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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公务接待制度为了规范全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二、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三、公务接待活动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四、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参与接待的业务科室凭公函(通知)到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填写接待清单,由分管局领导、局长先后签署意见,如来不及办理书面手续,由分管领导电话请示局长,同意后方可就餐。接待地点一般安排在区政府食堂。无公函(通知)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接待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局办公室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五、严格就餐标准,一般接待用餐每天每人不高于100元。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六、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七、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严格接待程序,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格执行禁酒令,严禁工作日饮酒;严禁用公款铺张浪费,超规格、超标准接待。对违反公务接待制度所产生的费用,局财务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