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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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贵政办规(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贵港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8日贵港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2、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蓄电池作为能源或辅助能源的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等交通工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提升城市公共安全保障支撑能力。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四条在我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电

3、动自行车的防火性能、阻燃性能、电气安全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第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第七条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其所有人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

4、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第八条鼓励生产、销售符合标准的换电电动自行车,在全市范围内科学合理布局换电柜,推广电动自行车换电模式。第三章停放和充电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5/T15532017)等有关技术标准和下列要求:(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模应按照单位、小区或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可容量建设,并配备能够满足充电需求数量的充电设施。(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上不可开设门窗洞口。鼓励设置简易喷淋、独立式

5、感烟探测器、消防软管卷盘、电气火灾监测器、灭火器、智能感知报警器等技防设施。(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应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以及财产火灾保险。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等,应按照有关规定

6、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社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停车架、充电桩等设施,应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已建成的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群租房密集区、劳动密集型厂区、村民自建区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禁止以下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一)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

7、等影响消防通道的畅通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二)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三)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四)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五)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轿厢;(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报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楼

8、),村(居)民委员会应督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加强管理,落实检查责任。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为民办实事等工作,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落实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范停放和

9、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等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十五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流通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销售主体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无厂名厂址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等

10、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有关要求,在新建居住项目的规划管理中,合理确定电动自行车停车配建指标及充电控制设施配建比例;在新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项目规划土地审批上提供支持和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安全充电设施;结合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逐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公

11、安部门负责依法加大涉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消防部门负责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按要求开展延伸调查,严格责任倒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电力部门负责保障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质量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定期检测其所属资产的电动自行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消除供电隐患;

12、提醒违规拉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用电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发挥综治工作平台作用,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组织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处理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范畴。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和网络餐饮快递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外卖、快递企业配合建筑场地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严格落实集中充电等安全措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民防空以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或

13、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改进平台算法,强化骑手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电安全教育,保障骑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严重超速车辆并督促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火灾等各类事故。第十六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各有关单位应结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

14、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及时向消防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反映处理;鼓励通过“12345电话举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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