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肉鸡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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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肉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全县肉鸡业的健康发展,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运营,降低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联社研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养鸡业为规模养殖肉鸡,一般1000只以上;所指中介组织是与xx有限公司签订肉鸡放养协议的个人和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第二章 借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借款户必须是辖区内的农户或在辖区养殖小区内从事肉鸡养殖的农户。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是家庭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一定的养殖技术和管理能力。第六条 借款户必须建成符合标准的鸡舍,信用社只提供养殖户部分

2、流动资金贷款,即按每只鸡提供12元以内的标准掌握发放。对有养殖经验,养殖数量大,效益好的养殖户,最高每户不能超过70000元。第七条 借款人信用观念强,在信用社系统内无资信不良记录和超期未还贷款或利息,资信状况良好,信用社实行信用、保证、联保和统保的形式,对信用较差的农户实行抵押、质押的形式;对有旧欠贷款、欠息和为他人担保贷款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养殖户不予支持。第八条 借款用途必须用于购买雏鸡或用于养殖的流动资金,鸡舍投资由个人全额出资。第九条 对肉鸡养殖贷款进行适度规模控制,防止超出个人饲养及管理能力盲目发展,给借贷双方造成风险,一般个体养殖以5000只为限。有多年养殖经验,效益好的养殖户可适当

3、支持多养。第三章 贷款程序 及审批第十条 贷款程序 :信用社根据自身贷款规模、存贷比例及经营状况,确定贷款方式和金额,并做到 :(一) 借款人必须向信用社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供本人现有自有资金数额和其他养殖物资情况;(二)信用社信贷人员必须实地进行贷前全方位调查,核实借款人自有资金额度及鸡舍建设情况,了解借款人信用程度、养殖技能等;(三) 信用社对担保人,抵、质物品进行审查,审查担保人担保资格,确定双方自愿担保意愿和自愿担保义务,审查抵押物质量、数量、价值和所有权人,并出具授权书,审查质物的真伪及变现预测;(四)信用社根据贷户申请及前期考察结果承诺是否出贷,对经中介组织考察验收鸡舍达标的户,

4、信用社按规定具体办理贷款手续。信用社在接到书面申请一个月内,做出贷或不贷的决定,并告知提出申请的养殖户。养殖户未申请和未经信用社承诺出贷的,信用社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可以做出不予贷款的决定。第十一条 履行审批程序:(一) 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贷款,信用社主任审批;(二) 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含70000元)贷款,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研究审批。第十二条肉鸡养殖贷款必须实行“养殖户贷款,中介组织封闭运行”的办法。1、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填全相关手续。2、中介组织必须在信用社或联社开立存款账户,实行贷款封闭运行,由放款社与中介组织签订“资金

5、封闭运行协议”。3、借款户办理完贷款手续后,直接通过转账付款的方式,将贷款转到中介组织在信用社或联社账户上。4、通过中介组织出售成品鸡的收入必须转入开户社(部),不准直接给养殖户发放现金。如养殖户不再饲养由中介组织将贷款全额转回信用社(部),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第四章 贷款方式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贷款: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可由农户联保或一户、多户为养殖户作保证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无论采取那种贷款方式,中介公司或肉鸡养殖合作社必须作为第二担保人,给养殖户提供担保保证。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贷款:借款户必须提供有效抵押物,抵偿率不低于70%,并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个人住宅(

6、平房、楼房)不得作为抵押物,鸡舍不得做抵押物。第十五条 质押担保贷款:质押物品必须真实、有效、易变现,信用社审查无误后,可提供足额质押贷款。第五章 贷款管理第十六条 贷款管理:(一)贷后检查:信用社对贷户实行贷后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发现挤占、挪用贷款的要及时追缴回所借款并加罚利息。不能归还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二)贷款结息:肉鸡养殖贷款结息实行按季(月)结息,凡由中介公司提供担保的,由中介公司将养殖户的销售收入转入信用社账户,由信用社为借款户结算利息;(三)肉鸡养殖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每批出售后可随时归还或到期后一次归还,如连续饲养的养殖户,可部分归还后结息再贷;(四)贷款收回:信用社对养殖户贷款实行专人管理,在贷款到期前,提前下发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到期后由责任信贷员按期收回;(五)信息反馈: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要按户建立养殖档案,主要记录饲养面积、批次、只数、成本、收入、贷款等内容。每季末将养殖户饲养情况,信用社贷款支持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联社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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