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追溯平台监管、监测、执法业务操作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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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追溯平台监管、监测、执法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监管、监测、执法业务操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在国家追溯平台开展主体管理、农产品基地巡查、风险监测、监督抽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大数据应用等业务操作。受托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服务机构参照本规范开展业务。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检测机构以及有业务需求的执法机构应当规范国家追溯平台信息采集,确保信息上传及时、内容

2、准确,发挥国家追溯平台数据分析应用功能。第二章基地巡查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制定基地巡查彳壬务后,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监管系统,填写基地巡查计划和考核任务,并发布给本机构监管人员。有条件的可发布到基层乡镇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第五条承担基地巡查任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接收基地巡查任务,开展基地巡查。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在开展基地巡查时,应当使用国家追溯平台或对接后的地方农产品追溯平台移动APP扫描被巡查对象的电子身份标识。被巡查对象未在国家追溯平台注册的,符合主体入驻条件的,监管人员要引导其在国家追溯平台或对接后的地方农产品追溯平台上进行注

3、册。监管人员巡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巡查信息上传至国家追溯平台。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在基地巡查过程中,应对照检查规范和程序进行逐项排查。发现需移交执法机构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移交。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可以登录国家追溯平台监管系统,查看本机构监管人员基地巡查任务落实情况,并纳入绩效考核范围。第三章风险监测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制定风险监测任务后,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监管系统,填写风险监测彳王务(包括例行监测、专项监测),并发布给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牵头单位。第十条检测机构按职责分为牵头单位和承担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监测

4、任务的分发和汇总工作,承担单位负责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牵头单位登录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接收监管机构下发的监测喀第十二条牵头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下发的监测彳王务及方案,在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中配置监测模型,具体包括检测对象、检测标准、检测项和限量值等内容。第十三条牵头单位在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中把监测任务分发给承担单位。第十四条承担单位登录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接收牵头单位下发的风险监测任务。第十五条承担单位根据接收的风险监测彳王务,开展抽样工作。抽检产品有国家追溯平台产品追溯码的,抽样人员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移动APP扫描产品追溯码,现场补充录入抽样信息。抽检产品没有国家追溯平

5、台产品追溯码的,抽样人员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移动APP,现场录入抽样信息。第十六条承担单位完成样品检测后,登录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填写检测结果信息。有条件的实验室检测设备可直接与国家追溯平台对接,实现检测结果同步。第十七条承担单位在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中导出检测结果汇总表,编制总结分析报告,通过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上传给牵头单位。第十八条牵头单位在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中获取承担单位上传的总结分析报告,编制监测任务的总报告,通过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上传给下发监测彳甥的监管楣勾。第四章监督抽查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制定监督抽查彳壬务后,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监管系统,填写监督抽查彳

6、壬务,标识紧急程度,并发布给承担监督抽查彳壬务的下级监管机构。下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接收监督抽查任务后,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登录国家追溯平台监管系统,向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监管机构和检测机构发送监督抽查彳王务。第二十条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机构登录国家追溯平台,接收监管机构发送的监督抽查任务,并在相关数据库中通过随机选择程序,选出有执法证的抽样人员(包括监管机构人员或执法机构人员)和被抽查单位(重点监管对象可不通过随机抽样,直接纳入被抽查范围)。第二十一条开展抽样工作前,抽检产品有国家追溯平台产品追溯码的,抽样人员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移动APP扫描产品追溯码,现场录入抽样信

7、息。抽检产品没有国家追溯平台产品追溯码的,抽样人员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移动APP,现场补充录入抽样信息。第二十二条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并将样品移交给承担彳王务的检测机构后,通过国家追溯平台将抽样信息发送给承担彳王务的检测机构。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根据监管机构下发的监督抽查彳王务及方案,在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中配置检测模型,具体包括检测对象、检测标准、检测项和限量值等内容。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对所收到的由抽样单位移交的样品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登录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填写检测结果信息,上传检测报告。有条件的实验室检测设备可直接与国家追溯平台对接,实现检测结果同步。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根据检测结果编制总结分析报

8、告,通过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上传给下发监督抽查任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第二十六条收到复检申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监管系统,填写复检彳王务,并发布给承担复检彳壬务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对复检样品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登录国家追溯平台监测系统,填写检测结果信息,并上传给下发复检彳王务的监管机构。第二十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检测报告,移交给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处理,查处结果可以录入国家追溯平台执法系统保存归档。第五章日常监管第二十八条监管人员(监管或执法机构有执法证人员)使用平台进行日常监管时,鼓励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移动APP,登录国家追溯

9、平台执法系统-现场巡查,扫描被监管对象的电子身份标识,点击新增现场巡查任务,填报或上传执法现场巡查信息。支持上传现场照片或视频等。被监管对象未在国家追溯平台注册的,监管人员应当使用国家追溯平台或对接后的地方农产品追溯平台移动APP现场录入被执法对象主体基础信息。第二十九条日常监管中需现场抽样取证的,由监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抽样。抽样产品有国家追溯平台产品追溯码的,监管人员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移动APP扫描产品追溯码,现场补充录入抽样信息。抽样产品没有国家追溯平台产品追溯码的,监管人员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移动APP,现场录入抽样信息。支持使用现场照片或视顷等方式记录抽样过程。第三十条如需检测的,监

10、管人员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执法系统,向委托检测机构发送样品检测任务并接收检测报告。第六章大数据应用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综合应用国家追溯平台分析决策系统中的追溯、监管、监测、执法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分析决策系统GIS模块,跟踪分析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数据。第三十三条农业农村部在国家追溯平台动态维护风险预警指标、风险预警等级,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国家追溯平台及时跟踪风险预警信息,预防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建立全国统一的指挥调度中心,监控国家追溯平台动态信息,并开展数据分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向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发布监管调度指令,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上下协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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