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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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内金办发200825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通知(内金办贷发200951号)及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非法集资的若干规定(试行)(内金办发2011117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审核批准,并在区辖内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 盟市金融办(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以下统称“盟市

2、金融办”)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盟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考评。盟市金融办也可以委托旗县区金融办对当地旗县区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考评,但应由盟市金融办出具年度考评意见。自治区金融办对盟市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抽查结果与盟市金融办上报结果不符的,按其偏离系数对该地区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得分进行校正。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盟市金融办提交年度考评材料。当年设立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考评。第五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管理方式,最低得分为0分。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

3、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增资扩股、外源融资、开办新业务等事项的主要依据。盟市金融办应将年度考评得分60分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现场检查频率,定期向自治区金融办上报整改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一票否决”类问题(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时,应按规定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第二章 年度考评程序第七条 年度考评程序:(一)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金融办提交年度考评材料。(二)盟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三)盟市金融办出具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意见书和年度综合考评情况报告,报自治区金融办。第八条

4、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提交以下年度考评材料:(一)经营情况报告书。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简介,分支机构设置及高管人员、从业人员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业务系统执行情况,发展规划等。2、合规经营情况。包括信贷投放及财务经营情况,对外投资、融资情况,经营效益与税收缴纳情况,支持“三农三牧”、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典型事例等。3、公司变更事项核准情况。4、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及违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5、年度考评自评表。6、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披露事项。(二)各类申请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登记表)。(四)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具备审

5、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五)每季末的存量贷款明细表及银行对账单。(六)上一年度考评结果复印件。(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小额贷款公司有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批准开业文件复印件。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由设立所在地金融办负责年度考评,除提交第八条所列第(一)、(二)、(三)、(五)、(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其所隶属公司上一年度考评结果复印件。第三章 年度考评评分标准第十条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一)有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行为的,按当年累计发生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扣分,一个百分点扣1分。(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当年虚假出资或

6、抽逃资本金累计额为45万元,则扣0.5分,分数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1位。下同。)(二)有违反小额贷款公司外源融资管理规定,未及时申请或报备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三)向违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发放贷款的,每发生一笔扣2分。(四)有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贷款的,每发生一笔扣2分。(五)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规定比例额度的,按累计超出额度占注册资本金比例扣分,一个百分点扣1分。(六)贷款利率有超过司法部门规定范围的,每发生一笔扣1分。(七)有借贷双方未按规定签署书面合同或合同要件缺失、手续不全、单据填写不规范等现象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八)跨盟市发放贷款

7、的,每发生一笔扣2分。(九)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变更公司账户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十)资金未封闭运行,用现金发放或收取本息的,按当年累计发生金额占注册资本金比例扣分,一个百分点扣1分。(十一)与客户约定的还款付息方式或为客户办理贷款展期时不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十二)超规定比例对外投资的,按超出额度占注册资本金比例扣分,一个百分点扣1分。(十三)违规使用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核准情况(一)公司在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住所、组织形式、章程等方面发生变更未经监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每发生一项扣2分。(二)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

8、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发生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或咨询部等事项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备案,每发生一次扣1分。第十二条 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一)未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决策运行制度的,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二)未认真执行贷款全程管理制度的,按其程度扣分,最多扣3分。(三)未按会计核算办法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按其程度扣分,最多扣5分。第十三条 经营效益与风险防范情况(一)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年末存量贷款户数在20户以下的,扣3分;在50户以下的,扣2分;在100户以下的,扣1分。(二)资本金年周转率低于

9、2次的,每减少0.1次(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1位)扣1分。(三)坚持审慎经营。风险拨备覆盖率在100%以下的,扣2分;在150%以下的,扣1分。(四)严格控制贷款风险水平。不良贷款率在3%以上的,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1分。开业未满1周年的小额贷款公司,本条(一)、(二)项不扣分。第十四条 接受监管部门监管情况(一)发生过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二)对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中提出的违规问题未按时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三)未按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按质上报有关数据、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存在虚假报送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3分。(四)未按要求安装小额贷款公司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或未按要

10、求接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的,扣10分。第十五条 参加年度考评情况(一)小额贷款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考评材料的,扣2分。(二)参加年度考评一次性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每缺一种材料扣1分。(三)提交年度考评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1分;报送材料不真实的,每发生一项扣3分。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违反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为,可按其程度酌情扣分。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旗县区、盟市、自治区政府表彰的,可分别加5分、10分、20分;获得旗县区、盟市、自治区监管部门表彰的,可分别加3分、5分、10分。此项最多加20分。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当地经济、社会有突出贡献的,盟市金融办可酌情

11、加分,但最多不超过5分。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年度考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评得0分。(一)被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办公室(设在内蒙古银监局)或其他执法部门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二)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三)发生暴力催贷、金融诈骗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认定的。(四)拒不接受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或拒不参加年度考评的。(小额贷款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考评的,视为拒不参加年度考评。)(五)领取营业执照后半年内未开展贷款业务的。(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年度考评工作的实施第二十条 各盟市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工作应当在每年度

12、3月31日前完成。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金融办应当在每年度4月15日前,向自治区金融办提交年度考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年度考评工作报告。1、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实施情况;2、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结果汇总;3、年度考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4、下一步监管措施及工作建议。(二)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报告书、年度考评得分表、年度考评结果通知书。以上材料用A4纸编印,密封装订成册,报自治区金融办一份。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自评表、盟市金融办年度考评意见书等格式文书由自治区金融办统一制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盟市金融办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已下发的区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查暂行办法(内金办发201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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