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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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省政20167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文2016303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区总部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吸引开发区及周边地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职能型总部向总部经济中心区集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转型,进一步提升我区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发展目标 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开发建设,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逐

2、步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构筑XX南翼特色总部经济基地,使总部经济成为开发区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大力扶持总部企业发展 按照省、市文件要求,以 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扶持本地总部企业发展、引导外地企业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三个方面为着力点,加大有关扶持总部经济政策规定的实施,大力推动我区总部企业发展。 (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 1开办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开发区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符合我区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综合型总部,由开发区

3、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符合我区产业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企业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其他职能性总部,由开发区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由开发区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下简称 三税 )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后给予安排。 2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由开发区财政按企业缴纳 三税 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 3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

4、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开发区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二)积极扶持本地总部企业发展 1经营贡献奖励。支持本地总部企业在开发区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区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年度对我区 三税 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开发区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 (2)年度对我区 三税 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开发区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20%给予奖

5、励; (3)年度对我区 三税 地方级税收贡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下的,由开发区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10%给予奖励。 (三)积极引导外地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1经营贡献奖励。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我区缴纳的 三税 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30万元以上的,由开发区财政前2年按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该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 2规费减免或返还。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部分,开发区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

6、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对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引进的区域外总部企业在注册成立、全部资金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按验资口径)并建成运营后,经报备审核,按照超额累进制,引进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资的2.5 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按2 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的按1.5 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对引进世界500强(以当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等国际知名企业来开发区设立地区总部的且项目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确认且注册成立、资金到位、建成运营后,除按上述标准给予

7、奖励外,可一次性给予5万-10万元的现金奖励;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政治荣誉褒扬。 五、完善配套保障 (一)办公用房购置或租赁补助 引进的总部企业,从在开发区工商注册年度起,到开发区购买初次交易的按规划新建并经认定的商务楼宇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由开发区财政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开发区租赁按规划新建或改建并经认定的商务楼宇的,从租赁当年起,三年内由开发区财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享受补助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本地总部企业购置或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也可享受以上补助。 (二)给予建设用地支持 1调整修编XX园区建设规划,在规划编制和提升

8、中推动园区产业向总部经济等价值链高端延伸和升级。在XX园区规划建设中小企业总部区,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吸引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集团、区内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集团设立综合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及管理、研发、财务、营销等职能型总部,构筑XX南翼特色总部经济基地。严格控制入区项目内容安排,原则上安排企业管理、研发设计、营销、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以及金融、法律、财务、技术咨询等综合性服务项目,明确企业的生产制造功能、生活功能和普通商业零售功能不得带入总部经济中心。 2在XX园区招商过程中,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根据总部经济规划建设安排,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面向社会招标拍

9、卖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总部办公楼。原则上总部办公楼应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动工建设,在2年内建成投入使用,个别规模大的项目经批准可在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3项目投资超5亿元的总部企业可按照省、市、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供地,并按该宗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额超1亿元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单独申请用地的,其项目投资须超过1亿元,单体建筑面积须超过2万平方米。 4对企业单独选址的总部办公用房项目,其土地以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如发生转让应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如被强制处置,其强制处置收入应先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余额方可用

10、于抵债。企业取得出让用地的,其纳税承诺要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三)完善金融服务 1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牵头,加强政银企资金方面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引导商业银行通过提高贷款额度等方式支持总部企业的发展。 2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支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龙头企业进行品牌评估,开展银行质押贷款等业务。 3在立项、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4将总部企业作为改制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力推动其改制上市工作。 5推动创业服务中心开展各项业务,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

11、融资渠道。 (四)鼓励人才引进 总部企业引进的副总经理(含享受副总经理待遇)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经党工委、管委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开发区财政按其当年在本地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符合XX市及开发区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五、其他事项 (一)对新引进的、对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可采取 一企一策 方式,在土地、财税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二)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在我区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四)享受本规定的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期限应在10年以上,科研机构设立运作应在5年以上。注册企业提前搬离开发区的,由开发区财政局会同科技经济发展局追回企业已享受的补助资金,并出具相关证明后,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本意见附件部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企业认定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财税支持兑现程序,作为文件的配套实施细则。 (六)本意见及配套附件由开发区科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及配套附件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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