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汽车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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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汽车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推动我市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集聚发展,全面实现“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市本级汽车产业发展引导资金6000万元,并逐年按一定比例增长。重点对在扬州市域内注册成立、依法开票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从龙头骨干企业做大规模、发展关键零部件、重大新产品研发、企业品牌推广、本地配套体系建立及有关特别贡献人员等方面进行奖励扶持。第三条 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组织引导资金的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评审监督及资金拨付与使用

2、监管等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与市级层面出台的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每年只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与县(市、区)政府合作协议中已明确享受重大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在优惠政策期内,不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扶持标准第五条 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做大规模(一)申报条件1、根据“十二五”发展规划,分年度确定整车及主要零部件产、销、利润及入库税收计划并分解落实到企业,对完成任务的企业方可奖励;2、企业当年开票销售额在5亿元(含)以上;3、已享受政府税收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优惠政策享受期内,不再享受本奖励。(二)扶持标准在完成年度产销利税目标的基础上,3年内每年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

3、上年基数部分予以奖励,每超500万元奖励企业不超过50万元。(三)申报材料1、企业当年整车及零部件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清单复印件;2、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并经市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本年度及上年度实际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年度开票销售证明复印件。第六条 鼓励发展关键零部件项目(一)申报条件1、对于新建零部件项目,所生产产品属于我市关于推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明确的重点发展的关键零部件、在全国同行业具有领先水平、技术设备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折计)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2、对于技术改造零部件项目,其技术设备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折计)、实施周

4、期一年以内,实施企业上一年度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3、已享受政府给予税收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优惠政策享受期内,不再享受本条奖励。(二)扶持标准按照不高于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的3%贴息,最高贴息不超过300万元。(三)申报材料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购买设备清单、发票复印件。第七条 鼓励重大新产品研发(一)申报条件1、产品属于我市关于推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明确的重点发展的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以及其它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促进行业产品升级效果明显、得到国际国内知名整车企业认可的零部件研发项目;2、承担企业已建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相关产品拥有

5、自主知识产权,所研发产品已申报、获批或获得使用许可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 (二)扶持标准每年评审确定20项左右,在项目研发成功后,按照实际研发经费投入、已形成产品销售及预期产出,给予20-4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研发经费的30%。(三)申报材料1、新产品技术先进性说明、研发方案及投资预算;2、银行贷款合同及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3、专利申报、授权或许可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4、科技查新报告(时效为一年)复印件;5、新产品研发经费投入及销售证明材料。第八条 鼓励企业品牌推广(一)申报条件参加汽车行业国际知名展会、国内主流展会和省、市政府组织的展示推广活动的汽车及零部件企业。(二)扶持标准按企业

6、实际支出展位费用的30%给予补贴。(三)申报材料1、展会通知或邀请函;2、参展企业参展合同;3、实际支出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鼓励本地配套体系建立(一)申报条件引导新落户或新上零部件技改项目为其主要配套的本地整车、整机(整车一级配套商)企业,其项目内容属于我市关于推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明确的重点发展的关键零部件。(二)扶持标准对于整车、整机(整车一级配套商)企业引导落户一个填补市内配套空白并为该整车或整机企业主要配套的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两年内技术和设备投资超过1亿元的,在项目竣工并形成实际销售后,补贴该整车或整机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整车、整机(整车一级配套商)企业引导本地现

7、有零部件企业新上并主要为该整车或整机企业配套的关键零部件技改项目,其技术和设备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折计)、实施周期一年以内的,在项目竣工并形成实际销售后,补贴该整车或整机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三)申报材料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购买设备清单、发票复印件;4、项目为整车或整机企业主要配套的证明材料;5、整车或整机企业采购项目实施企业产品的发票。第十条 奖励有关项目特别贡献人员(一) 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对以下三个方面作出特别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1、当年新进入全球知名汽车企业(集团)供应商体系,或当年新获得权威机构发布“全国100强汽车零部件

8、制造企业”称号的企业,对其在研发、营销、管理等方面做出特别贡献的人员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2、当年新进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形成实际开票销售的企业,对其生产资质项目申报团队不超过20万元奖励。因兼并重组本市原在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而获得生产资质的,不享受本条奖励。3、当年新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或批准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和检测平台,在平台建成并实际运营后,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对其项目引进和实施团队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二)申报材料对上述三类奖励,分别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进入全球知名汽车集团供应商体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供货合同或“全国100强汽车零部

9、件制造企业”证书复印件。2、有该企业相关信息的国家工信部车辆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第*批)复印件、企业当年新取得资质车辆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清单复印件、纳税关系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并经市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本年度开票销售等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复印件。3、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建设认定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平台建设计划任务书、年度设备采购清单及发票复印件。第十一条 设立产业发展推进工作资金每年在汽车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专题招商、办展及项目审核等有关活动。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程序1、本办法所规定的引导资金项目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

10、扬州经信委网站发布。 2、企业将申报表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纳税关系所在地经信部门。各地经信部门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市经信委。除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外,其它有关必要证明材料在申报通知中另行明确。 3、市经信委汇总整理申报项目,审查申报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第十三条 资金审核程序 1、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项目进行条件审查,对需要中介机构审查或专家评审项目由市经信委、财政局统一安排。 2、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查、审核和评审的结果,提出使用资金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方案,对拟奖励项目

11、通过市经信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资金监督管理1、本产业引导资金一律用于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和市场开拓投入以及有功人员奖励;企业在引导资金到账后,要设立专门台帐,确保专款专用。2、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市引导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对企业或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将追回拨付的奖励、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扶持的资格。对单位或个人截留资金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交相关资金。对工作人员有与申请企业串通骗取奖励、补助等不当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对近年来发生重特大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偷漏税行为的企业,取消奖励资格。第十六条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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