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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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做到开源节流,根据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财经法规和三个不直接分管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经费使用实行分管领导审批,“一把手”审查制度;全局设立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其岗位职责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二、各项开支严格按照“办公室集中申报“一把手”认可分管领导审批“一把手”集中审查”的程序办理,3000元(含)以上的,由局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三、商品和服务支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程序是:科室及司法所向办公室提出申请T办公室提出综合计划T分管领导审核T报“一把手”批准T购买。一般零星办公用品等物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科室及司法

2、所不得自行采购;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物品管理,设立物品购领登记簿,如遇工作人员调动,使用物品要如期移交。所报采购发票必须有经办人、使用人(物品采购需验收)、分管领导审批;发票必须是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发的发票或收据,有关附件必须齐全;发票必须由经手的干部报销,谁经手谁结账,不准在外签单,不接受外单位或个人来局签报发票。四、工作用餐一律安排在机关食堂廉政灶用餐,经相关科室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需在外用餐的,报“一把手”同意后可进行;工作餐标准为每餐40元/人,不准开支烟酒。五、同城不安排接待,确因工作关系接待本城以外的客人就餐,根据对方单位来函来电,由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报“一把手”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联系安排,原则上一律在机关食堂就餐。六、严格控制现金结算,除现金使用范围以外的结算事项,原则上使用公务刷卡消费转账和银行转账支付,不得发生大额现金支付,否则不予报销。七、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对不符合财经制度和局机关规定的发票要拒绝报销。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所有报销凭证定期汇总并报“一把手”审查。八、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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