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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行制定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发布者: 王清(wangqing.zh) 发布时间:2010-05-17访问次数: 为严肃员工从业纪律,有效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维护建设银行的资产安全和声誉,总行针对近年来全行案件和重大、典型违规问题暴露出的突出风险点,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并印发全行。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和督促员工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严肃员工从业纪律,有效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维护建设银行的资产安全和声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管理的在职员工。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实施从业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
2、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减轻处理条件的,可以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务派遣制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退回派遣单位处理,并不得重新在建设银行工作。第四条 严禁员工实施以下行为:(一)参与非法的高息借贷、融资或集资活动。(二)参与非法的或大额的博彩活动。本项所称大额,是指单次人民币300元及以上,或单月累计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三)利用银行或客户的资源经商办企业。(四)本人账户接受从贷款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转入的资金。(五)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六)账外经营,或设立“小金库”。(七)违反不相容岗位管
3、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涉及资金、债权债务的重要业务,经指正不整改或造成损害后果的。(八)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或违规代客办理业务、代客保管重要物品。本项所称代客办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办理开立变更账户、预留更换印鉴、支付结算、挂失后续处理、电子银行签约、对账业务;本项所称代客保管的重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代客保管身份证明、存折(单)、银行卡、印章、有价证券、结算凭证。(九)违规获取、私自留存或盗用重要单证。(十)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归集或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现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十一)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十二)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
4、止印章。(十三)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十四)伪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资信证明。(十五)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十六)使用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折),截留客户银行卡(折),使用信用卡套现。(十七)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电子银行签约。(十八)泄露国家秘密或建设银行商业秘密给建设银行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十九)强迫、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上述从业禁止行为。第五条 员工所在机构和部门应当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本规定。员工违反本规定,其主管机构、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追究其主管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第六条 员工检举他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堵截、检举和抵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第七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