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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实名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举报内容(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子女的;(二)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三)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病残儿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五)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人口计划生育专项经费或罚没收入的;(六)在再生
2、育审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兑现中弄虚作假的;(七)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规定的。第三条 举报方式(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陈述等方式进行举报,同时,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二)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向受理举报的部门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姓名、性别、职务、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具体时间、地点、见证人等基本事实、相关证明材料或重要证据及其调查线索,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兑奖必要依据(当面陈述的除外)。(三)举报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本着既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又对被举报人
3、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捕风捉影、胡编滥造,更不得恶意举报。第四条 受理程序(一)举报受理。1、有奖举报案件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涉及我省县处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当于县处级正职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设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辖区内科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当于科级正职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除上述人员之外的举报案件。2、有奖举报的受理由各级人口计生委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要认真登记;受理口头举报,应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
4、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认真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3、举报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转送,并及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事实及举报线索基本清楚的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立案。(二)调查取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受理举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要实事求是,在案件调查时要作好笔录和证据收集,确保事实清楚。(三)案件查办。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受理举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将调查结论及其处理建议移送被举报人的单位或具有
5、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各查办单位或部门应在60天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信息反馈。举报案件的调查结果无论属实与否,都要向举报人反馈情况,包括调查属实的处理情况,并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履行奖励手续。(五)归档保密。受理举报人员要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应作为机密级资料严格管理;未经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严禁将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五条 奖励标准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
6、对署有真实姓名、身份证明、单位或住址的举报人进行奖励。(一)举报内容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七项的,奖励举报人应不低于1000元。(二)举报内容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的,奖励举报人应不低于2000元。(三)举报内容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奖励举报人应不低于3000元。第六条 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来信以邮戳为准,来访以登记为准,电话以通话日期和时间为准);若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更为详细,对案件查处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在案件查结后,酌情给予奖励。两个以上联名举报的,经查实后,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第七条 举
7、报县处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当于县处级正职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查实结案后,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奖励;举报科级正职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相当于科级正职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查实结案后,由设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奖励;举报除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经查实结案后,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奖励。特殊实名举报案件,省人口计生委可与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直接核查,或指派市、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查实。开展有奖举报工作所需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按实际发生额开支,省级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市、县(市、区)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也可从上缴财政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8、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实名举报奖励和查办案件经费专帐,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八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案件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 任何单位对举报的案件不得推诿、扯皮。接到举报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对查办不力或不予查办,引起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案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或责成市级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一票否决”;对知情人泄露举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奖励制度,把落实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并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本办法,使有奖举报制度家喻户晓。同时在所辖区域内公布举报方式。第十一条 各级人口计生委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由本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在当地大众媒体上公布。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