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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关于深化学院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修改稿)一、学院科技体制改革,是学校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总体目标牵引下,为进一步深化学院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学校科技管理与资源下移,发挥学院科研积极性与主导性,增强学院科研管理与组织能力,增强跨学院、多学院交叉创新,促进交叉型汇聚式科研组织建设,实现全校科技创新资源面向各类重要科技项目以及标志性成果高效动态配置,特制定浙江大学关于深化学院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二、进一步完善学校与学院科研体制与政策,采取“分类管理、特色发展”原则,促进学院科研优势和潜力的进一步发挥。一是根据理工农医四大不同类型学院的特点,按照知识创新
2、、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的三大科技主体功能,合理制定包括经费、论文、成果等年度考核指标和相应的激励办法;推进分类管理,鼓励重点发展,强调特色发挥。二是推进理学院的科研体制改革与管理体系建立,发挥“理科牵引”优势,促进理工协调、理农医交叉。三是推进研究型医学院的建设,发挥生物医学学科的需求牵引作用,通过投入和体制改进来引导理工科与生物医学的交叉研究,积极鼓励基础和临床的结合,推动转化型研究,显著提升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科技产出的水平和显示度。四是推进工学、农学的学科优势整合与提升,以大科技、大工程带动工学农学持续发展,强化优势领域,发展学科新的增长点。五是在目标考核导向下,鼓励各学院根据本院实际制订深
3、化学院科技改革的实施方案。三、进一步加强学院科技项目组织与管理能力。采取科研规模增长与质量提升的积极激励政策,对超量进行奖励。学院科研管理费提高1%以上,科研管理费专款专用。用于科研管理与项目组织等工作的额度不少于学校下拨学院科研管理费的50%。四、进一步加强学院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按照科研规模与科研业绩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科研管理岗位编制。对科研规模大、业绩增长迅速的学院,学校将增加其科研管理岗位编制数,鼓励学院聘任科研管理助手。鼓励采取短期培训与上挂锻炼等方式,提高学院科研管理队伍的管理素养。五、进一步增强学院的科技管理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学院的科研管理渠道,实施学校与学院二级科技管理互动服
4、务;校科研院设立若干能与学院互动的合署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立科技工作组,强化学院对科研渠道的组织与管理能力。六、进一步加强科研机构建设。学院要加强已有研究所建设;根据国际科技发展趋势与国家和区域科技发展战略需求,推进跨二级学科或基于多二级学科的科研基地的建设,鼓励在重点学科或一级学科建立研究所。学校加强研究所评估,推动强所名所建设。七、学院要进一步加强科技战略规划。鼓励学院成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小组或依托学术委员会,加强宏观战略研究,制订战略规划,引导学院科研持续健康发展。定期及时修订科技发展规划,力求与国家目标、区域发展重点以及国际科技前沿保持一致;明目扩胸,凝练方向,突出重点,强调特色;主动设
5、计,争取重大科技项目和标志性科技成果。八、提高学院科技资源的集聚性、共享性,大幅度地提高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在学校修订科研用房政策基础上,各个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公共实验用房或共性科技实验平台的比重。事业编制实验系列人员,向公共开放实验室集中,以提高仪器管理水平,并引导科研设备集中在公共实验室。进一步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升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九、大力发展多元化的、交叉性基层创新组织,实现科技资源高速流动和高效动态配置,大幅度增强学科交叉的创新活力。围绕国际科学前沿或有探索价值的目标,鼓励联合国内外研究人员,组建高水平的知识创新研究组织;以争取国家重大科技计划,解
6、决行业、区域发展为目标,鼓励跨学院组建交叉性的技术创新组织。十、本实施意见是学院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各个学院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学院实际,切实贯彻,加强战略研究,创新发展思路,制订相应细化的管理政策,尤其是科研管理经费及可调控的各种科技创新资源的规范、高效的激励政策,积极引导,提高科研服务水平,为我校科技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浙江大学独立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条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独立研究机构,是我校进一步发挥大交叉优势,“构筑大平台,凝聚大团队,承担大项目,培育大成果,实现大转化”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学校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特区。为了规范管理,有序推进面向特定的战略任务的
7、独立研究机构的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校独立研究机构,指由学校直接建立或与它方共建的交叉、综合研究机构,包括研究院、研究中心、创新基地。校独立研究机构挂靠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对于学校重点引导培育或科研团队引进组建的研究机构,暂隶属学校,也挂靠科研院,待发展成熟或有学科支撑需求可归属学院管理。第三条科研院代表学校,联合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对独立研究机构行使管理职能。管理职能主要包括独立研究机构的设置、人事、研究生、设备与房产、科研等。第四条校独立研究机构的设置,按照“需求牵引,个案设计,资源导向,成熟启动”原则,围绕建设浙江大学特色的“学术超群的知识创新体系
8、、技术卓越的技术创新体系、高强辐射的科技应用服务体系”等三大科技创新体系,以学校、国家985 二期I 类平台、社会捐赠、政府和企业等投入资源为支撑,采用“科研特区”的创新机制,一院一策,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独立研究院每年完成科研经费总量应不少于3000 万元;研究中心每年完成科研经费总量应不少于1500万元。第五条校独立研究机构基本管理组织架构包括机构负责人、院务委员会、相关管理办公室等。基本学术组织架构包括学术委员会、若干研究所(或研究中心或研究小组)。独立科研机构设院长(主任)1 名,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任命;共建的独立研究机构负责人职数及任命,按照共建协议和章程规定。科研院与独
9、立科研机构负责人签订任期目标任务责任书。第六条独立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分专职、兼职,专职人员由科研院直聘,兼职人员仍由相关学院管理。专职人员的人事晋升、考核及组织关系等政策均遵照人事、组织等部门制定的制度执行,由科研院进行设岗与评聘。第七条独立研究机构的科研编制含校聘编制和项目聘任二类,每年校聘编制数由校人事管理部门与科研院共同审定,项目聘任人员及数量由独立研究机构确定,项目聘任人员和校聘人员比例为1:1以上,大力发展博士后。独立研究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可聘请特聘研究员、特聘副研究员以及科研辅助人员。第八条校独立研究机构的研究生培养,分为研究机构交叉培养和学院委托培养两种形式。科研主
10、体在独立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的研究生和交叉培养的研究生归口科研院管理,招生名额直接下达到独立研究机构,学籍、党团关系归口与挂靠科研院管理;学院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归口相关学院管理。博士、硕士研究生等名额根据研究生院的管理分配原则执行,对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和学科交叉成立的独立研究机构,在23 年的培育期内,其研究生招生名额、博士后名额等分配给予倾斜政策。研究生毕业条件原则上与入学所在学科一致。第九条建在学校的独立研究机构,由学校安排有相对独立或集中的科研用房,科研用房管理办法按照学校公用房管理办法执行,采取“收支二条线”。对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和学科交叉成立的校内独立研究机构,在23 年的培
11、育期内,其公用房资源学校给予适当的租房经费补贴。第十条建立独立研究机构设备管理帐户。独立研究机构的仪器设备,根据各研究机构的实际情况、不同的使用范围和购置经费来源,可分集中和分散管理两类,但均实行在全校范围内的共享机制。第十一条独立研究机构的经费来源包括启动费、科研项目经费、捐赠费等。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政策规范管理。所有独立研究机构的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科研管理费,按校、机构(院、中心)二级提取,以增强独立研究机构的管理自主权。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独立研究机构的发展目标、性质、功能定位,制订相应的考核评估奖励办法。独立研究机构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学校给予奖励或建议整改、撤消。独立研究
12、机构评估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浙江大学关于加强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修改稿)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是指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为适应国家、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提升我校国家、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科研水平,发挥其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中尤其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依据国家、省部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针对目前我校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13、。一、启动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培育计划。成立重点科学研究基地筹建领导小组,鼓励并有计划地培育有条件的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提升为国家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二、建立并完善浙江大学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制度,针对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统筹、协调。三、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是依托我校建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应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以及研究生招生权等,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的运行机制。四、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是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核心科研载体,要加强与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有机
14、融合,要进一步加大培育面向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国际科学前沿的创新团队;要加强与“985 工程”科技创新平台的有机结合,吸引优秀人才整合优势资源,加强原始创新研究、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使之成为学校汇聚高水平创新团队、标志性研究成果、拔尖研究人才的聚集地以及创新学术思想、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辐射源。五、为促进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对外开放,吸引校内外、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交叉性、创新性、高水平研究工作,培育重大项目和成果,根据国家、省部级相关文件要求,学校给予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稳定的专项经费支持,用于支持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加大开放度、促进国际化。六、为加快高层次创造性人才
15、的培养和引进,学校在实施相关人才培养计划时对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给予倾斜政策。在人才引进方面注重吸引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机构高水平、有潜力的科研人员,积极改变学缘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七、为确保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高素质科技辅助支撑人员的稳定性,学校给予国家、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适当的人员编制补助,其中国家级科学研究基地补助2 人,省部级科学研究基地补助人;同时鼓励重点科学研究基地从科研经费中开支聘请特聘研究员、副研究员及科技辅助支撑人员。八、保证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稳定充足的研究生资源,吸引优秀研究生到重点科学研究基地的同时,着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 9 -量。九、统筹规划,
16、对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用房进行必要的调整,解决用房紧张特别是空间分散的问题,保证重点科研基地用房面积不低于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要求。十、为加强国家、省部级重点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整合优势资源提高创新能力,学校将参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内容,通过相关部门对基地建设、运行及标志性成果等方面的全面考核评估,加强对重点科学研究基地的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学校设立奖励基金,对在国家、省部评估中获得优秀、良好的基地给予奖励。浙
17、江大学科学技术类研究机构评估实施办法(修改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建设符合世界一流大学要求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浙江大学强所、名所建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浙江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评估实施办法。二、评估原则第二条以质为本,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评估以定量指标测评为基础,结合定性指标进行综合测评。“以质为本”就是各项指标评估定位于“高质量”标准,强调立足科学技术前沿、服务国家战略目标、体现国际竞争力的研究成果。定量评估兼顾绝对量和人均量,考核经费、项目、成果与队伍等可量化的科研指标;定性评估重点考核国内外学术声誉、成
18、果推广转让、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等指标。第三条分类评估,引导不同学科合理发展。评估指标及其权重的确定兼顾学科间的差异性,按理、工、农、医四大类学科确定相应的权重,以引导学科科学发展。第四条点面结合,重点评估重大业绩指标。在保证指标体系系统性和全面性的基础上,从面上评估研究机构的总体绩效,从点上对重大业绩指标进行考核。通过点面结合,使绩效评估从面上评估为主向关键点的评估为主转变。三、评估指标体系第五条本指标体系分为两部分:基础业绩指标考核和重大业绩指标考核。第六条基础业绩指标包括科研经费与项目、科研成果、科研队伍、技术与成果推广转让及重要评价、合作交流与学术声誉和管理与创新战略等6 个一级指标,其
19、中前三项指标主要采用定量评价方法,后三项指标主要采用定性评价方法。在一级指标下设若干个二级指标。基础业绩指标体系(指标具体解释详见附件1)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定量指标科研经费与项目A项目经费A1 项目经费总额重大项目A2 重大项目数、重大项目经费占总经费比重科研成果B论文B1 高质量论文及引文数奖励B2 国家奖、省部一等奖/二等奖、国际奖知识产权B3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品种权、国际/国内标准/行业标准、其它知识产权项目科研队伍C团队建设、优秀人才C1国家、省部创新团队,优秀人才定性指标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及重要评价D重大科技成果转让D1科技成果转让金额、技术入股收益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及重要评
20、价D2成果转化产生的新增产值、新增利润、新增税收;成果转化产生的社会效益;国内外同行对成果的重要评价合作交流与学术声誉E合作交流E1重要合作研究机构重要国际合作项目、重要合作论文学术声誉E2主办国际学术会议、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重要学术兼职第七条定量指标按理、工、农、医四类学科特点赋于不同的权重(详见附件2),其三级指标参照学校科研业绩点的核算办法计分。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两项指标得分包括总量分(权重为60%)和人均分(权重为40%)。第八条重大业绩指标包括评估期内新增的Cell、Science 或Nature 系列论文、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项目经费1500万元的重大科技项目、两院院
21、士和国家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四、评估周期、分类方法与操作流程第九条每二年发布研究机构绩效评估数据。定量数据来源于“浙江大学科研管理系统”,定性数据由各研究机构提供。所属学院、科研院分别对“领导创新管理能力”、“创新体制与文化”指标评分。第十条根据基础业绩得分对参与评估的研究机构进行分类和排序。为了体现不同学科研究机构的差异性,除了全校研究机构统一排序外,理、工、农、医四大学科的研究机构再分别按大类进行排序。研究机构评估结果分成A、B、C 三类:A 类研究机构的评定标准:取得重大业绩指标的;或基础业绩考核中居总排序榜前5%的;或理、工、农、医分类排行榜中各居前10%的(除去满足前一条件的研究机构)
22、。C 类研究机构的评定标准:基础业绩考核分类排行榜中居后5%;管理与创新战略F领导创新管理能力F1自主前瞻布局、重大任务组织、科研任务完成等情况创新体制与文化F2制度规范、创新文化建设或有重大负面影响的。B 类研究机构是指参评研究机构中除去A、C 类的研究机构。第十一条评估操作流程五、附则第十二条对于初评的A 类研究机构,将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对若干重要成果进行同行评议。第十三条两次评估期间可根据新增的重大业绩指标对研究机构的分类作适当调整。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附件1:基础业绩指标解释基础业绩指标共有6 个一级指标,12 个二级指标,若干个三级指标。三级指标计分办法如下
23、: 项目经费、论文、奖励等指标项下三级指标按理工农医业绩点的核算办法确定及计分。重大项目、重大项目经费占总经费比重的得分各占50%, 重大项目按项数计。 高质量论文及引文包括:TOP 期刊论文、高影响因子论文、被SCI及EI 收录的其它论文以及SCI 引文。 知识产权项下三级指标具体包括:国际/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新医药、新兽药、动植物新品种、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等;其中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计3 分、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包括品种权)1 分,获中国专利金奖计4 分、优秀奖计1 分;被批准的一类新药10 分、二类新药5分、三类新药2 分;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8 分、省级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4 分,新农药、新
24、兽药4 分;研究机构修订并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6 分、国家标准3 分。优秀人才包括:两院院士及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标志性成果负责人;973、863 重点重大项目、支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现任的国家973 顾问与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项目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863 领域专家成员;重大国防项目负责人及专家。长江学者、求是特聘教授、浙江省特级专家等。同一人只计一次。团队建设:国家创新团队计3 分、省部创新团队计1 分,同一机构- 15 -不重复计算。 重大科技成果转让金额:按实际到校金额计算(单项成果100 万以上)。 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及重要评价(需提
25、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成果转化产生的新增产值、新增利润、新增税收等新增直接效益(评估期内新增利润+新增税收1000 万);成果转化产生的社会效益如推动科技进步,保护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人才培养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国际知名专家或重要期刊论文对成果(论文)的重要评价。该指标按以下标准计分:有重大作用或影响3 分有重要作用或影响1 分一般0 分 合作交流与学术声誉、管理与创新战略等指标以定性考评为主,由各研究机构提供自评估报告并经由学院及校评估部门审核确认,各项三级指标解释及计分如下:合作研究机构:研究机构与国际/国内研究机构在境内外建立
26、的双边或多边联合研究机构,包括实验室、联合研究小组、联合研究中心等;按机构数计分。合作项目:研究机构承担或与国外机构联合承担的100 万元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项数计分。合作论文:指与校外机构合作发表在影响因子居学科前5%的期刊上的论文(我校居前二位,以JCR 分类为准),按篇数计分。学术会议:主办国际学术会议;全球性国际学术会议计5 分、地区性学术会议计3 分、双边性国际学术会议计1 分。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一级学科国际会议大会报告、分会特邀报告,二级学科重要国际会议大会报告;按报告数计分。重要学术兼职: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国
27、际知名杂志(SCI 期刊)编委、国内核心杂志(校内一、二级期刊)主编、国际会议主席及秘书长,担任国家一级学会要职。按人次计算。 管理与创新战略:该指标由学院及科研院评分,其中:领导创新管理能力:(该指标前一项由科研院评分,后两项由学院评分)自主前瞻布局(需提供战略发展规划):好3 分一般1 分无0分重大项目组织情况:好3 分一般1 分无0 分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好3 分一般1 分未完成0 分创新体制与文化:(该指标前四项由学院评分,后项由科研院评分)环境与条件:好3 分一般1 分资源配置及公示制度:好3 分一般1 分无0 分团队合作及民主决策:好3 分一般1 分无0 分创新氛围:好3 分一般1
28、分无0 分现代研究所运行机制建设:好3 分一般1 分无0 分附件2:理、工、农、医学科研究机构基础业绩指标权重分配注: 1.指标中并列的4 个百分数对应理、工、农、医的不同权重2. 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得分需乘上合作因子:21-j j: 合作成果的排序指标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定量指标科研项目40、50%、45%、45%项目经费60%, 70%, 65%,65%项目经费总额重大项目40%, 30%, 35%,35%重大项目数、重大项目经费占总经费比重科研成果50、40%、45%、45%论文70%, 50%, 60%,60%高质量论文及引文数奖励15%, 25%, 20%,25%国家奖、省部一
29、等奖/二等奖、国际奖知识产权15%, 25%, 20%,15%国际/国内发明专利、品种权、国际/国内标准、其它知识产权项目科研队伍10%团队建设、优秀人才国家、省部创新团队;优秀人才(详见基础指标解释)定性指标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及重要评价10%重大科技成果转让50%科技成果转让金额、技术入股收益重大社会经济效益及重要评价50%成果转化产生的新增产值、新增利润、新增税收;成果转化产生的社会效益;国内外同行对成果的重要评价合作交流与学术声誉10%合作交流50%重要合作研究机构重要国际合作项目、重要合作论文学术声誉50%主办国际学术会议、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重要学术兼职管理与创新战略10%领导创新
30、管理能力50%自主前瞻布局、重大任务组织、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创新体制与文化50%制度规范、创新文化建设浙江大学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办法(修改稿)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构筑大平台,凝聚大团队,承担大项目,培育大成果,实现大转化”的战略举措,充分发挥学校的综合科技优势,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产出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科技成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标志性科技成果定义1.浙江大学为第一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以下简称“国家奖)。2.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同为浙江大学的NATURE 、SCIENCE或CELL论文。第二条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对象标志性科技成
31、果的培育对象从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团队或小组中产生。1.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或项目群。2.有重大科学发现,原始创新显著;在国际顶尖期刊上发表系列论文,并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评价。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推广转化效益显著的成果,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技术形成专利保护池的系列专利成果。4.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或多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第三条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办法1成立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成立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确定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对象以及推荐每年度国家奖申报项目。2.成立标志性科技成果推进工作小组为加强标志性科技成果的主
32、动设计、组织协调,尤其加强交叉性或互补性项目成果的整合,学校成立标志性科技成果推进工作小组。3设立标志性科技成果培育基金对符合我校牵头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培育条件的研究团队和小组,经申请批准后三年内,每年资助10 万元以上科研经费,成功申报后停止。对符合NATURE、SCIENCE或CELL期刊论文培育条件的研究团队和小组,经申请批准后三年不进行岗位考核,且每年资助10 万元以上科研经费,发表后的培育资助停止。第四条标志性科技成果奖励政策1.在NATURE、SCIENCE或CELL期刊上,以浙江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发表论文的研究团队和小组,5 年不进行岗位考核,奖励科研经费50
33、-100 万元。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奖项(浙江大学为第一单位)的研究团队和小组,奖励科研经费200 万元。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浙江大学鼓励争取重大科技项目的若干办法(修改稿)第一条围绕世界科技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紧扣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充分发挥学校的综合科技优势,联合相关研究单位的优势力量,组织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是学校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为了进一步鼓励争取重大科技项目,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大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
34、计划(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第三条鼓励重大科技项目的前期策划工作:(1)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的战略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按编写工作量和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和荣誉认可;(2)对国家层面的战略专家,每年给予工作经费补助;(3)鼓励教师参与重大项目的前期组织工作,项目批准后鼓励其参加项目的实施;(4)鼓励学院间成立重大项目专项工作组进行项目策划。第四条设立重大科技项目启动基金:(1)凡由我校教师牵头组织申报的重大项目,在正式完成申报工作之后,项目负责人即可向学校申请重大项目启动基金。申请书经相- 21 -应学院审核同意上报科研院批准后立项。(
35、2)重大项目启动基金将采用分段式拨款:科研院批准立项后拨付启动基金的1/3,通过国家复评后再拨付1/3,项目获批后,拨付剩余的1/3。(3)如果连续三年均没有申报成功,则该重大项目的启动基金计划将自动终止执行,并且该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在以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重大项目启动基金。(4)重大项目启动基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组织、申报和预研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5)重大项目获得立项后,项目负责人6 个月内向科研院汇报启动基金使用情况,并上交结余经费。第五条切实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资源配置:(1)资源配置按项目实际到校经费进行;(2)重大项目组可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申请成立阶段性“项目研究中
36、心”,同时申请租用部分实验场地;学校将在项目执行期内提供优惠租金,项目完成后实验场地须归还学校;(3)在相关部处的支持下,鼓励在科研人员聘任、直博研究生名额等方面给予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组适当倾斜;第六条为鼓励科研创新团队联合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就重大科技项目可进行有效课题级的校内组织,以激励并保护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科研积极性,具体操作细则见人事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认定范围的说明”。第七条为特别强调推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培育与凝练工作重要性,对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与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要在培育期内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空间上的预先支持:(1)围绕重大专项与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按照我校科研优势领域,布局组建项目团队或工作小组,制订培育发展计划;(2)采用前期培育支持,设立重大科技项目启动基金,并给予一定的启动场地支持。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