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核心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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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中医院首诊责任制度1、首诊负责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病人,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2、首诊医师除按要求进行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的详细记录外,对诊断已明确的病人应积极治疗或收住院治疗;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人应对症治疗,并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即转有关科室治疗。3、诊断明确须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病人,必须及时收入院,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4、如遇危重病人需抢救时,首诊医师首先抢救并及时通知上级医师、科主任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5、对已接诊的病人,需要会诊及转

2、诊的,首诊医师应写好病历、检查后再转到有关科室会诊及治疗。急诊病人特别是危重病人首诊医师应亲自或指定护士护送并做好交接手续。6、医务科、门诊部负责对首诊负责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处理。7、急诊病人首诊医师应当做好病程记录,完善有关检查并给予积极处理,若确属他科情况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直到会诊科室签署接受意见后方可转科。8、凡不认真执行本制度而造成医疗差错、医患纠纷或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县中医院医务科年十一月十日县中医医院查房制度一、查房要求:1、各级医师按各级岗位职责范围定时定点分级进行。2、各级医师查房必须按时、严肃、认真、全面、细致

3、检查病人体征,重视病人主诉和思想活动,对病人热情亲切并注意医疗保护。3、住院医师每天至少对分管的病人查房二次(一般上下午各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查。4、主治医师对本组病人原则上每日查房一次,危重及紧急情况随时查。5、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室主任每周对本科病人查房至少12次,紧急情况及时查。6、上级医师查房时下级医师除特殊情况外都必须到场,并做好查房的病历、X线片、检查报告及所需检查器械等各项工作。并记好上级医师查房录。二、查房内容:1、住院医师:掌握轻重缓急,分别检查所管的每一个病人。开出诊治医嘱和记好病程录。检查辅助诊断报告单,分析结果提出进一步诊治意见。开出必要的临时和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做好查

4、房带教工作。根据查房所见、检查、指导进修、实习医师所写病历、病程录、有关医疗文件的修改并签名。查房时发现急、重病人要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病情变化,并提出需解决的问题。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主动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方面的意见。 2、主治医师主持所有入院3天内病人的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督促下级医师做好上级医师查房及入院讨论记录。主持出院病人的出院讨论,明确出院诊断,评定疗效,指导出院注意事项。并督促下级医师做好记录。对危重、诊断不明、疗效不佳的病例重点检查、讨论,必要时向上级医师汇报解决。检查病历并纠正错误之处。检查医嘱的治疗效果。决定院内会诊、转诊问题。负责临床教学工作。听取病

5、人陈述和医护人员的反映,了解病情变化和征求对服务态度、膳食、生活上意见。3、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病人重点查房,并亲自参加指导急、危重、疑难病例的诊断与治疗。审查新、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计划。主持临床病例(疑难、术前、死亡)分析讨论。参加院内、外重大会诊。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决定是否请院外会诊和转院。进行重点教学工作及科研工作。倾听病人对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的意见。 县中医医院医务科年十一月十日 县中医医院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一、临床病例讨论是以解决临床疑难病人的诊断、治疗和临床教学为目的。病例讨论是根据病区的病人情况而定,危重病人可随时进行讨论。二、病例选择:入院

6、3日内诊断不明者,诊断明确但临床少见和在诊治过程中有较重要的教学意义者,危重病人紧急抢救后疗效不佳者。三、讨论方式和讨论范围:1、全科病例讨论:由经治医师提出,科室主任主持,全科各级人员参加。首先由经治医师详细介绍病史及各种检查结果,主治医师结合文献,以病例的诊断、治疗为重点,进行较全面的分析和介绍,提出诊疗过程中的困难,指出值得吸取的教训,其他有关人员可就病例的某些方面,作较深的分析讨论,会议主持者以经验教训为重点,对讨论作出总结。2、多学科讨论或邀请外院专家参加的病例讨论:由经治科室主任提出,医务科负责安排、组织,由业务分管院长或医务科科长主持,讨论前应作好较充分的资料准备。四、病例讨论内

7、容记入科室(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中。病历中应有相一致的讨论记录。多学科讨论或邀请外院专家参加的病例讨论,除科室记录外,医务科要记录备案。五、应该讨论的病例而未组织讨论的,组织讨论而缺乏记录者或记录不规范的,发现1次,扣责任人100元;造成医疗纠纷或不良影响的,按医疗事件及工作失职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县中医医院医务科年十一月十日县中医医院会诊制度凡疑难病例,均应及时申请相关科室会诊。申请会诊医师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如化验、X光片等相关资料,填好会诊申请单。 一、科内会诊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经治医师提出,(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

8、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二、科间会诊1、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或专业会诊者,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或专业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诊疗范围的病人应转科被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2、病房会诊院内科间会诊申请必须经本科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同意,会诊医师要求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急症例外),会诊医师接到会诊通知单后应签收并注明时间,并于24小时内前往会诊。如有困难不能解决,应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同处理。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

9、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由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被邀请科室医师会诊时,主管经治医师应全程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会诊医师的尊重。会诊医师应以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会诊单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时,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方案并提出具体意见。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3、急诊会诊急诊科值班医师对于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

10、,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或者直接电话通知和邀请。会诊医师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全程陪同,配合会诊及抢救工作。 4、院内大会诊疑难病例需多个科室会诊时,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一般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报医务科。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参加,必要时分管副院长参加,由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5、院外会诊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管病人的主治医师填写书面申请,包括简要病史、

11、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等情况,科主任签字送医务科批准。由医务科或相关科室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会诊由科主任、医务科主任或分管副院长主持。主治医师报告病情,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室主任审签,送医务科登记,报分管副院长审批。6、外出会诊外院指定邀请我院医师会诊,必须提供单位(医务科)介绍信,经我院医务科同意,办理外出会诊手续后方可外出会诊,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交通事故,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一切责任。7、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申请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核同意。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

12、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历,会诊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主持人要综合分析会诊意见,进行小结,提出具体诊疗方案。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县中医医院医务科 年十一月十日县中医医院危重病人抢救制度一、对危重患者,应做到详细询问病史,准确掌握体征,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进行抢救。二、抢救工作应由值班医师、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组织和指挥,对重大抢救或特殊情况(如查无姓名、地址者,无经济来源者)须立即报告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长。三、在抢救过程中,应按规定做好各项抢救纪录,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四、各科应有抢救室,抢救车及

13、抢救器械专人保管,做好急救、抢救药品、器械的准备工作,随时检查,随时补充。确保药品齐全、仪器性能完好,保证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五、抢救时,护理人员要及时到位,按照各种疾病的抢救程序进行工作。护士在医生未到以前,应根据病情,及时做好各种抢救措施的准备,如吸氧、吸痰、人工呼吸、建立静脉通道等。在抢救过程中,护士在执行医生的口头医嘱时,应复述一遍,认真、仔细核对抢救药品的药名、剂量,抢救时所用药品的空瓶,经二人核对后方可弃去。抢救完毕立即督促医生据实补写医嘱。危重病人就地抢救,病情稳定后,方可移动。六、抢救时,非抢救人员及病人家属一律不得进入抢救室或抢救现场,以保持环境安静,忙而不乱。抢救完毕,整理

14、抢救现场,清洗抢救器械,按常规分别消毒以便备用,清点抢救药品,及时补充,急救物品完好率要达到100%。七、认真书写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全面,能体现疾病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确保护理记录的连续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八、凡遇有重大灾害、事故抢救,应服从医院统一组织,立即准备,随叫随到。科室之间支持支援配合,必要时成立临时抢救组织,加强抢救工作。县中医院院医务科 年十一月十日县中医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为了规范死亡病例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我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二、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

15、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三、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参加人员由科主任决定,原则上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务科参与,请院内其他科室专业医师参加,对急危重及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外专家及院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 四、死亡病历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诊治经验。吸取经验教育训,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 五、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诊治经过、死亡原因、残废诊断,明确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处理是否适时和及时、

16、死亡原因和性质、应吸取教的经验教育训和改进措施。 六、为提高医疗技术和水平,促进医学的发展,凡属死因不明、家属有争议、特殊罕见病例,有科研价值及涉及法律时,均应尽量主动做好死者家属工作,争取尸体解剖。 七、死亡讨论制度 1、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各科必须建设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 ,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2、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3、讨论情况应按时用病历专页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

17、人审阅签字后,附到病历上同时做好死亡病例的登记上报工作 县中医医院医务科年十一月十日县中医医院交接班制度 各科必须设有值班医师,包括非办公时间及假日。 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交 接班时, 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并做好床前交接。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 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医师对重危病员应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记入值班日志。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病员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请经治医师或上级医师处理。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

18、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值班医师不得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病员未得休息时,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每日晨,值班医师将病员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主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病员情况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县中医医院医务科年十一月十日 县中医医院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一、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提倡成分输血。二、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

19、和自体输血等。三、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四、输血申请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血库备血。五、如果因病情需要,输血量一次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经治医师必须填写临床输血审批单(超过2000毫升以上),并经科主任签名同意后,报医务科批准,审批单必须由血库留存备案。六、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

20、报医务科或分管院长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危重抢救患者紧急情况下需要用血时,行政上班时间内报医务科审批,行政上班时间外报总值班,必须由当班医生及医务科或总值班签名,医务科或总值班备案。七、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血库取血。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住院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八、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

21、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九、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血型、()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

22、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血型、()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4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5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6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十、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立即通知血库,并逐项填写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血库保存。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备案。 县中医医院医务科 年十一月十日县中医医院签订知情同意书工作制度1、终止妊娠和避孕及节育手术、本院新开展重大高风险、高难度治疗、放、化疗治疗

23、、贵重自费药品等),特殊检查(介入、导管等)、手术同意书。一式两份,经医患双方慎重考虑签名后各执一份。(患者亦可委托他人代理签字,签字内容包括同意或不同意并署名。)2、签订知情同意书前医方必须明确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当前病情、目前拟诊、病情需要采取的治疗、检查方案、该方案对人体具有的一定副作用、高风险及高难度性,鉴于当今医学科技水平的限制和患者个体特异性、病情的差异及年龄因素等,由于已知和无法预见的原因,本方案有可能会发生失败、并发症、损伤和某些难以防范和处理的意外情况,医疗风险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并认真解答患方的疑问。3、签订知情同意书前,患方要充分了解该方案的性质、合理的预期目的、危险性、必

24、要性和出现医疗风险情况的后果及可供选择的其它治疗检查方法及其利弊关系后,经自主选择同意已拟定的方案。4、签订知情同意书的各种手续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在实施该方案前24小时内完成。5、终止妊娠、避孕,节育手术必须由就医者书面申请,医务人员详尽提供计划生育相关咨询后由就医者本人签订手术同意书;无指征剖宫产、器官捐赠、医疗美容等亦由就医者提出书面申请,医务人员详尽提供手术利弊、手术风险、手术方法及手术并发症等相关咨询后,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由就医者签订手术同意书。6、实验性临床治疗、本院新开展重大风险、高难度治疗、小儿、高龄、基础疾病多、夹杂症复杂、脏器功能差、手术风险大、重要脏器摘除、再次性手术,需多科

25、或外院专家协作参与的手术以及其它特殊病例手术必须报医务处备案后进行全院(院外)、科内讨论,填写手术审批单,同意书谈话等必须由科主任及分管高级职称、床位医师在场情况下进行。该类手术审批权为分管副院长。非急诊一般的甲、乙类手术同意书谈话,在科主任指导下由分管的高级职称(主刀者)会同床位主治医师、床位医师进行;非急诊的丙、丁类手术、输血,除上述明文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外,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会同床位医师进行。 7、依据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各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己肩负的职责、义务、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永远善待病人。8、医患双方签订同意书采用圆

26、珠笔复写一式二份,医患双方各持一份,若家属或委托人签名者除注明关系外应附上患者授权委托书。对予详细而认真地告知病情,反复分析提醒权衡利弊的首选诊疗意见。若患者或其家属亲属拒绝某些诊疗意见时,亦须签字为证,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署“不同意”及姓名。 县中医医院医务科 年十一月十日电子病历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

27、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五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第六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第七条 中医

28、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中医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中医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医务人员修改时,

29、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第十一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第十二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第十三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第十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

30、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中医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中药占药物收入比例、中药饮片占药物收入比例、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

31、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三)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二)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三)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编辑、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四)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电子病历管理部门

32、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门(急)诊电子病历和住院电子病历的收集、保存、调阅、复制等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第十九条 患者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非文字资料(CT、磁共振、超声等医学影像信息,心电图,录音,录像等)应当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应确保随时调阅、内容完整。第二十条 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第二十一条 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 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的植入材料条形码、知

33、情同意书等医疗信息资料,可以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字化后纳入电子病历并留存原件。第二十三条 归档后的电子病历采用电子数据方式保存,必要时可打印纸质版本,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应当统一规格、字体、格式等。第二十四条 电子病历数据应当保存备份,并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试验,确保电子病历数据能够及时恢复。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

34、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四)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并留存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法定证明材料、保险合同等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

35、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六)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公安、司法机关

36、因办理案(事)件,需要收集、调取电子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如实提供。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范围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方予提供。第三十一条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县中医医院医务科 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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