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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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水规发(2022)5号)各市水利(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导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9号)要求,省水利厅制定了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山西省水利厅2022年12月7日山西省水利厅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

2、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公正公开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第四条行使具体执法职能的机关应将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向社会、行

3、政相对人进行公示。第五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效率的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六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水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第七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4、。第二章裁量标准第八条同一个水事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不涉及罚款处罚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新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变水行政处罚种类;(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水行政处罚应当并处的,必须同时适用,不得选择适用。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5、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水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上述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裁量基准确定处罚档位,在同一档位中以违法行为的一般处罚标准为基础适当降低处罚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有减轻处罚

6、情形的参照裁量基准降低处罚档位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在紧急防汛期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实施违反紧急防汛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违法行为的;(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在两年内再犯的;(五)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六)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隐匿、转移、销毁证据,隐瞒事实阻挠调查的;(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7、(A)暴力抗拒执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参照裁量基准确定处罚档位,在同一档位中以违法行为的一般处罚标准为基础适当提高处罚标准,或提高处罚档位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中不予罚款仅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形,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以及危害后果轻微,但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第三章程序与监督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持有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8、行为情节较简单的,可以通过集体讨论认定;情节较为复杂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和从重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的危害后果,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依据本办法实施的水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以及裁量结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十五条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部门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水行政处罚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9、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水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同时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或者从重处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凡涉及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十九条情节复杂、违法数额较大或者重大违法案件,涉及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大事项的,应当经承办案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10、。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期限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但在主汛期或者情况紧急时,可结合实际适当缩短改正的具体期限。第二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考核、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整改。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有关量化细化的自由裁量权基准须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水利厅备案。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水行政处罚通知文书时,应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直接引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附件:水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条款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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