况有误时,不得进行清算。(四)乙方应于清算次日将与本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后加盖转讫章的预算外资金银行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支出信息报送甲方审查。(五)超过人行正常清算时间,当天必须支付并经预算单位确认后由乙方垫付的预算内资金,甲方按行政单位一般存款利率按季向乙方计付利息。垫付资金计付利息具体操作按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屏银200945号)执行。(六)乙方未将退款资金在当天退回清算银行的,作为抵减超过清算时间乙方垫付的资金处理。第五条 信息反馈与查

9、询对账业务(一)乙方须在次日、每旬终了后3日、每月终了后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甲方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每月终了后向甲方、基层预算单位提供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并进行对账。(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电子化实时查询服务,供甲方查询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第六条 业务代理费、电子汇划费和代垫资金利息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业务代理费及电子汇划费目前暂按以下标准支付:(一)代理直接支付业务、授权支付业务按5元/笔标准支付代理费。(二)电子汇划费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有关规定执行。(三)代垫资金利息计算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

10、财库200510号),按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算,利率取代垫当日的挂牌利率。代理银行应严格督促网点保证对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营业时间。业务代理费、电子汇划费和代垫资金利息由乙方每半年汇总一次与甲方统一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但购买支票费用应由预算单位自行支付。第七条 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及时通知乙方办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二)保证在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备有足够的余额,使乙方能够对所支付资金及时清算。(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支付清算业务进行检查、指导,提出改进意见。(四)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核算清单及相关文件。第八条 乙方的职责和义务(一)根据甲方通知及时

11、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特设专户等财政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事宜,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甲方。(二)严格按照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和在甲方的授权额度内,按照经甲方授权的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指令,及时、安全、准确地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本行系统内转账实时到账,系统外汇划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及时划出。(三)及时向甲方和经甲方授权的预算单位定期报告财政资金的支付、相关银行账户的支出情况,并向甲方提供电子化查询,向经甲方授权的预算单位提供服务。(四)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确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代理支付和清算业务,加强内控管理、规范操作,不断提高代理业务水平。(五)对甲方和经甲方授权的预算单位提供的

12、各种信息、凭证等承担保密的责任。(六)妥善保管甲方和经甲方授权的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及相关会计凭证。(七)对本行的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存款余额是否满足对预算外资金的清算负有及时向甲方反馈的责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因甲方过失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甲方和经甲方授权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二)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财政资金延迟、错划、误划、漏划或者超授权额度支付资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三)因乙方银行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填写有误,或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

13、、明细清单的合计金额不一致,导致资金无法及时清算的,垫付资金的利息由乙方承担。(四)乙方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五)乙方存在清算划款金额超过实际支付金额行为的,甲方除责成乙方纠正并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严重或人为造成的,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人为造成的,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

14、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七)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一)本协议在执行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二)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与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不符的,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三)任何一方想终止本协议,必须提早3个月向对方发出通知。(四)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负责结清,有关保密信息的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五)甲乙双方如遇纠纷,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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