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合同补充协议.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3743190 上传时间:2023-03-18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8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合同补充协议.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合同补充协议.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合同补充协议.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合同补充协议.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合同补充协议.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合同补充协议.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合同补充协议.doc(3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田安路武夷花园文昌大厦六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500100017293 企业资质证书号:QZ-00580050000000 法定代表人: 钟文成 联系电话: 22106366 邮政编码: 362000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张三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三 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2、】【 】号码: 350500198808088888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362000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划拨 方式取得位于 丰泽区北峰见龙亭小区地块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泉国用(2007)第2

3、00352号、泉国用(2007)第200353号。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66967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见龙亭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07)117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350500200709300101 。第二条 地下车位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地下车位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泉)房预售2008第024号。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

4、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地下车位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地下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车位编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 【幢】【号地下车库】 * 【地下】 * 号车位。该车位的用途为 车位 ,属 钢筋砼 结构,层高为 米,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地下】第 1 层。建筑层数地上最高 * 层,地下 * 层。该车位【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

5、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2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2、按【】【】【位】计算,该车位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4、 详见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

6、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地下车位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实际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监管银行: * 监管帐户: * 买受人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房款 。 2、分期付款: 年

7、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18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180 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

8、催告 15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2011 年 xx 月 xx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

9、定条件的地下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车位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 币) 0 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

10、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18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18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10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二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 第十条

11、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

12、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_合理补偿。第十一条 交接。地下车位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车位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视同该车位

13、已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不负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车位损坏的责任以及耽误维修的责任均由买受人负责;期间产生的物管费、水费、电费、公摊费用等均由买受人负责。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车位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车位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车位的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2、出卖人按约定标准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14、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车位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车位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

15、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六条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买受人购买的该车位仅作 车位 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

16、改变该车位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等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车位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车位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招标】【】方式选聘泉州市住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缴交,计人民币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于 2011年 * 月 * 日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监管银行: 监管帐户: 第十九条

17、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第二十条 文书送达。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8、: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二 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 一 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

19、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买受人】【出卖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可自愿 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附件一:车位平面图附件二: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三:建筑节能措施、指标和室内分隔、装饰装修、设备标准1、房屋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屋顶:采取节能措施,传热系数K:W/(m2K);外墙

20、:采取节能措施,传热系数K:W/(m2K);2、外墙:。3、内墙:水泥砂浆抹平。4、室内分隔部位:水泥砂浆抹平。5、楼(地)面:水泥砂浆面层(不抹光)。6、电梯:。7、楼梯:。8、其他:。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龙亭小区祺龙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甲方:泉州市住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文成;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武夷花园文昌大厦六层;邮编:362000 。乙方:泉州市住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腾威;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美花苑17#206单元;邮编:362000 ;资质等级:三级;证书编号:泉房物(08)02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

21、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乙方对见龙亭小区祺龙苑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见龙亭小区祺龙苑;物业类型:商住小区;座落位置:省道307线与普贤路交叉口西北侧见龙亭小区内;建筑面积:136856.59 m2(地下室11738.96m2)。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

22、理;5、车辆停放管理;车主未交纳停车管理费(不包含车位使用费)的乙方不承担车辆保管、保险责任;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乙方已如实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的,不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外来小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保险、保管责任;7、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监督、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社区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非公共性有偿服务,如房屋中介、装饰装修等特约服务、专项服务,应将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尽量全面的预先公示,并与有需求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协商一致;否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接受服务。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应达到约定的

23、质量标准,即泉价2007116号泉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试行)中的四级服务标准。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章 服务费用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采用每半年预收一次的方式,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0.60元/月.m2;依法改为办公楼则0.90元/月.m2;依法改为其他用途则1.20元/月.m2;高层住宅:1.20 元/月.m2;依法改为办公楼则1.80元/月.m2, 依法改为其他用途则2.40元/月.m2;店面:1.20

24、元/月.m2;店面用于餐饮业经营的,2.50元/月.m2;办公楼(写字楼):2.00元/月.m2;依法改为餐饮业经营的,4.00元/月.m2;商业物业(商场):2.50元/月.m2;依法改为餐饮业经营的,5.00元/月.m2;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但不包括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和消防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

25、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11)乙方企业总部日常运营管理的费用分摊;(12)按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支付的公共水电费。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甲方以总建筑面积136856.59 m2(含地下室)计算,按2.50元/m2的标准向乙方提供项目启动资金,于交房前三个月起分两期支付。第七条 业主应于甲方确定的交房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交房前必须缴清专项维修金,并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即所有空置房),其物

26、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业主转让其所拥有的物业时,需到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半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6月交纳当年7至12月的物业服务费和在每年12月交纳下一年1至6月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按季度(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个季度头一个月的15日之内(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第八条 公共水电费分摊方式、水电周转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等事项的费用约定。一、公共水电费的分摊办法1、公共水费:本物

27、业区域内的公共水费(即公共绿化、保洁、公厕、水景设施等公共用水)由全体业主按户为单位进行分摊;每季度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统计各户分摊金额后,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下一个季度头一个月的15日之日内交纳;2、公共电费:本物业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用电由乙方承担,在停车管理费中列支;本物业区域内为全体业主服务的小区道路路灯、景观灯等的公共用电,由全体业主分摊,乙方每季度按乙方每季度按实际支出统计分摊金额后,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下一个季度头一个月的15日之日内交纳;多层住宅楼梯灯、储藏间照明等公共用电由各楼幢业主以户为单位分摊,乙方每季度按实际支出统计分摊金额后,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下一个季度头一个月的

28、15日之日内交纳;高层住宅楼梯灯、消防系统、电梯、变频加压用水设备等公共用电由各幢楼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结合层高的方式进行分摊,乙方每季度按实际支出统计分摊金额后,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下一个季度头一个月的15日之日内交纳;本物业区域内围的商业物业按所在楼幢的计算方式参与公共水电费的分摊;为外围商业物业服务的公共路灯等用电由商业物业按户分摊;其他部分用水用电由乙方支付,不再向业主分摊。二、公共水电周转金业主在交房时应向乙方一次性交纳一笔公共水电周转金,用于乙方按时垫付每月发生的公共水费和电费;业主转让物业时,物业继受人必须先已交纳公共水电周转金后,原业主才可以要求无息退还;公共水电周转金的标准

29、是:多层住宅100元/户,高层住宅300元/户。三、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管理费用1、建筑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计算,4.00元/m2,该费用只针对首次装饰装修的建筑垃圾清运;2、装饰装修期间管理费: 2.00元/m2(一次性收取);3、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使用客运电梯运送装饰装修材料的,一次性收取电梯额外负担维保费:200元/户;4、楼道修复粉刷费:指本楼梯业主装饰装修后,乙方组织对楼道的修复粉刷费用, 200元/户(一次性收取);5、装饰装修押金:多层住宅1000元/户,高层住宅2000元/户,店面、办公楼和商场为3000元/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结束后经乙方组织验收合格, 6

30、个月内乙方应将押金无息退还。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九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100元/个月、架空层和车库车位120元/个月、地下车位20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费。乙方按露天车位80元/个月、架空层和车库车位100元/个月、地下车位120元/个月的标准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100元/个月、架空层和车库车位120元/个月、地下车位20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费。乙方按露天车位80元/个月、架空层和车库车位120元/个月、地下

31、车位120元/个月的标准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80元/个月、架空层和车库车位100元/个月、地下车位120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4、乙方收取摩托车停车管理费为40元/辆月,临时停放0.50元/次,隔夜加1.5倍;5、乙方收取电动车停车管理费为20元/辆月(需含充电费的另加10元/月),临时停放0.50元/次,隔夜加1倍;6、乙方收取自行车停车管理费为15元/辆月,临时停放0.50元/次,隔夜加1倍。7、乙方收取汽车临时停放车位使用费(不含车辆保管、保险责任)的标准为:1小时以上3元/次,5小时以上5元/次,隔夜10

32、元/天。第十条 乙方应与非临时使用的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活动中心)属甲方所有。会所(活动中心)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乙方按公示服务价格标准的80%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1、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的车位使用费,所得收益40%补贴乙方作为车位维护成本;60%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暂由乙方代管;2、其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

33、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所得,全部用于补贴乙方的物业服务费用,用于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和成立业主大会所需的费用。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三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由甲方在承诺的期限内予以解决。第十五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第十六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

34、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业主档案、物业买受合同等乙方认为所必需的资料。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全力配合。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批评、责令整改、报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

35、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有效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业主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

36、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于业主交房前三个月(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473.70平方米。甲方应按乙方的使用要求和提供的装修方案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装饰装修,装修费用由甲方负责。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建设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建设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建设部、省、市

37、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按建设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第三十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九十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判定有没有达到服务标准需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第三十一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

38、公共水电分摊费的,应按每月所欠费用总额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九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签定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已满3年,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在新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进驻之前不得撤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