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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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鼠害与卫生虫害是指在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中,老鼠、蚊子、苍蝇、螳螂(简称“四害”)及其它传染病媒介生物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各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简称爱卫办)受市爱卫办的委托,负责各自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宣

2、传发动、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都有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的义务。第六条卫计、建设、房管、人防、市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的工作。卫计委、文广新局、教育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措施和要求第七条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应当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孳生地及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等综合防制措施。第八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应

3、当积极参与鼠害与卫生虫害防制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采取堵鼠洞,粘杀、捕杀、毒杀等措施进行防鼠灭鼠;(二)经常清理疏通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内的积水,控制蚊虫孳生;(三)加强对厕所、垃圾箱及废弃物的管理;容易孳生蚊、蝇的垃圾应有密闭容器装载,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四)居所及办公场所应当填补缝隙,防止螳螂藏匿、孳生;(五)积极配合“四害”密度调查与虫情监测,并接受监督员监督管理;(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住宅户负责杀灭本区域鼠害与卫生害虫。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等易招引、孳生鼠害与卫生害虫的行

4、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预防、控制和消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确保本单位除“四害”工作达到控制标准。第十条城镇鼠、蚊、蝇、螳螂控制标准(-)灭鼠标准L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X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二)灭蚊标准1 .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中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内,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2 .城区内大中型水体内,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的蚊幼虫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3 .特

5、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三)灭蝇标准1 .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一阳性房间内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食用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2 .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四)灭蜂螂标准1 .室内有螳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镰不超过5只,小镰不超过10只;2 .有活蜂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3 .有蜂螂粪便、蜕皮等螳迹的房间不超过5%。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各级疾控中心具体负责鼠害与卫生虫害密度监测和除“四害”技术指导工作,卫计和食药

6、监管部门应将除“四害”纳入食品生产、饮食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发放卫生许可管理。对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设立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经营性服务站;聘用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市级、各县(市、区)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人员和除“四害”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爱卫会任命。除“四害”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宣传除“四害”知识,检查、指导本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二)依据本规定对所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调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各县(市、区)爱卫办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除

7、“四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本辖区内单位、居民住户开展除“四害”工作,宣传除“四害”知识,进行技术指导,向聘请机关报告工作;(二)组织供应除“四害”药品、器械,协助定期开展本辖区鼠害与卫生虫害密度调查;(三)协助除“四害”监督员调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没有主管单位的公共场所,鼠害与卫生虫害的消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第十五条杀灭、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药品应当具有高效、低毒、低残留性。对人体、家畜家禽无害,对环境低污染,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急性杀鼠剂和卫生杀虫剂等禁用药品一律不准使用。第十六条生产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药品的企业,应按国家

8、有关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生产、销售的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药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七条从事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经营性服务的机构,必须到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所使用的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药品应符合国家标准,从业人员应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第十八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住宅户,可以委托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专业经营性服务机构承包或代办除“四害”工作;委托人应当支付药品费用和劳务费用,受托人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劳务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九条对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

9、同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扬奖励。第二十条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药品和从事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服务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生产、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药物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畜中毒或其他重大污染事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拒不开展除“四害”工作的单位、个体户、住宅户,由各级爱卫会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各级爱卫办指定除“四害”专业消杀机构代其开展除“四害”消杀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个体户、住宅户承担。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农村结合“两管五改”(即管水、管粪、改水、改厕、改灶、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使其逐步达到控制标准。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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