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7(海洋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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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 海洋法,一、概论二、基线三、内水(内海)和群岛水域四、领海和毗连区五、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六、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七、海峡,一、概论,对海洋法中的海洋也应有立体理解:不仅是海洋表面,除表面外还包括海洋的上空、水体、海洋底土。在海洋法中,海洋被分成不同的部分,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国际海洋法,是确定海洋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中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几乎涉及海洋法的一切方面,是一部海洋法典。该公约正文条文320条,另包括9个附件。关于海洋法的主要内容,均包含在该公约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生效,现在成员国有17

2、0多个,中国是其中之一。关于公约第11部分的争议及其修改。,中国关于海洋的法律: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国的海洋(链接)内海到专属经济区,二、基线,领海基线: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即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界线。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制度出现后,领海基线同时也是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正常基线:低潮线,潮水退得最低、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直线基线:在海岸上和沿海岛屿上(一般是向外突出的地方)选定一系列的点,连接这些点形成的折线。,采用正常基线一般是海岸比较平直的国家

3、,如果海岸曲折异常,小岛很多,则常采用直线基线,如挪威、冰岛、印尼和中国等。一国可以混合采用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例如荷兰、瑞典等。,以直线基线法来确定领海的基线,在1951年国际法院判决的“英挪渔业案”中最早得到肯定,之后被各国所广泛采用,并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采纳。英挪渔业案中,1951年国际法院做出判决,肯定挪威采用直线基线法并不违反国际法。,采用直线基线,在涉及沿岸的海湾、河口、低潮高地时,应遵循的规则:(1)海湾(2)河口(3)低潮高地,群岛基线:群岛国可在最外缘的各岛确定一系列的点,连接这些点形成群岛基线,作为领海、毗连区等海域的起算线。群岛和群岛国:有特定的含义。,三、内水(内

4、海)和群岛水域,内水和群岛水域都是基线内的海域。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同,群岛水域具有特殊性。,这里所说的内水,仅指内海,即一国领海基线内的全部海域。广义上的内水,除内海外,还包括领陆内的河流、湖泊、运河等。,一国的内水,在地理形态上可能表现为海湾、港口等:整个海湾都是内水的,称为内海湾。海湾的一部分是内水的,为非内海湾。历史性海湾:特别规则,港口:海港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沿海国在划定领海基线时,可以此“海岸”最外部分的一条线作为领海基线,基线以内是内水。,内水的法律地位: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对内海如同对任何其他领土一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所有的外国船舶非

5、经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航行。,群岛水域:划定在群岛基线内的水域。群岛国可在河口、海湾、港口等处用封闭线另行划定内水。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但是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使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内水,也不同于领海。,关于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1)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2)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领接的领海,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这种群岛海道通过权;,(3)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外国船舶和飞机均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4)外国

6、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群岛水域时应遵守群岛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四、领海和毗连区,领海是沿着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如果是群岛国,则是群岛水域外的一带海域,即基线到领海外部界线之间的水域。,领海的宽度:历史上一直有争论,海洋法公约达成协议:不超过12海里。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这种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人、物、事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但是,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指外国的非军用

7、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下通过一国领海。,毗连区:领海以外与领海相邻接的海域,其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我国的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的上空。,五、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二战后海洋法中形成的一种新的概念和制度,是发展中国家争取200海里海洋权斗争的结果。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确定专属经济区为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制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自然资源)拥

8、有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海洋科研和防止海洋污染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权利和自由。,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但从基线起算,不能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如果从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法律上的大陆架与地理学上的陆架不同:法律上的大陆架在领海以外,地理上的陆架开始于基线,法律上的大陆架还包括陆坡和陆基。(链接),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沿海国为了勘

9、探开发大陆架,有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利;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大陆架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路线要得到沿海国的同意。,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后于大陆架制度,这两种制度并行存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联系在于,在200海里范围内,专属经济区包含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就是大陆架。,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专属经济区除海床和底土外,还包括水体及其上空;专属经济区最宽200海里,大陆架则最少200海里,可延伸至更远,因此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可能是公海;专属经济区需要沿海国宣告,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自始

10、存在。,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各国由于地理位置、地理条件不同,对划界所应根据的原则有不同的主张,举大陆架的划界来说:(1)等距离中间线原则,(链接)(2)公平原则,北海大陆架案: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荷兰为另一方,1969年国际法院作出判决。,1998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立了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制度。该法关于我国大陆架的规定,也与联合国海洋法的规定相一致。,我国的大陆架除渤海外,都存在着与邻国的划界问题,如在黄海与朝鲜,在东海与韩国、日本,在南海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六、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公海: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

11、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也即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域。,公海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19世纪获得普遍承认,其基本含义是领海以外的广大海洋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主张权利。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领海和内水之内的全部海域。1982年海洋法公约建立专属经济区、群岛国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使公海的范围大为缩小。,公海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地使用,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组成部分;公海不在任何国家的管辖之下,因而任何国家都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不能主张主权权利。一句话,实行公海自由。,公海自由包括6项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

12、由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海自由是公海制度的核心,然而国际法对行使公海自由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自由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则:(1)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2)一国行使公海自由不得侵害别国的权利和利益;(3)公海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海洋法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公海上的管辖权:任何国家不能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并不意味着在公海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管辖。,依国际法,船舶在公海上也要服从国际法与本国法律,因而在公海上仍有以下管辖:船旗国管辖普遍性管辖保护性管辖,紧追权指沿海国的军舰或军用飞机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内违反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直至公海以期拿获的权利。,关于紧追权

13、的一些规则:(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开始。(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地进行,不得中断。(3)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终止。(4)紧追必须由明显标志的经授权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5)紧追权的行使应当审慎。,“孤独号”案,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指大陆架以外的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的上覆水域是公海。,区域制度也是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第11部分),该制度的设立,也是发展中国家斗争的结果。,法律地位:(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任何人不得将区域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14、。(2)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人类行使。,(3)在区域内的开发活动应为全人类的福利而进行,管理局在无歧视的基础上使各国公平分享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经济利益。(4)各国在区域内的一切行为应符合国际法。(5)区域内的法律地位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法律地位。,上述关于区域法律地位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如何实现?对区域内的资源如何进行开发?这个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争论很大,也正是这个问题,阻止了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及时生效。,“平行开发制”:各国要开发国际海底,应与国际海底管理局订立合同,提出两块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可开发国际海底,管理局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保留区,

15、另一矿区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自己开发。,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执行协定”:对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很大修改。,七、海峡,海峡: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狭长水道。按法律地位不同,海峡可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海海峡。,内海海峡: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领海海峡:领峡,海峡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之和。非领海海峡:非领峡,海峡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之和,则在领海范围内适用领海制度,领海以外区域适用相应的法律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指具有领海地位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频繁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特征:(1)具有领海地位。(2)海峡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或一端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端为外国领海。(3

16、)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是世界性的海洋通道。,由于海洋法公约采用12海里领海宽度,使宽度许多不足24海里的海峡进入了领海海峡的范围。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各国展开激烈斗争,海洋大国竭力主张航行和飞越自由,第三世界国家则坚持主张实行无害通过制度。海洋法公约采用了折衷的方案,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过境通行制和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制:适用于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对这种海峡,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为过境目的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过境通行与航行自由有区别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有区别,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1)海峡一端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端为外国领海;(2)海峡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3)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害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缅因湾海洋区域划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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