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类写字楼物业管理委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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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 托 方: 受 托 方: 签 定 日 期: 目录一、合同当事人2二、定 义4三、物业情况5四、委托管理范围6五、委托管理期限9六、物业管理费用9七、物业管理服务质量12八、固定资产以及必要的前期费用12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3十、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6十一、保 密20十二、承诺与保证23十三、违约责任24十四、不可抗力26十五、通知与送达27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9十七、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31一、合同当事人本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本合同”)由下列双方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甲方(委托方): 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联系电话:乙方(受托方): 公司地址:法

2、定代表人:邮编: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 公司是 的产权人(或发展商),依法有权签署本协议,行使及维护其合法权利;2 乙方: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物业管理资格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3 乙方在甲方举办的 物业管理招标中中标。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对 实行全面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二、定 义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或需另外解释,以下划线词语在使用时具有下文所规定的含义:2.1 ,指由甲方依法拥有的位于 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物业项目,包括所有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2.2 使用

3、人,指甲方拥有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雇员及甲方许可进入或使用其房产的其它受许可的人员。2.3 物业管理费,指 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因享用乙方对 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向乙方缴纳的款项。2.4 物业管理费总额,指乙方为甲方和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向其收取的,包括物业管理费、停车场管理费等在内的全部收入。2.5 管理账户,指以乙方派出机构名义开设的,专门用于 物业管理的人民币储蓄及往来账户,乙方享有该账户的专用权。2.6 管理酬金,指乙方接受委托为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获得的报酬。2.7 管理公约,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的明确甲方、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责权利的

4、使用管理维修公约。2.8 固定资产,指甲方为保证乙方正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所提供或委托乙方购买的各类固定资产。2.9 物业服务中心,指为甲方所属的物业管理及服务机构。2.10 “一方”:指甲方或乙方的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的单称。2.11 “双方”或“各方”:指甲方和乙方的合称。三、物业情况3.1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位于 。四 至:东至 西至 北至 南至 占地面积: (项目总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写 字 楼: 约 平方米;商 业:约 万平方米;地下车库:约 平方米;会 所:约 平方米;绿 化 率:约 %;车 位 数: 电 梯: 。物业类型: 。3.2 乙方提供服务

5、的受益人为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四、委托管理范围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标的物业范围如下:4.1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4.2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新风系统、烟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设备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保安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4.3 写字楼、会所、车场等公共部分的保安服务、公共区域的保洁服务、商业部分公共区域的保安及保洁服务。4.4 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

6、的共用设施(不含当地政府明确规定由指定单位维护管理项目)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 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室外自行车场、停车场等。4.5 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6 规划红线内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4.7 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车场。4.8 交通、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及停泊秩序的管理。4.9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和防火等保安工作。4.10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及实施商业街推广活动。4.11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

7、图纸、甲方和使用人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4.12 甲方及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护、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当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4.13 甲方及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合同及管理公约的行为分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包括:规劝、批评、警告、制止、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诉诸法律或停止部分服务项目等催缴、催改措施。4.14 编制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小修方案。 4.15 负责向甲方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及政府规定的各项费用。4.16 甲方授权乙方负责统一管理商铺的门前面积、广告招牌等相关

8、事项。 五、委托管理期限5.1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 的期限自 二 年 月 日至 二 年 月 日止 。六、物业管理费用6.1 物业管理费6.1.1乙方向甲方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标准包括:(管理费测算明细见附件三)写字楼: 元/月/建筑平方米商 业: 元/月/建筑平方米车 位: 元/月/车位会 所: 元/月/平方米6.1.2物业管理费标准每年按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或行业指导标准等由甲、乙双方协商进行调整。6.1.3如在合同期内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增加委托管理项目,增加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6.1.4如果上述收费面积在本合同签订后有较大调整,乙方的收费标准将做相应调整。如当年物业管理费有结余

9、将转入下一管理年度。6.2 本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均不包括甲方或使用人自用部分的能源费。6.3 对于甲方使用的物业或虽未使用但在委托管理范围的空置物业,甲方亦应按 标准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6.4 乙方对甲方、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上述费用按国家标准收取。6.5 房屋建筑(本体)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如下办法支付:6.5.1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用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自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支付;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共用设

10、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承担。6.5.2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具体协商。6.5.3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乙方自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支付;改造、更新费用,由甲方承担。6.5.4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自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支付;大中修费用,由甲方承担。6.6 对于冷、热水、煤气、有线电视等公共代办收费项目,乙方按国家收费标准据实收取。如遇国家收费标准调整,乙方有权做出公布价格标准并按新标准收费及追缴的权利。6.7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每年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总额中提取酬金人

11、民币 元作为乙方的管理酬金,按月提取。6.8 乙方应承担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务法规足额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不因签署本合同而导致连带承担乙方的税务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前述损失。 七、物业管理服务质量7.1 在 时,乙方对 的物业管理质量必须达到附件四乙方承诺的标准,并据此对进行管理。7.2 房屋外观和设备运行按 标准进行管理。7.3 房屋及设备、设施的养护依照建设部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规定和 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7.4 公共环境做到干净、整洁、垃圾清运及时。7.5 公共区域内禁止停放车辆,上、落人或物品时除外。7.6 小修按 执行。八、固定资产以及必要的

12、前期费用8.1 为保证乙方顺利接管并开始进行物业管理,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固定资产资金及其他前期费用如下:8.1.1固定资产:甲方在乙方提供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清单预算范围内见附件一(1),根据乙方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在审核同意后分期分批支付给乙方。8.1.2其他前期费用:甲方在乙方提供的其他费用清单见附件一(2)(主要包含人工费用、低值易耗、小型工具、办公用品等)范围内,根据乙方提出的使用计划,在审核同意后分期分批支付给乙方。8.2 甲方对上述费用的合理使用拥有监督权。8.3 对甲方按8.1所提供的上述费用,乙方同意在接管物业后从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月进行摊销,并将摊销的费用在 时间内按月返还

13、给甲方。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1 代表和维护甲方、使用人的合法权益。9.2 协助制定管理公约。9.3 依据本合同以书面形式授权乙方对 进行物业管理。9.4 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9.5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9.6 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9.7 负责协助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移交乙方。9.8 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9.9 敦促使用人执行管理公约、本合同或相关文件条款。9.10 在保修期内协调乙方处理使用人对物业的维修等问题。9.11 甲方协助乙方理顺前期的物业管理工作。9.12 乙方在物业管

14、理中遇到困难并提出需要甲方帮助时,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与有关方面或有关人员进行协调。9.13 协助乙方签订或发布有关物业管理文件。9.14 向乙方无偿提供设施、设备所附带的全部备品、备件和配件,并同时提供备品、备件和配件清单。监督乙方使用,并享有在本合同结束后收回未使用的备品、备件、配件及相应清单的权利。9.15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筹备期间所需物品、相关费用及其它必备条件。9.16 甲方有权聘请专业审计或会计机构对乙方的财务工作进行专项审计,费用由甲方支付。该审计报告应作为甲方对乙方工作的考核标准之一。9.17 审批乙方委托其他专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建议。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书面

15、请示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9.18 对乙方不称职的人员,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建议。9.19 为保证顺利接管物业及运营,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产投入和必需的前期费用,并监督此类费用的使用情况(详见附件一)。9.20 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管理用房(详见附件二)。9.2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甲方应指定专人帮助协调乙方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问题。9.22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9.23 乙方不按本合同及管理公约的约定管理,致使的物业状况严重恶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十、 乙方的权利和

16、义务10.1乙方对 日常物业管理享有管理权,乙方在 范围内设立专门的派出机构,并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派驻机构的总经理享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人事权和财务权。10.2 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和取得管理酬金。10.3 乙方于本合同期内每个自然年度的6月、12月的20日前,向甲方提交下半年度的费用预算,经甲方批准后实施。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费用预算后五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可以是批准或修改,如果在五日内乙方未收到甲方的任何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已经批准费用预算。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7月的20日前将上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提交甲方并张榜公布

17、。10.4 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绿化、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报甲方审核,在甲方认可的情况下组织实施。10.5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本合同和管理公约的规定对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0.6 经甲方许可,乙方有权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体管理事项、责任、权力及利益转移或交付给第三方。乙方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10.7 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10.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对外公布的制度需甲方事先书面认可。10.9 对 的共用设施乙方不得擅

18、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0.10 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按甲方要求,为甲方查阅提供便利条件。10.11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确保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乙方必须向甲方完整移交乙方所占用的全部管理用房、原受托管理的全部物业的管理权及其各项物业管理档案、财务账簿、工程图纸、备品、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10.12 保证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控制成本,降低能耗。10.13 有权获取管理酬金。10.14 有权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类管理用房,包括办公室、库房、更衣室等配套服务用房,未经甲方的允许,不得擅

19、自改变其使用功能。10.15 乙方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应充分体现市场机制的特点,并应有别于乙方所管理的其他项目,以便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10.16 筹备期以及交接时乙方负责对房屋建筑设备、设施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及整改建议。10.17 当本合同终止时,如果乙方未被继续聘用,则乙方在新的物业公司入驻时,应协助相关各方做好与其交接及善后的一切工作。10.18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制订的所有物业管理制度及拟实施与甲方、使用人相关的物业管理措施均需报甲方备案,以供甲方行使监督的权力。10.19 在本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乙方派出机构总经理、物业部经理、工程部经理及保卫部经理相对

20、固定。乙方不得因自身原因调换。如确需调换的,应与甲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10.20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资产投入、前期费用的支出明细,并在甲方批准的范围内合理使用。10.21 乙方协助甲方共同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乙方由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投诉、报修、检修等一系列协调工作。乙方制订合理的价格进行有偿服务。10.22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十一、保 密11.1 本合同所述保密信息是指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信息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信息接受方”)提供的信息以及各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或得知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不欲公开的观点文字信

21、息、商业信息、发现、发明、公式、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和其委任的董事、接受方的权益承继者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商行、企业、公司、代理机构、组织或法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的关联公司和其权益承继者的关联公司。11.2 本章所述保密义务在以下情况下不适用:(A)

22、 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包括信息提供方公开发布、展示、出版、宣传或许可第三方公布、被他人泄密等),或者并非由于信息接受方或其关联公司、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B)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信息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C) 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信息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作出披露,且该第三方对这些信息在披露时对信息接受方无任何明确、暗含或暗示的保密义务;(D)按法律要求必需向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媒介公开的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迅速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

23、供方,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包括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将受到有关机关的保密待遇。11.3 对信息提供方向信息接受方提供的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保密信息,各方代表均应签署书面文件以确认。该等书面确认文件做为本合同的附件,应注明信息提供时间、信息内容、信息提供地点、信息提供方式、信息提供人与信息接受人等内容。11.4 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信息接受方应对获知的信息拥有方的保密信息予以 保护以不为任何第三方所知晓。除非有信息提供方的书面许可或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以

24、外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披露/透露/明示/暗示/提供保密信息的任何内容(最终用户关联公司除外)。11.5 对知晓的信息提供方的保密信息,信息接受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拷贝、修改、补充或仿造该信息。只有在信息拥有方的书面许可下,方可对保密信息进行作为记录和操作目的的拷贝。信息接受方对于上述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拷贝、修改和重绘图纸应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指派合格的保管人员,使用资料应履行借阅和归还手续。11.6 信息提供方向信息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信息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确有必要知悉该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项目组成员、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成果直接应用人员、该领导人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

25、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上述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在与该等雇员订立的个人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加入适当的保密规定或从该雇员处获得了必要的保密和不透露的书面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作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任何一方的人员违背上述承诺,主动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因过错、过失行为使得第三方知晓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或非为本合同的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保密信息,都被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规定。11.7 信息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

26、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一项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11.8 合同各方可以在其业务活动中使用残留在其曾经接触过保密信息的雇员的记忆中的并已成为其个人知识或经验的,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构想、概念或技巧,但是就保密信息而言,合同各方仍然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11.9 除非本章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本章条款可以作为独立的保密协议而存在。本章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永久期限内持续有效,或者,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有永久保密义务,则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内,但前提是,当适用法律允许一个更长或永久的保密期

27、限时,则应自动适用该等更长或永久期限。双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仍应有效。11.10 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约定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本合同第13.6条款约定的泄密违约责任。十二、承诺与保证12.1 合同各方向其他方保证:做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注册及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其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12.2 合同各方向其他方保证:指定的授权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书面授权,授权代表做为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本合同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对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将予以认可。并不存在授

28、权不明或超授权范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因上述情况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消的情况出现。12.3 乙方保证:拥有从事物业管理的合法、有效的资质及相关专业人员。其向甲方/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优质、高效的。十三、违约责任13.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既构成违约。13.2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六章所约定的义务,造成物业状况不能达到约定的管理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乙方应收的一个会计年度物业管理费的10%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13.3 因物业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质量或安装技术及产权人或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事故的

29、,由直接责任方承担责任。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事故原因及责任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13.4 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包括:公共服务性收费、公共代办及特约服务性收费,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返还多收部分。13.5 合同各方应在对方发生违约行为后,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违约或解除合同的通知。该等通知中应详细列明对方违约的时间、违约行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违约方可就此向发出方提出解释或质疑,双方应及时确认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此种确认并不影响各方按合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和权利行使。13.6 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

30、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保密信息拥有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保密信息拥有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同时,保密信息拥有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13.7 合同任何一方因承诺不实或保证无法实现,造成本合同无效、被撤消或给对方/第三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就此向对方承担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十四、不可抗力14.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A) 自然灾害:火灾、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风灾、海啸、海水

31、倒灌、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震、地面下陷或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等。(B) 社会事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及行政行为、动乱、暴动、骚乱、罢工、纵火、投毒、爆炸、战争或虽未宣战但处于战争状态、敌对行为、瘟疫、法定传染病、核爆炸或事故、恐怖活动、极端行为、突发性集体事件或行为、核污染或化学污染或其他环境污染不适合人类居住或使用、政府征用或征购或国有化等。14.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不需承担违

32、约责任,不可抗力对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但受阻方在迟延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而受影响的,不能免除责任。(A)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B)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在24小时内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四(14)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不可抗力的强度、范围、持续时间、损失、采取的措施、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和建议等。14.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

33、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14.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九十(90)天以上,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决定是否修改或终止本合同。14.5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60天,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的合同执行问题。 各方就本合同的终止或继续履行应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十五、通知与送达15.1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15.2

34、 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5.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5.3条款规定时间被视为已经送达。如各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15.3 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A) 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B)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C)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北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D

35、) 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北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15.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如致甲方: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如致乙方: 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6.1 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6.2 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

36、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16.3 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调解不成的,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A) 将该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1.提交仲裁的争议将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每一方应根据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限和其它要求指定一名仲裁员,两名被指定的仲裁员将在二十(20)日内选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如任何仲裁员的指定未能在限定时限内作出,则应由仲裁委在任何一方就此提出

37、请求后十(10)天内指定。2.仲裁应以中文进行,且双方递交的一切书面材料、文件和证据材料均应用中文书写。仲裁裁决也应当以中文书面做出。(涉外合同使用)3.任何一方为维护其权利,应有权在仲裁庭做出仲裁裁决之前依法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财产或证据保全或任何其他紧急救济措施。除前句规定外,双方在此放弃其对仲裁庭的裁决提出申诉或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向法院或任何政府机构提出任何请求或申诉的权利。此外,双方同意它们仅有权利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而提起关于本合同项下争议的诉讼或法律程序。4.在任何争议期间和/或对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所直接涉及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条款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

38、应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5.每一方不可撤销地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6.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B) 向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 方应继续履行。16.4 本合同全部/部分

39、无效的,本章依然有效。十七、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7.1 新闻发布及公告。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17.2 第三方不受益。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17.3 整体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条款、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17.4 转让。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17.5 语言和文本。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 ( )份。每一份均

40、应为原件,但各份合在一起应构成同一份文据。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中中文与 有任何不符之处,以合同中文文本为准。17.6 标题。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17.7 弃权。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17.8 可分割性。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

41、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17.9 费用。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7.10 鉴于条款纳入。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17.11 数字含义(限于英文文本)。单数形式应包括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17.12 无中间代理。各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该类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或

42、共识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17.13 合同修改和补充。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作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17.14 签署授权。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17.15 合同生效。合同将自买方、卖方和最终用户授权代表在中国北京签字或和盖章之日起生效。17.16 合同效力。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17.17 合同附件。合同各方同意所有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17.18 合同续签。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确定。17.19 合同持有。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持 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二零 年 月 日 二零 年 月 日合同附件清单附件一:附件一(1) 物业管理公司各部门开办费用一览表附件一(2)购置物品清单附件二:物业管理用房明细附件三:管理费测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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