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密押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laozhun 文档编号:3741166 上传时间:2023-03-1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社密押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信用社密押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信用社密押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信用社密押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密押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doc(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信用社密押及IC卡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行社、社社之间汇划款项的安全,规范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制度规定和xx省农村信用社电子汇兑管理办法等有关会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信用社(部、中心以下简称信用社)主要负责人为密押及卡管理第一责任人,会计主管为直接责任人。第二条 信用社应坚持做到“印、押、卡”分管原则,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第三条 信用社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第四条 密押是鉴别行社、社社之间汇划款项真伪,保证资金安全的重工具,必须按照保密规定确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第五条 变动密押经管人员必须经过核准,并按

2、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六条 密押经管人员不得将密押使用方法向任何人教授,妥善保管密押,保证密押的绝对安全。第七条 密押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由社主任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对停用待销毁的密押,应限期交回联社,县联社经核对登记后,由联社监督销毁。第八条 密押卡是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鉴别支付系统往来汇划款项真伪,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管理人员由省联社审查确定,人员变动时必须经原审定机构核准,并办理交接手续。密押卡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期间,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第九条 电子汇兑往来密钥按密押卡管理规定管理。第十条 电子汇兑往来IC卡是鉴别操作人员(包括授权人员)的专用卡。操作人员

3、使用IC卡进入电子汇兑业务办理业务,不同身份的操作人员只能进入相应界面处理有权操作的业务;IC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伪造。第十一条 IC卡的制作、发放、领用、注销。(一)IC卡由电子汇兑中心统一制作;(二)通汇社申领IC卡时,填写电子汇兑操作人员IC卡申请表,加盖经办人员章、公章;(三)电子汇兑中心审核后,指定二人负责IC卡的制作和分发,并登记;(四)IC卡一般采用当面签收的方法分发,由通汇社二人持介绍信领取,并分别登记IC卡领取、使用登记簿;(五)操作人员IC卡领取、注销时,登记IC卡领取、使用登记簿,注销时,应填写电子汇兑操作人员IC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章,连同IC卡送交省

4、联社。(六)IC卡遗失、损坏要求补办IC卡,领取、注销手续比照上述条款执行。第十二条 IC卡保管、使用管理规定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一)IC卡使用必须坚持“一人一卡,人卡不分离”的原则;(二)IC卡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注意卡面清洁,切忌划伤、扭曲、损伤,不得接触有腐蚀性或有强力磁场的物品;(三)IC卡遗失,立即登记IC卡领取、使登记簿,并书面上报省汇兑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用卡人的经济责任。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将对信用社负责人、会计主管、责任人按照省联社有关违规处罚办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县联社将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全额赔偿责任,同时追究信用社负责人、会计主管的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于责任人员疏忽,致使无法分清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共同赔偿损失,同时追究信用社负责人、会计主管的责任。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未事宜按照省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自印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