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岗位轮换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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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员工岗位轮换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员工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关于内部控制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轮换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通过跨岗位、跨机构(网点)、跨部门、跨服务对象范围等方式,定期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有序调整、轮换,以达到加强内部监督,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目的。岗位轮换也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有效途径。第三条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分别负责组

2、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轮换工作。第四条 岗位轮换范围包括会计、出纳、储蓄、信贷、经费、资金调剂、资金清算、资产管理、计算机科技管理、计算机操作管理、银行卡管理、货币市场、票据业务等岗位员工。(一)在同一机构(部门)的同一会计、出纳、储蓄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的员工,原则上都要进行岗位轮换。会计岗位:主要有会计主管、会计接柜员、记账员、复核员、票据交换员、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联行记账员、复核员、编押员、经费会计、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员工。出纳岗位:主要有收款员、复核员、管库员等岗位员工。储蓄岗位:主要有储蓄员、复核员、综合柜员等岗位员工。(二)在同一机构(部门)的同一信贷、资金调剂、资金清算岗位上连续工

3、作满3年的员工,原则上都要进行岗位轮换。信贷岗位:主要有信贷员(业务员)、客户经理、资产管理等岗位员工。资金调剂及资金清算岗位:主要有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资金调剂和资金清算部门的会计核算及复核、通存通兑业务及复核、联行业务及复核、前置机系统业务主管及管理员、档案管理等岗位员工;县级联社负责资金管理工作的岗位员工。(三)对涉及轮换的岗位名称如有不同的,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轮换。(四)单位认为有必要实行岗位轮换的其他岗位员工。第五条 岗位轮换分为定期轮换和不定期轮换,对一线业务及业务管理岗位员工应实行定期轮换,对人事、经费会计、档案管理等特殊岗位员工可不定期进行轮换。第六条岗位轮换按照制定方案、审

4、议方案、公布方案、组织实施等程序进行。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分期分批实施岗位轮换。第七条岗位轮换要与岗位从业资格考试结合进行,岗位轮换员工上岗前须通过轮换岗位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第八条 员工可报名参加2至3个岗位的从业资格考试,在参照员工个人申报意愿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申报岗位进行灵活调整。多人申请同一工作岗位时,按照公开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人选。第九条 同一机构(部门)员工较少的,可跨机构(部门)进行岗位轮换,客户经理(信贷营销人员)可跨服务对象范围进行轮换。跨机构(部门)及跨服务对象、范围轮换岗位的员工,可申请轮换个人原从事的岗位。第十条 对岗位轮换员工,要做

5、好岗前业务培训,根据每个工作岗位的内容和职责制定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操作流程图,帮助轮换员工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第十一条 岗位轮换员工必须进行书面工作交接,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对所管的印、押、证、钱、物、账、据等办理移交时,要按规定派员监交,移交情况及有关资料存档备查。第十二条 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引进的专业人才、安置的复退军人等新上岗员工,可结合培养需要,适当安排工作岗位和轮换期限。第十三条 对属岗位轮换范围的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岗位轮换决定或不服从组织调配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对岗位轮换员工做好离岗审计检查工作,形成书面审计检查结论,发现违规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对现任岗位员工岗位轮换过程中发现前任岗位员工问题隐匿不报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十六条 县级联社每年按要求将员工岗位轮换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岗位轮换计划于年底前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第十七条 岗位轮换工作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员工思想工作,确保稳妥进行。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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