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语国际推广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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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汉语国际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7号)和北京市十一五教育发展规划中关于发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汉语国际推广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北京相关院校开展的汉语国际推广工作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充分发挥首都的优势,积极开展汉语国际推广工作,促进首都教育对外开放合作,充分发挥汉语国际推广在国家及首都的对外经贸合作、文化交流和外交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快汉语走向世界的步伐,增进世界各国人民对汉语和中国文化

2、的理解,促进中外合作和友谊。本项目将通过汉语国际推广基地的建设,完成汉语国际推广的相关任务;通过培训国内外汉语教学人员,提高教学水平,满足国内外汉语师资的需求;通过多种形势的宣传,扩大汉语推广工作的影响和学习汉语人员的规模;通过“北京汉语网”的建设,为北京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海外教育机构和个人提供一个合作交流和网上学习的平台。第四条 在教育部和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北京市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协调,北京市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第五条 北京市汉语国际推广项目包括:汉语国际推广基地建设项目、汉语

3、国际推广师资队伍建设项目、汉语国际推广宣传项目、汉语国际推广综合信息网络等项目。第六条 汉语国际推广基地建设项目是为充分发挥学校在汉语国际推广中的作用,在我市大中小学中挑选建设50所汉语国际推广基地(每年建设10所)。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对口支持外国学校开设汉语课、向国外派出汉语教师和志愿者、对外汉语课程开发与建设、接受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生实习、接受外国师生来校学习汉语、承办外国学生夏(冬)令营等活动。第七条 汉语国际推广师资队伍建设项目是为了满足海内外大量的对对外汉语教师的需求,培训境外汉语教师以及国内汉语教师等人员。主要内容包括:培训高校和中小学在职对外汉语教师的汉语教学能力;培训将赴国外进

4、行汉语教学的教师和志愿者,进行外事政策和纪律、国际礼仪、跨文化沟通等内容学习;培训出国留学人员,提高推广汉语和中国文化的能力;培训国外(重点为北京市的友好城市)的汉语教师,提高汉语水平和体验中国文化;与境外院校合作,对当地汉语教师进行汉语教学等培训。第八条 汉语国际推广宣传项目是通过充分利用文字、音像材料、电视节目、参加或举办大型汉语推广活动、赴外参加或举办教育展等推广宣传手段,使国外各界充分了解北京教育,吸引更多学生来京学习汉语。主要内容包括:编辑出版英语、法语、俄语、日语、韩语、西班牙语、德语等语言版的留学北京宣传册,每两年修订一版。每年制作供在北京电视台海外频道播出的、一年144期新播教

5、学节目和52期周末版教学综合节目。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要求举办大型汉语推广活动及赴国外举办或参加教育展。第九条 汉语国际推广综合信息网络项目是建设“北京汉语网”,使其成为集汉语国际推广信息服务、资源共享和政府信息发布为一体的综合信息网络系统,为北京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海外教育机构和个人提供一个合作交流和网上学习的平台。主要内容包括:完成平台基本建设,根据需要每年增添、更新信息服务内容,并逐渐扩大语种服务范围(包括中文、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俄语、日语、韩语、德语等)。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组成北京市汉语国际推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

6、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北京市汉语国际推广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工作以及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北京市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北京市汉语国际推广项目申请程序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有关规划,于每年7月前确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确定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将项目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并按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第十三条 汉语国际推广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必须是项目承办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具体落

7、实项目的建设任务,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承担责任并确保项目效益。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项目内容做大的调整,如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调整,需报北京市汉语国际推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须按相关程序报批。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五条 北京市汉语国际推广项目资金来源于市财政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第十七条 汉语国际推广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教材建设费、基地评估费、派出教师国际旅费及生活补助(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05】16

8、号)执行) 、境外师生来京学习(包括参观门票费用、保险费食宿费、国内交通费、聘请教师费用等)、基地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其中包括向海外运送设备、资料的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等。第十八条 汉语国际推广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的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每名境外汉语教师补助培训费3万元,每名国内汉语教师补助培训费1.5万元,每名对外汉语教学志愿者补助培训费0.5万元,出国留学人员补助培训费0.1万元。补助经费用于场地费、培训教材、证书费用、师资聘请费用、境外汉语教师在京参观费、必要的食宿交通等。第十九条 汉语国际推广宣传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编写、出版、印制汉语国

9、际推广教材、语言文化读物及制作相关音像、多媒体制品、宣传册、电视节目教学片的费用;参加或举办大型汉语推广活动及赴境外参加或举办教育展所发生的展位费、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等。第二十条 汉语国际推广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项目经费是指网络开发建设、系统升级改造及运行维护费,包括包括网站设计开发、服务器与域名的购买、网站资料收集更新、软硬件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教学软件购置。第二十一条 专家聘请费是指上述4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平请专家所发生的费用。其中:聘请国内专家费用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可含住宿费和交通费),咨询费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

10、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聘请国外专家费用包括咨询费、食宿费和交通费。专家聘请费不能支付给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第二十二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办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对汉语国际推广项目的建设任务进行验收。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汉语国际推广项目的成果,包括论文、专

11、著、专利、软件、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汉语国际推广项目专项资助”,英文翻译为:The Fund for International Promotion of Chinese Language Program in Beijing),英文缩写:FIPCLPB。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程序是:项目承办单位每年年底向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当年建设任务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检查并验收,专家组由5至9人组成,参加验收的项目承办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六条 验收一般采取会议及实地考察的方式

12、,验收专家组须给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结论。第二十七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办单位,需进行工作整改,整改过程中不得再承担有关工作任务。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项目申报书任务,市教委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追缴经费,停止其项目申请。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市教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的绩效考评。第三十条 对有截留、挪用、滞留专项经费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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