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关于在部分电子电器领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检自证试点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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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监委关于在部分电子电器领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检自证试点的公告2023-01-12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要求,认监委决定在部分电子电器领域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自检自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内容在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等两类电子电器领域,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确定一批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生产者开展自检自证试点。在提出CCC认证委托时,可以采用试点生产者自有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

2、;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二、基本条件参加CCC认证自检自证试点的生产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有相关产品的生产、设计或经营经历,获得过CCC认证证书,熟悉CeC认证基本规范和实施规则。(三)诚信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生产质量控制保证能力。(四)具有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自有实验室,符合GB/T27025(或等效ISO/IEC17025)对于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备相应测试设备及专职测试人员,能够完成申请产品范围涉及CCC认证适用标准的全部检测。(五)近两年内无不良记录:L未受到市

3、场监管部门涉及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2 .在CCC认证实施中未出现严重不符合的问题;3 .国家和省级认证有效性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未出现不合格;4 .未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媒体曝光或社会舆情。三、实施要求(一)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本公告要求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自检自证试点申报工作,在2023年2月10日前按照稳步试点、公平竞争、择优使用的原则确定并公布一批试点生产者,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二)试点生产者提交虚假检测报告、承诺,或不再符合试点基本条件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取消其自检自证试点资格。(三)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在2023年底前报送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认监委将适时对试点措施进行调整完善。认监委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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