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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年月一日股东会决议,公司决定修改如下条款:原章程第条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原章程第条修改为: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如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合计原章程第条修改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O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