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园(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协议(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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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和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甲方:大连嘉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本物业名称:嘉和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乙方所购买的物业基本情况:建筑面积 平方米座落位置: 楼 单元 层 号 使用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管理公约,并书面通知乙方。有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2、依

2、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房屋管理养护费及其它费用。3、制止违反本协议和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拆除乙方违反本协议设置、放置的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有权将本协议甲方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不得有异议。5、负责小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收取车位使用有关费用。6、监督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证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本协议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承担责任。7、负责签订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设置的户外经营性广告及摊亭、摊点等的有偿使用

3、协议并负责收取有偿使用费,所获收益用于物业管理。(二)甲方义务1、按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监督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负责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3、每半年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4、每年一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5、自本协议终止时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权利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2、依法非独占性、非排他性地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地)的权利(

4、但开发商保留的权利除外),该使用应当按设施设备及部位、场所的设置特点使用。3、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6、监督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7、监督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9、与该户卧室相连的屋面平台归乙方使用,但须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挪做他用。(二)乙方义务1、遵守本协议和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2、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房屋管理养护费及其他费用。

5、3、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有关规定并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填报装修申请表,经物业管理企业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查验是否有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如乙方违章装饰装修造成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4、装饰装修房屋所产生的装饰装修等各种垃圾由乙方自行清运,不得占用共用场地、部位。如不能自行清运的,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有偿清运,清运费200元/户(不含装饰装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建筑垃圾)。5、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遵守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向甲方交纳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承诺在车

6、辆停放前自行负责参加车辆损失保险、车辆玻璃破碎保险、盗窃保险等相关车辆保险,发生车辆丢失、损失、损害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6、乙方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本协议。7、对承租人、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协议和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责任。8、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阻挠、妨碍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阻挠、妨碍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9、因维修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或应维修而不维修,

7、造成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10、若在甲方管理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等,须经甲方批准,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遵从甲方的管理制度。11、明白并承诺在本物业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等);(2)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3)占用或损害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设施设备;(5)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6)乱设摊亭摊位;(7)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包括在走廊过道、屋顶、外

8、阳台堆放杂物);(8)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9)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10)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挂、乱贴、乱写、乱画、乱摆花盆和其他杂物;(11)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12)未经允许,擅自在房屋外墙面安装吊栏、晒衣架、安全护拦、招牌广告等;(13)不按规定位置,随意安装空调外挂机;(14)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与此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封闭式装修;(15)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12、使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等设施、场地时,应按规

9、定交纳有偿使用费用;。13、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第三条 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向乙方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一、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制止违反本协议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二、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和财务年度计划。三、当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四、受开发商委托协助业主、物业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五、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六、房屋共用设备及其运行的维

10、护和管理。共用设备是指共用排水管道、落水管、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公共安全监控设备、公共消防设施、电梯、邮政信箱、天线、门禁、可视对讲防盗门(不含室内话机)等。七、房屋共用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是指非市政路及路灯、化粪池及化粪池以内的排水管道、垃圾房、庭院灯、停车场等。八、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九、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十、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地)、房屋公共部位、非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及生活垃圾的收集。十一、经营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对未参加车辆损失保险、车辆玻璃破碎保险、盗抢保险等相关车辆保

11、险的车辆,甲方有权制止停放,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十二、协助业主与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安全监控、门卫值班、固定时段巡视。十三、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改装修相关的垃圾清运等的管理。十四、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十五、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房屋管理养护费及其他费用。十六、接受乙方委托,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有偿服务费用。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房屋及维修管理: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2、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3、房屋完好率98%以上。4、房屋小

12、修、急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98%,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二、房屋共用设备维护管理: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管理完善,设备台帐记录清晰。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操作规程,持证上岗。3、设备维修养护完好率95%以上,有设备运行记录与保养检修制度。三、房屋共用设施管理:1、房屋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完好率达95%以上。2、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3、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四、公共绿化及养护管理:1、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扫枯叶。2、绿化完好率95%以上。五、公共环境卫生管理:1、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每日收集两次。2、楼道内

13、的楼梯间、走廊、楼梯扶手、窗台等公共部位每天清扫拖抹一次。3、电梯间每天清扫两次。4、小区内道路、庭院、广场等公共场所、场地每天清扫一次。六、社区公共秩序维护:1、协助业主和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小区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小区内实行固定时段巡逻制度。2、保安人员值勤有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七、停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1、停车场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完善。八、公共消防管理:1、公共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2、配备兼职消防管理人员。3、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九、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对装饰

14、装修实施管理。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按下述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一、物业管理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乙方按下述标准向甲方交纳:1、 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1.80元。高层住宅(含商住两用物业):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3.00元。商业物业: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5.00元。办公楼(含高层写字间):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5.00元。多层商住两用物业:每月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2.5元。2、物业管理费计费日,以乙方房屋出库单上所署名的日期为计费日;或房屋应当交付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自房屋应当交付日为计费日。3、因乙方原因

15、所造成的房屋空置,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按正常入住收取。4、乙方交纳费用时间:每季度交纳一次,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的1-5日为交费日(国家法定假日顺延),交纳额度为该季度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二、房屋管理养护费1、乙方自领取入住钥匙之日(以房屋出库单上所署名的日期为准)起,超过6个月未办理房屋交易过户和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应依照“大房局发199972号”文件向甲方交纳房屋管理养护费。2、乙方交纳费用时间:每季度交纳一次,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的1-5日为交费日(国家法定假日顺延)。交纳额度为该季度三个月的费用。三、其他有偿服务费1、乙方委托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实施维修养护及其他服

16、务时,甲方可按双方约定或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公布的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有偿服务费。2、乙方如需在小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所制定的有关车辆停放管理制度。乙方应当先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并明确车位使用方式(分购买固定车位、月使用、日使用、临时使用四种方式),经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确定车位使用方式后,乙方应当按下列标准交纳费用:(1)月使用:按每月每车位450元交纳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交费时间为每月1-5日,国家法定假日顺延);(2)日使用:按每天每车位15元交纳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3)临时使用:轿车10元/日/位;摩托车2元/日/位;客车四

17、吨以上8元/日/位、四吨以下6元/日/位。上述费用,用于停车秩序管理及场地使用费。月使用方式中乙方可以使用的车位非专用车位,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车辆停放情况临时指定可使用车位。(4)购买车位使用权:按每月每车位20元交纳服务费(每季度交纳一次,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的1-5日为交费日,国家法定假日顺延)。该管理服务费用于停车秩序管理。四、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乙方未交纳 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拒绝承租者使用该物业,乙方并应当承担逾期交纳的滞纳金等责任。五、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否则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拒绝受让方入住。

18、六、本协议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从批准执行之日起,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调整标准向乙方收取。第六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一、保修期满后发生的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执行维修基金制度。现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二、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乙方按应分摊的费用于工程开工起15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七条 保险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全

19、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物业内不存在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管、保险或负责关系。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未达到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

20、业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当承担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每日3的滞纳金。五、乙方因未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未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乙方除承担延期交纳的滞纳金外,如因乙方逾期交纳造成物业失修养导致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或将维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导致物业失修、失养,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

21、对方10,000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突发性紧急抢修工程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按相关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收缴,逾期未交纳的,乙方应当按应分摊金额的3按日承担滞纳金。第十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财产、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同意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本协议共13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代表人: 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嘉和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大连嘉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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