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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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行规(2023)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3月1日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2023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承接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3

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典当行安全防范设施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L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保存2个月以上);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不得影响录像视线);3 .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4 .保管库房设置与公安派出所联网的报警装置;5 .门窗设置金属安全防护设施;6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公安机关收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典当行设立通报后,依法检查典当行的安全防范设施配备情况,发现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或消防管理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典当行安全防范设施尚未竣

3、工的,典当行应当自竣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二、典当行治安管理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在办理收当与续当时,登记员均应当查验当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当票的要求逐项如实登记;当户为单位的,应查验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的,应查验典当委托书、被委托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办理典当人赎取典当物品时,登记员应当查验、核对当票、当户有效身份证件和赎取物品,并做好登记手续,防止冒领。(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登记员在查验、核对当户的有关证件和承当物品时,应当做到“三清四核对”,即看清证件是否有效,问清典当物品来源,写清典当登记项目;核对身份证件与典

4、当人是否相符,核对典当物品名称、数量是否相符,核对典当物是否属公安机关协查物品,核对典当物是否属禁当物品。登记员应当查验、核对承当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类别、品牌、规格、形状特征,按当票内容逐项如实登记。当户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当物相关来源证明材料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对当物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当票备注栏上应当注明当物的来源,当票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法人章。典当行应当设置库房保管员。保管员对出入库(箱、柜)的物品,应当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对金银手饰、珠宝、文物、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存入保险箱(柜),应实行“双人双锁”和值班制度严加保管。(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典当行应将通缉

5、协查类文件在从业人员中进行传阅,并要求其在传阅后的通缉协查类文件上签名。典当行从业人员应当熟记通缉协查类文件的内容,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比对工作。典当行应当将通缉协查类文件(有效期为2年)按照收文日期装订成册,对过期的通缉协查类文件应当统一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销毁。执法部门依法到典当行办理查询、扣押或者追缴与犯罪有关的当物时,典当行应当予以配合。对于当物系案件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其中,当物为典当行善意取得的(包括因公安机关未能详细提供赃物情况,或者赃物已被改变失去原有特征,导致典当行因无法辨认等原因误收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典当行在承接典当

6、业务时,发现有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物品或者公安机关协查物品、禁当物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可疑人员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采取稳妥措施留住可疑人、物和有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包庇。典当行发生财物被盗、恶意诈当、火灾等案事件的,也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本市实行典当信息每日报送制度。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每日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典当行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和治保组织活动,审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如实向公安部门反映本单位的治安状况,配合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治安检查,发现治安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制止违法

7、犯罪活动,并向公安部门报告。典当行还应从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明确1至2名专职或者兼职保安人员,协助维护好营业大厅经营秩序和做好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三、事中事后监管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典当行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原则上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典当行实施动态管理,对发现治安问题的,应依法督促落实整改、作出处理决定并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四、相关法律责任(一)对违反典当行业治安管理规定,承典禁止经营物品的,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违反典当行业治安管理规定,不查验当户有效身份证件、当物来源及相关

8、证明材料或者不执行典当登记制度的,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卜五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三)对违反典当行业治安管理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材料备查的,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卜五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四)对违反典当行业治安管理规定,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 .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不查验当户有效身份证件、当物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不执行典当登记制度,首次被发现,且当物估价总金额不足3万元的;2 .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材料备查未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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