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社区民警行为礼仪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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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派出所社区民警行为礼仪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培养优良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及省公安厅、市局有关规定,结合社区民警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区民警行为礼仪是按照有关条令条例规定,各警务室和每个社区民警在各种时间、场合处理人际关系和对外交往中正确的言行举止和必要的礼节。依据礼仪性质分为公安民警基本礼仪、公安“窗口”接待礼仪、社区走访礼仪、执勤工作礼仪、日常公务礼仪、涉外往来及与国内少数民族交往礼仪等。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派出所全体社区民警。第二章社区民警基本礼仪 第四条 社区民警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

2、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 全体社区民警除工作不便外,需要时均应着警服。 (二) 全体社区民警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三) 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警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警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 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它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五) 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它不宜戴警帽的场所外,应当戴警帽。 (六) 参加会议时,应将警帽置放在桌子左

3、前方,帽徽朝向前方;没有桌子时,应当左手托帽,握住帽檐,放在左腿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七) 着装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除路面执勤交警、巡警和驾驶机动车辆的公安民警以及眼部有严重伤疾的民警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八)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警服进入宾馆、酒店和营业性娱乐场所。 (九) 一般情况下,应着统一制式皮鞋。不得穿黑、棕色以外的皮鞋,不得穿式样怪异的皮鞋,不得穿布鞋、拖鞋或赤足。男民警的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民警的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皮鞋要保持光亮。 (十) 全体社区民警按规定根据季节、气温的变化,施行统一换装。但集体行动时,着装必须统一。 第五条 社区民警在各种场合

4、,应注意个人仪容的美观、端庄、清洁。 (一) 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发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 民警不得纹身。着警服时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第六条 社区民警应当礼貌用语、谈吐文明、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七条 社区民警在履行公务职责中禁止使用粗言俚语,要正确使用法律用语和文明用语。 第八条 社区民警在执行公务时,站姿应端正挺拔,坐姿应平稳端庄,步姿应轻松稳健,手势应优雅规范,表情要温和自然。 (一) 站姿。在履行公务职责活动时的站姿大致有: 侧放式:两腿并直,脚跟靠

5、拢,脚掌分开呈v字形,双手自然垂放在腿部两侧,手指稍弯曲,呈半握拳状。 前腹式:两腿并直,脚跟靠拢,脚掌分开呈v字形,双手相交放在小腹部。 跨立式:两腿分开,两脚平行,与肩同宽,双手背后轻握,放在后腰处。 丁字式:一脚在前,将脚跟靠于另一脚内侧中间,两脚尖展开90度,呈斜向丁字形,双手轻握,放在腹前,身体重心在双脚(此式限女性)。 非致礼状态时,站立姿势可以变换。但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将身体倚靠在物体上,不可双手抱胸或叉腰,不得席地坐卧。 (二) 坐姿。入席就座要从容轻缓,应在座位前面转身;女民警入座时,应把裙子向前拢平;入座后,上身正直,头正目平,两腿自然弯曲,两脚平

6、落地面;双手放在腿上或相交放在腹部,坐椅有扶手时,可双手轻搭或一搭一放;两膝相靠,两腿并拢或稍分,男民警两膝间的距离以一拳为宜,女民警两膝不应分开,如椅面较低时,应两腿并拢,自然倾斜于一方;两脚可靠拢,也可一前一后或交叉;与人交谈时,可以侧坐,注意上身与腿同时转向一侧;落座后,不要摇晃上身,忌翘二郎腿、抖动腿脚、脚尖朝天;起座时,动作要轻缓,不要猛站。 (三) 步姿。行走时应抬头挺胸,两肩持平,两眼平视,两臂自然前后摆动,两腿步幅适中均匀,两脚步位正直朝前;集体出行除紧急情况或执行巡查任务外,一般步速应在每分钟116步左右;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值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

7、严有序;不要弯腰驼背、摇头晃脑、大摇大摆;不要过度甩手,扭腰摆臀,左顾右盼,脚不应蹭地面。 (四) 手势。介绍人、物体或指示方向时,应掌心向上,四指并拢,大拇指张开,以肘关节为轴,前臂带动大臂自然上抬,同时,目光朝往目标方向,并兼顾旁人是否意会到目标;与上级或女士见面握手时,由对方先伸手,其它情况可主动伸手,握手的同时,身体前倾并点头示意;鼓掌时,应以一只手掌击拍另一只手掌,力度和时间要视情况而定;手势配合说话时不要做不相干或多余动作,如用手指指点对方,特别是指着对方的面部;不要在人前进行个人整理动作。 (五) 出行礼仪。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

8、子、嬉笑打闹,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九条 公安社区民警根据工作需要,应行致敬礼,致礼方式主要有举手礼、注目礼和立正致礼。 (一) 致举手礼时应着装整齐,呈立正姿势;右臂向外抬起,与身体呈90度,肘部向内弯曲,腕部伸直;右手五指并拢、伸平,上举至头部右侧太阳穴处,手心朝下偏前方;双目平视前方或注视受礼人,保持3秒钟。 (二) 致注目礼时应呈立正姿势,目光随受礼者移动,时间视情况而定。 (三) 立正致礼时应原地起立,目光平视,不必注视受礼人。 第十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或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

9、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一条 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应当行注目礼;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志时,应当互相致意。 第十二条 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因公与非公安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举手礼。 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在下列时机和场合可以不敬礼: (一)在检验室、机房、病房、诊室等场合; (二)在侦破案件和处置群体性、灾害性事件现场作业时; (三)参加文体活

10、动和体力劳动时;(四)其它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第三章 公安“窗口接待礼仪 第十四条 凡直接与人民群众相接触的公安部门都是“窗口”单位,包括户籍、身份证、边境证受理,交通管理及各种车辆、驾驶员管理,出入境、消防、技防管理,刑事、治安案件、交通事故、“110”接处警的受理,以及信访、监察、鉴定的接待等。 第十五条 公安“窗口接待民警应严格按规定着装,警帽可戴亦可按照规定挂在衣帽架或置放在办公桌前方。从事鉴定等技术专业接待民警,可着专业服装(白大褂等)。要精神饱满,举止端庄,严禁在接待室嬉笑打闹、吃零食。 第十六条 公安“窗口”接待民警应表情自然、诚恳,目光平视对方,认真听取对方谈话,不端架子、

11、不耍威风,文明用语,语气谦和、客气,要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第十七条 公安“窗口”接待民警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一视同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群众发生争执,要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确属工作有误的,应立即向群众致歉;当时不能解决的,可转由单位负责同志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窗口”接待民警应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及时、高效地为群众服务;对办事程序和手续不甚清楚的群众,应耐心介绍,并开具告知单,保证二次办结;对接待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应耐心讲明其应有的权利、义务以及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法。第十九条 公安“窗口”接待民警严禁接

12、受群众的请客、送礼,并对送礼者予以委婉诚恳的批评。无法返还的礼品,可由组织出面捐送福利部门或公益事业,并应张榜公布。第四章 社区走访礼仪 第二十条 社区走访是以实地核查为主要方式,了解和掌握辖区内住户、人口基础信息的户口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民警应选择恰当的时间进行走访,尽量避免在吃饭和休息时间打扰被访者;走访时,应在居民门前稍事整理警容,然后轻声敲门或轻摁门铃,切忌大声喧哗、猛力敲门或频按门铃。主人开门后,可先自我介绍或由陪同的居(村)委干部介绍,未获得允许,不可入内;如居民家中有客人或家务繁忙不便接待,可与主人约定时间再来走访。 第二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进入居民家中之前应蹭净鞋底,主动

13、询问是否需要更换拖鞋;不得在居民家中吸烟、吃东西;使用居民的电话时,应征得主人同意;访问时间不宜过长,内容不宜太广,应掌握好时间,及时告辞,并对居民的接待表示真诚的感谢。 第二十三条 公安民警在走访外来人口时应首先了解外来人口在本市生产、生活中的相关情况,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在处理外来人口治安问题时,应特别注意不要对外来人口持排斥或歧视的态度,要排除偏见、以诚相待。第五章 执勤工作礼仪 第二十四条 公安执勤是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安检查、侦查、交通管理及巡察等任务,管理、维护社会和各行业场所的治安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能。 第二十五条 执行公安检查时,民警应使用例行

14、公务语言,如:“对不起,例行检查,请出示您的身份证”、“请协助我们到某某处接受进一步检查。检查中,经弄清事实消除嫌疑的,应表示歉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民警在公共场合检查人员及物品的时间一般不宜太长,应尽量避免无关人员的聚众围观和在公共场合发生冲突。检查物品时,应谨慎文明,轻开慢拉、轻拿轻放、顺序查验,检查完毕要按原顺序将物品装好;对涉及宗教及风俗的物品进行检查时,要小心慎重;查验女性的箱包时,尽量不要将所有的物品取出、亮开。 第二十七条 公安民警在将可疑人员带离现场时,应注意不要遗漏其所携带的物品,并应尽量保持物品完好,以免造成当事人和不明真相的群众不满。 第二十八条 公安民警对犯罪嫌疑人的约

15、束强制行为应当适当,非因工作需要不宜将加戴的戒具暴露于明处;需带离现场并采取必要强制手段的,应尽量减少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安民警执行场所搜查时,对当事人不理解或不愿配合的,应进行必要的宣传解释;对无理取闹、纠缠的,应向其阐明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禁止简单粗暴、任意行事。 第三十条 公安民警执行人身搜查时,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者其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征得其同意,必要时可请其家属配合进行说服疏导,不得强制检查,对被害妇女或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女民警或女医生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民警在执行街面治安巡察时,应注意巡察文

16、明;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条 例行为人时,应先向其敬礼,再对其说明违反的条 款和应接受的处罚,并应告诉其有申诉的权利;对经过盘问后解除疑点的人员,应该及时放行,不宜拖延,并对对方合作的态度表示真诚的感谢,若对物品进行了检查,应协助对方将物品整理好,并表示歉意。 第三十六条 公安民警在接处警时应文明用语、态度热情、耐心细致、行动迅速。 (一) 接警用语要准确、简练,态度要热情、客气,不得训斥和刁难报警人。 (二) 对难以正确表述的报警人,要加以适当引导、询问;对询问不耐烦的报警人,应礼貌告知只有准确报警才能正确处警;对重复或催促的报警人,不应表现出不耐烦的情绪。 (三) 当接到语言粗鲁、不礼貌的报警电

17、话时,应告诫对方注意语言文明;对故意捣乱者,应做到激不发怒、骂不还口,用“这里工作繁忙,请不要妨碍工作”回答,然后挂机即可,不要与对方纠缠。 (四) 报警服务台应礼貌对待打错电话者,对玩耍拨打110的小孩应和声劝诫,也可设法告知其家人阻止。 (五) 处警必须警容严整、精神饱满,以最快的速度做好处警准备工作并迅速赶至案(事)发现场。 (六) 对不用出警的电话求助,应详细告知和耐心教授其解决办法;对不是业务受理范围内或无力解决的事,应耐心解释并向其提供可解决求助事项的途径、方法。 (七) 根据案(事)件的不同性质、情况,民警必须携带相应的装备,包括交通、通讯设备,警械、武器设备,抢险抢修、救援勘察

18、设备等,并保持各种设备的完好有效和出警车辆的整洁。 (八) 遵守现场移交操作规范。现场移交案(事)件双方应互致正规举手礼,再按规定进行案(事)件移交。 (九) 处警民警在处置治安案件时,应神情严肃、动作迅捷;听取案情陈述要耐心专注,需要打断的地方,须先示意。 (十) 在当场处罚和教育工作中,应指明其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将肇事者或犯罪嫌疑人带离时,须先申明;对有抵抗或不配合的行为,可按规定采取必要强制措施。 (十一) 对待轻微精神病人或醉酒程度不深的人,尽量现场 处置,请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将其带回加以监护、教育;对待精神病人或醉酒程度深的人,在不得以的情况下,可采取必要的强制

19、措施,但要注意安全,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人身伤害;在无法与当事人进行语言沟通的情况下,不宜与之针锋相对,严禁对当事人进行侮辱性人身攻击。 (十二) 在等待现场勘查期间,现场先期处置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不宜妄加评论或散布案情;同时要注意保护现场群众的安全,避免受害人及其家属、亲友遭受二次伤害或节外生枝。第六章 日常公务礼仪 第三十七条 日常公务礼仪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处理日常工作的具体手段。公务礼仪一般包括公文礼仪、会议礼仪、日常工作礼仪等几个方面。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的公务行文应具备鲜明的政治性、时效性、定向性和规范性,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越级行文。 第三十九条 正式大型的会议安排应规范,不应随意;会议通常应安排颜色、规格、字体统一的席卡,座次安排一般为尊者居中,其左手为次,右手再次,依次类推(国际活动时以右为尊);设在主席台上的发言席一般位于台上的最右侧,主持人席在发言席的左侧;如在主席台外另设发言席,则主持人席设在主席台的最右侧;特殊情况下,主持人席也可设在主席台的中央。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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