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交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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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信用社交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接,明确交接责任,防范案件发生,根据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XX县农村信用社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该制度遵循“交接清楚、责任明确、记录完整、入档保管”的原则。员工无论工作调动,还是临时离岗,都应办理清楚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第三条 交接流程。(一)移交人清理账目、现金、资料、实物、事项;(二)抄列移交清单或登记簿;(三)接交人逐项对实物资料的数量、质量、工作状态是否正常进行认真核实,收妥交接账目、现金、资料、实物、事项;(四)相互签字确认。交接过程中,交出人、接收人、监交人应在场,做到交接有据可查。第四条 各项交接

2、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实物、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实物、事项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收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接收人接替移交人承担的工作事项,不得推诿。(一)县联社中层干部工作交接由县联社分管领导和县联社稽核部门监交;(二)县联社一般员工工作交接由部室负责人监交;(三)联社营业部

3、(中心)、信用社负责人工作交接由县联社分管领导和县联社稽核部门监交;(四)会计主管的交接由机构负责人和稽核部门监交;(五)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交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监交;(六)信贷员(客户经理)的工作交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监交;(七)守押、库管等人员的工作交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监交;(八)其他人员的工作交接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监交。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联社机关各部门、联社营业部(中心)、辖内营业机构员工岗位变动、调动和临时性交接等。第二章 会计交接第六条 会计主管的交接。会计主管工作调动或离职应编制移交清单,向接任人员办理全部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移交清单包括:

4、(一) 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二) 会计档案移交表;(三) 移交清单要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机)、规章制度、档案文件、资料及应交的其他物件等;(四) 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移交接任会计主管人员继续处理。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交接。(一) 将所经管账簿各账户余额编制移交余额表;(二) 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公章、密押(机)以及文件资料等内容;(三) 将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第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数据磁盘(

5、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第九条 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共同签章后,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留存一份纳入本单位会计档案保管。第三章 出纳交接第十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印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并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的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清单,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清单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包括

6、字锁、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岗。如临时离职亦应执行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的原则,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第十二条 出纳库管员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所保管的现金、金银、重要空白凭证、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清单,与会计账簿核对,由机构负责人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及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移交清单归档保管。出纳库管人员在办理交接时,有条件的应在全程监控状态下进行。第十三条 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共同签章后,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留存一份纳入会计档案保管备查。第四章 客户经理交接第十四条 信贷员(客户经

7、理)交接内容:(一) 所有经管的登记簿、台账;(二) 各种信贷档案资料,包括借款合同、贷款催收通知书、客户通讯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和结息情况等;(三) 其他未了事项和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五条 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共同签章后,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留存一份纳入本单位信贷档案保管备查。第五章 操作柜员交接第十六条 交接内容(一) 打印所经管的各种账户余额表;(二) 移交所经管的现金、会计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印章、密押(机)、文件资料、信息档案资料等。第十七条 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共同签章后,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监交人留存一份纳入会计档案保管备查。第六章 管理人

8、员交接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包括县联社机关工作人员、联社营业部(中心)负责人、信用社正副主任、信用分社(储蓄所)负责人等。第十九条 县联社各级管理干部在离任时除按规定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在其调离原岗位之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对离任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涉及本单位财务、资产等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及其任职期末工作进行清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办理的交接事项:(一)任职期末主要工作。包括:主要工作思路、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已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但尚未付诸执行的有关情况、其他认为有必要交接的工作事项。(二)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包括:资金

9、结余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各项基建工程及投资情况、各项专用资金使用情况、各项债权债务情况等。(三)任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包括任职期内招待费、各项费用支出、车辆经费的使用情况及使用说明。(四)任职期内未入账情况。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类收入、应付未付的招待费、资料印刷费、汽车修理费等费用。(五)任职期内对外担保、承诺等情况。(六)管理人员保管或使用的公有财物和借用的单位资金。(七)任职期间已发生,尚未履行完毕的经济合同、契约等情况,以及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八)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移交情况说明、清单和书面材料共三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后,交接双

10、方各持一份,监交人留存一份纳入本单位档案保管。第七章 短期离岗交接第二十二条 会计短期离岗的交接。会计人员、会计主管或主任短期离岗,必须有人代理其工作。要建立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签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一)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受托人应当对所移交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二) 短期代理交接的登记簿,年终应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第二十三条 操作柜员休假交班时,现金交接,当面清点库存现金,翻打当日传票,与交接登记簿和扎账单上的数字核对,无误后

11、交接双方签章确认。凭证交接,当面清点库存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份份过手,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签章确认。印章交接,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签章确认。第八章 自助设备交接第二十四条 ATM柜员机交接。交接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平行交接”制度,办理钥匙和密码交接时,要做到ATM机钥匙和密码分别管理,平行交接,经办人员调整时及时办理交接,备用钥匙和密码在负责人的当面监督下分别密封、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入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以防密码泄露。办理自动柜员机交接工作中钞箱开闭、装钞、卸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时,必须全程在监控状态下进行。及时登记ATM机各种登记簿,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签章确认。第二十五

12、条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现金装填区安全门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实行双人单向保管制度,不准交叉交接使用,并在交接登记簿上登记。第九章 职守、押运解款交接第二十六条 值班守库人员交接:(一) 交接双方应先检查保卫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是否关好门窗、落好窗帘,电视监控和报警器的状况是否良好和对防卫器械进行清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 守库员要在带班领导的监督下,同接班人员办理枪支弹药、枪证及门、柜钥匙等相关交接手续,检查监控、通讯设备、报警系统、消防器材性能及运行情况等。(三) 凡设有金库的营业网点必须坚持24小时守库值班,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制度。(四) 值班守护不允许出现任何情况下的空岗现象。接班人

13、员未到位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五) 值班人员应妥善保管金库钥匙,不得将金库门及金库保险柜钥匙带入守库室。(六) 正副值班室钥匙应平行交接。交接班人要认真填写交接班登记、枪支交接等登记簿,并各自签名。第二十七条 押运解款交接基本程序:(一) 营业终了,待大厅内客户全部离开后,锁闭大门及场所所有通道。临柜员应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凭证等物品清查无误后放入款箱封存,在柜台内等候运钞车。营业人员应于运钞车到达前终止营业。(二) 运钞车未到达前,严禁营业人员外出到门口守望,严禁钱箱及其他重要物品放置在营业室外候车。(三) 安全员或保安员应对营业场所周围进行巡视,清理运钞车预停区及通道障碍物,做好

14、接车准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卫部门,通知运钞车变更到达时间或行驶路线。(四) 款箱交接时,押运人员应在运钞车周边护卫,目送营业人员及款箱进入营业柜台并关好门后方可离开。接收人清点接收款箱、账箱或现金、物品、资料后,双方做好交接登记。第二十八条 押运解款员交接:(一) 随车解款员(出纳)应在库区、营业室内等安全场所办理款箱交接登记手续,有监控的,应在监控范围内办理交接。(二) 解款员负责款箱、账箱或现金、物品、资料清点和装卸。装卸完成,随车解款员锁定车厢保险门和车厢装卸门,上车坐在驾驶室后排。(三) 对款箱从车上卸下作业的,押运员应送营业人员及解款箱进入营业柜台内。库管中心进行复点时,应处于全程监控之下。(四) 交接双方在交接登记簿上登记并签字。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有关枪支、重要物品、有价单证重空等交接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与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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