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专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12.28(6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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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参考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 .国务院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3 .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4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5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6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和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06-240皖卫科教(2017)28号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

2、则修订的通知皖政办201777号1.安徽财经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试行)2,郑州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3 .安徽工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定4 .安徽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管理细则5 .重庆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6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7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皖医专(2016)149号)8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皖医专(2016)187号)9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皖医专(2017)18号)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第5稿)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学校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

4、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对在省内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合同的审批、报批及签署。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总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第七条科技成

5、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成果完成人及所在的部门、科研管理办公室与需求单位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八条科研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分管校长批准,即可实施;重大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第九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6、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或科技成果,该新发明创造和新科技成果的权益合作方共有。第三章收益分配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积极鼓励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益分配政策”进行收益分配。第十一条收益分配按如下办法执行: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转让所得的净收益,按照净收益的70%奖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净收益的10%由成果完成人所在的部门统筹,可以用于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净收益的15%由学校统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净收益的5%作为科研

7、管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t院教科(2016)3号皖政办201777号二、对科技成果作价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取得的股份中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转化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70%的股权,给学校30%的股权;所分得的红利按股份所得收益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分配。签订合同时要约定,学校不承担由于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亏损和法律责任。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学校每年应当从实施该科研成果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10%的收益。第十二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完成人确定;

8、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70%o第十三条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等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所获股权,任职后应及时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股权交易限制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第十四条科技人员经学校同意,可兼职从事

9、科技成果转化,或在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获得合法收入。离岗创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档案工资继续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等权利,所承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在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连续计算工龄。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可按照转化收益总额中提取5%10%的中介服务费用。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10、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八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通知校(2018)号各部门: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月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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