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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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辖内农村信用社员工工作行为,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防范内部风险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是指根据内控制度建设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安排辖内农村信用社某个或几个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接受联社监审部门审计的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强制性休假的对象,是辖内农村信用社从事会计、出纳(含管库员)、信贷、财务等岗位的人员。第二章 休假的程序第四条 强制性休假人员的确定由监审部门提出,报经联社主任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发出强制性休假通知书,并立即办理强制性休假人员业务交接手续。第五条 在办理强制性休假人员离岗交接手续时,必须经强制性

2、休假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和指定的监审工作人员共同监交。必要时监审部门可对强制性休假人员的经办业务和钱账实行先封存后交接。休假人员的岗位业务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指定有关人员代理,确因人员紧张本单位或部门无人代理的,由人事部门抽调有关人员顶岗。第六条 执行强制性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休假人员回社说明情况或办理有关事宜,需经监审部门批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通知。第七条 审计结束后,由监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通知强制性休假人员回社办理销假手续。第三章 休假人员义务第八条 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员工强制性休假制度。第九条 员工在被要求强制性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业务交接

3、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第十条 员工在强制性休假期间未经监审部门许可,一般情况下不许回社上班,亦不得外出旅行,确保与社内联系不中断。第四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 员工强制性休假期间,由监审部门组成审计小组,对其岗位工作情况进行现场审计。第十二条 对强制性休假人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休假人员所经办的业务是否按操作规程办理;(二)休假人员是否存在挪用或侵占联行、结算、信贷及业务库资金现象;(三)休假人员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现象;(四)休假人员所在单位内部管理与控制情况;(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工作事项。第十三条 对强制性休假人员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其性质及从事岗位的职责,确认强

4、制性休假人员应负的责任。第十四条 审计小组进行审计时,可以查阅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第五章 审计报告第十五条 审计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强制性休假人员的审计后,要向休假人员提出审计事实确认书,通报审计情况,由休假人员签字确认,并将审计结果向单位或部门负责人通报。第十六条 在对强制性休假人员的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问题,审计小组应立即向联社主任汇报并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对象应负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第六章 罚 则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5、相应的处理。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一)单位、部门或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强制性休假或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强制性休假交接手续或故意拖延交接时间的;(三)员工在强制性休假期间未经许可,擅自回到社内或自行外出旅行以及不能保证与社内正常联系的;(四)除指定的监审人员外,擅自开拆强制性休假人员钱账封条的;(五)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根据沭阳县农村信用社员工违纪违纪处理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强制性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强制性休假时间不抵销正常工休假时间。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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