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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铜陵县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安源)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浮梁县采取措施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各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舟山市关于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
2、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 (洪湖市)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汉江)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无锡市北塘区 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东政发200323号) 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临漳县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景德镇)安徽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
3、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黄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监管意见的通知 安源区人民政府转发萍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 (安徽农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泰州市人民政府)吉林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 8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
4、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坚持“清理整合存量、优化配置增量、保障重点支出”,对现有财政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逐步形成“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清理整合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保障重点原则。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保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资金
5、需求。 二是集中使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公共资源,要通过清理整合,逐步破除专项资金归部门所有、由部门支配的观念,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是有进有退原则。改变专项资金“基数加增长”的管理模式,专项资金设立要有明确时限,根据任务实施和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清理规范。 四是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设立、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透明。要实行集体决策和专家评审制度,逐步建立财政资金分配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五是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在设立时要有明确的预期绩效目标,使用过程中实行量化考核,加强跟踪问效管理,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的方法和步骤 省
6、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实行省长领导下的副省长分工负责、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根据各部门职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只涉及一个业务主管部门或涉及多个部门,但由一位副省长分管的,由各部门提出清理整合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进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的专项资金清理;涉及多个部门且由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的意见。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等,省政府可以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调整,统筹安排使用。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坚持由易到难,分步实施。第一步,2011年省级各部门对其内部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现有专项资金底数和
7、具体使用效益情况,报经分管副省长同意后,在专项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予以清理整合,专项资金项目数量要减少40%。第二步,要按照支持经济发展类资金、支持社会事业和民生发展类资金、社会公共管理类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科学分类,结合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产出效益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对省级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整合,切实解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设立过多、支出结构固化以及效益不高等问题。其中,对已不适应现有工作需求的,要予以取消;对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 三、建立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三项制度”。 1建立专项资金设立的科学
8、决策制度。今后,省政府在研究专项工作时,无特殊需要,一般不设立新的专项资金。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新任务,应首先通过调整存量资金结构予以解决,确需新设立专项资金的,部门要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报省政府批准后设立。研究新增设立专项资金时,没有充分依据的不设立;没有项目规划的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不新设立,可通过增加资金规模给予支持。 2建立新的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制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于当年6月底前全部下达,每年7月份起,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存量资金规模,提早谋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于10月底前报分管副省长审定后,11月份报送
9、省财政厅编制相关预算计划。 省级新增财力安排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对按标准计算到人的民生类支出,由省财政厅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对其他按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整合后的专项资金大类编制预算并通知相关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准备项目申报计划(包括可行性论证、预期绩效目标、实施措施等),提交由省级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专家参加的联评会议审议,根据联评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省财政厅在执行中按照最终确定的项目调整年初预算支出科目。 3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应设定明确的执行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由省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清理。对已完成任务的予以取消;对需要继
10、续保留的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其中使用方向或支持范围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要核减规模或予以取消。 (二)推进“三项改革”。 1积极推进财政资金动态监控改革。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完善财政资金监控体系,将监控范围扩大到各个项目管理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发挥动态监控系统预警高效、反馈迅速、处理及时、纠偏有力的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稳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改革。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公开,加快财政专项资金公开步伐,将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相关政策依据、分配结果和使用效益及时向社会公开。特别是要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
11、开,对各级下达到县乡的重大民生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予以公开。进一步健全项目论证、评审、公示制度,做好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 3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改变以往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后绩效评价的做法,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财政资金绩效激励约束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使用绩效好的,加大支持力度,绩效差的,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促进部门改善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级做法,积极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进
12、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 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19870407 【实施日期】 19870407 第一条 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
13、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
14、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 (三)专项资金审批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积压该项资金半
15、年以上,使用专项资金购进的设备或建设的设施闲置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或无偿调拨有关设备、设施。 (四)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于资金使用前,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测算表,预测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责任者和项目完成时间。 (五)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如实地向批准拨款的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报送的资料,及时提出审理意见。 (六)跨年度的项目,用款单位当年不能报告资金使用效果的,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
16、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接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时间:2008-7-8发文单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参照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
17、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具体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科学、医疗卫生支出,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社会保障支出,行政法专项支出,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和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专项资金。用于应对突发性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救灾资金,可以执行相关规定。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增发国债和专项拨款补助;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基金预算拨款、财政预算
18、外专户核拨资金及部门其他收入。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安排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投向公共领域,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二)政府宏观导向原则。市本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要体现市人民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更好地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市本级财政
19、专项资金的设立要与市人民政府所承担的事权范围相一致,与市本级各部门的职能设定要求相一致。(四)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要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集中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则,适时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管理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六)跟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联合各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具体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
20、效考评,跟踪问效。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取消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有具体的目标、用途、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起止时间。设立时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第七条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市经济发展需要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本
21、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分配、批复、下达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预算草案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第十条 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属于市本级事权范围的项目。(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四)补助性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有明确的资
22、金用途并按相关规定附实施依据。第十一条 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各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 对准备安排的重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方式根据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三条 对社会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听证制度。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聘请听证代表组织听证会。听证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23、。听证代表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及预期效益等发表意见,提出质询。听证会形成的结果将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提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具体安排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按规定预留的资金外(如预留调资),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不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二)根据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确定单个项目的最低投资限额,低于限额的项目一律不予投资。(三)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要一次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不
24、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规定期限。除国务院、国家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外,各部门不得要求旗区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四)为满足与国家安排配套项目不可预见支出的需要,各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0%的比例预留机动资金。其中13%用于项目前期费、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其余资金全部用于项目支出,保证专款专用。项目前期费、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安排使用预留资金时,须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
25、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分管市长审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留归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六条 根据市本级部门预算安排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指标,由市本级财政部门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凡纳入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财政专项资金,在预算编制和下达时要明确执行政府采购事宜。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市本级财政部门必须以指标文件形式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地区和单位;由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分配到旗区时以指标文件下达,分配到市本级时直
26、接拨付到相关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于当年4月底以前下达,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于当年8月底以前下达;自治区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在指标文件下达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地区和项目实施单位。其他有关生态、扶贫、救灾及应对突发性事件的专项资金应及时下达。对不能按规定时间下达的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达。旗区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的20日内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程序和使用管理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在国库单一账户下开设社会保障资金、民政救灾资金、扶贫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27、和生态环境建设粮食补助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均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逐步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报账制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项目实施单位发生的费用和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财政部门据实报账并拨付资金的一种方式。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报账工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具体报账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报送的报账材料进行审核后,直接办理国库支付业务。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试点单位,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拨付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试点范
28、围的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按现行相关规定拨付。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已纳入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专项资金支出,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进度拨付。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及时拨付财政专项资金,在收到主管部门报账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属于专项工程的项目资金,应按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结算资金。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财政专项资金。(一)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转移行为的;(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
29、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帐制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四)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国库资金必须满足已下达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需要,确保专款专用。凡因挪用国库资金,造成财政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形成财政专项资金连续结转,致使项目在两年内未付诸实施的地区,市财政视情况收回预算指标,或抵顶以后年度预算拨款。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二十六条 加强市本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其中作
30、为国家资本金管理的,要明确出资人代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资产经营收益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第二十七条 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都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要组织实施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
31、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地区或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第六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
32、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 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投资,取消该部门或地区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外,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 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要责令停工,财政专项资金余额全部收回。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清理后重新确定。第三十三
33、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同特点和管理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分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旗区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可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铜陵县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夯实资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和完善财政内部监督和约束机制,明确局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维护财政专户资金安全,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一、账户管理。按照钱与核算相互分离管理的原则,即管理股室监管资金,预算国库股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拨付与核算。账户开设由管理股室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开户理由、文件政
34、策依据、资金性质与来源、经办人、核算会计等,附加相关文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局长审批,统筹选择开户银行,教预算国库股办理,将开户资料随凭证装订存档。同时对财政专户实行动态管理,凡属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原则上按照规定合并到一个财政专户分账核算,凡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专户,立即办理撤户手续。逐步将财政专户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二、资金批拨。专户资金拨付先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财政预算内专户资金拨款申请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的要素需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含资金名称、性质、来源;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资金总额、已拨总额、结余资金、本次
35、申请等事项)。工程类资金需附项目实施进度表(首次申请资金需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补助发放类资金需附资金分配文件等。资金管理股室对单位申请拨款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后,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报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局长审批。三、印鉴管理。财政专户的印鉴由财政局公章、管理股室负责人私章、核算会计私章组成,分人、分部门保管。资金核算会计根据局长审批后的财政预算内专户资金拨款申请表,开具拨款单,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拨款金额等与申请表一致,加盖私章,管理股室负责人据局长审核意见核对后加盖私章,局办公室根据局长审批意见核对后加盖公章。四、会计核算。预算国库股应根据专户资金会计制度,按股室和资金性
36、质设置总账和明细账核算,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并作为会计资料装订存档,做到账务清晰、附件齐全、真是准确。同时资金管理股室根据局长审批后的财政预算内专户资金拨款申请表,分资金和账户登记专户资金备查账,每月终与预算国库股核对一次。五、对账制度。预算国库股每月最后一天将账户存款余额与盖章的银行对账单核对,金额不一致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作为会计资料,随凭证装订存档。六、内部监督。局财政监督局每月抽查1-2个财政专户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政策落实和操作程序执行情况、股室间对账、预算国库股与开户银行对账情况、资金的安全性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每季
37、度向局长办公会作一次书面汇报,每年结合财政同级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七、相关责任。预算国库股负责资金安全、资金拨付与核算,账户开设、撤并、清理,会计资料收集。资金管理股室负责对单位申请拨款的审查核对,申请资料的轨迹、装订、存档,登记备查账并对账,负责专户资金审计、检查的相关工作。资金管理股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局办公室负责审核盖章人员对资金拨付审核负共同责任。对审计、专项资金检查和财政监督局日常检查发现资金管理、操作程序不到位,资金安全存在问题的股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股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问题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八、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黔东南自
38、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0810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八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探索建立财政性专项资金运行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有效、监督到位的制度和机
39、制,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监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财政性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具有专门用途的其他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对财政性资金拥有所有权、分配权,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行使管理权。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但近年来,在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财政性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使用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仍然较突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影响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影响上级对我州的支持力度。只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才能提
40、高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只有管好用好财政性专项资金,才能使我州争取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促进我州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二、进一步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立项管理(一)申请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并负责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二)规范申报程序。申请使用上级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需要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送达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三)提高项目申报的透明度。除确需捆绑使用资金的项目
41、外,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努力克服无序申报、重复申报、随意申报的现象。(四)完善项目立项机制。要逐步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对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由发改委或经贸委牵头,组织财政、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及专家构成的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立项。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技术改造项目报经贸部门审批。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分配管理(一)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本级财政或上级切块下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分配,要优先安排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直
42、接关系民生的重点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重复设置、功能相近、用途相似的项目进行整合,对金额过小、投向过散、不具有整体效益和明显政策目标的项目进行归并。(二)规范分配办法。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目标,结合项目情况采用客观、合理、规范的分配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适合采用因素法、公式法进行分配的,都应该采用因素法、公式法分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三)分配个人家庭补助类和补贴类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统计或财政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相关数据库,为补贴类专项资金的发放提供依据。(四
43、)对多种渠道获得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在保证该项目的完整实施后,其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同级政府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统筹安排使用,用于相同性质或投向相同的项目。四、 进一步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一)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按预算、按用款计划、按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原则。重点或重大项目的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运行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用于个人和家庭的直接补助,一律通过“一折(卡)通”的形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尚未纳入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要规范财政性专项资金拨付渠道,凡对县、乡补助的财政性专项资金除有法规规定的
44、以外,一律通过财政预算渠道拨付。未征得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将应由财政预算渠道下达的财政资金直拨到主管部门后再转拨下级部门,形成体外循环。对实行报账制管理或集中支付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支付凭证,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把关,对支付凭证缺乏合法性的支出坚决不予提款报账或支付。(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核实各项基础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对退耕还林资金、粮食直补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用于个人和家庭的直接补助,要按实名制建立完整的享受补助资金的个人档案和发放记录。对发
45、放的对象和条件,要对外进行公示,并定期张榜公布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发放台账。应当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的方式来选择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具有满足培训专业实验、实训需要的教学设备(场地)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要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及时淘汰不合格或有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三)项目实施单位要负责财政性专项资金的安全和使用绩效。严格执行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支出的合法性、真
46、实性,并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公示制、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制、项目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决算审计制,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凡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或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纪委、监察局报告;项目实施完工后,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申报竣工决算审计或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束并出具审计报告后,主管部门才能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五、进一步强化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管和评价(一)州级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实行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相分离的管理方式,州级项目主管部门除经州委、州人
47、民政府研究批准的重大项目或跨县域项目外,不得自行将应当由县市实施的项目擅自列入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州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精力,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等工作。(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州级监察、审计、财政、发改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针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领域和县市(区),组织督查组,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工作力度,确保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要建立健全财政性专项资金事前审核、事中追踪、事后问效的监督工作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使用再就业培训资金、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资金、阳光工程培训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各定点或中标培训机构培训前、培训中、培训后三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定期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探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结合、奖罚分明的监督考核机制。(三)州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参与由财政牵头实施的州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评价试点工作。从2008年开始,由州财政监督机构牵头有关项目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